第三节 货币制度及其演变
货币制度(Monetary System)简称“币制”,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该国货币流通的结构、体系与组织形式。它主要包括货币材料、货币单位、货币的铸造与发行和流通程序、准备制度等。货币制度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货币制度的形成
货币制度的一些要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就陆续产生了。但是系统的货币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产生之后形成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是统一的市场,这就需要有统一、稳定和规范的货币流通制度。为了改变当时货币流通的紊乱状况,各国政府先后以法令或条例的形式对货币流通做出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以中央银行为唯一发行机构的统一和集中的货币发行体系,垄断货币发行;二是就相对稳定的货币单位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货币制度的稳定;三是就贵金属充当币材并能自发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做出规定。西方国家政府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为克服货币流通混乱的状况,将已颁布的本位货币金属、货币单位、货币铸造与发行和流通程序、发行准备等法令和条例集中起来制度化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货币制度的形成过程。
二、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货币材料
货币材料,即规定以哪一种金属作为货币材料。金属货币是整个货币制度的基础,确定以不同的金属作为货币材料,就构成不同的货币本位。例如,确定以白银作为币材,就是银本位制;确定以黄金作为币材,就是金本位制;确定以黄金和白银同时作为币材,就是金银复本位制。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封建社会的铸币变质,而信用关系、金融机构尚欠发达,新兴资产阶级为了积累财富、扩大生产,需要币值稳定,因此,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货币制度,是一种以贵金属作为币材的金属铸币流通制度。
(二)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即法律规定的本位货币名称和含有的金属重量。它是一个国家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例如,英国的货币单位定名为“镑”。根据1816年5月的金币本位法案,1英镑含成色11/12的黄金123.27447格令(合7.97克)。美国的货币单位定名为“圆”。根据1934年1月的法令,其含金量为0.888671克。中国1914年的“国币条例”中规定,货币单位名称为“圆”,每圆含纯银6钱4分8厘(合23.977克)。我们在生活中最为熟悉的“元”“角”“分”就是人民币的货币单位,它们构成了人民币的价格标准,标明了人民币所代表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的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三)各种通货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
一个国家的通货,通常分为主币(即本位币)和辅币,它们各有不同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
1.本位币
本位币是一国的基本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本位币是指用货币金属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所铸成的铸币。本位币是一种足值的铸币,并有其独特的铸造、发行与流通程序。其特点如下:
(1)自由铸造。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本位币可以自由铸造。所谓的自由铸造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每个公民都有权把货币金属送到国家造币厂请求铸成本位币;另一方面,造币厂代公民铸造本位币,不收费用或只收很低的造币费。
本位币的自由铸造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①自由铸造可以使铸币的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保持一致。铸币的实际价值是指铸币本身的金属价值。由于公民可以随时把货币金属送到国家造币厂请求铸成铸币,所以铸币的名义价值就不能高于其实际价值,否则就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规定其名义价值;又由于持有铸币的人可以随时将它熔化为金属块,铸币的名义价值就不能低于铸币的实际价值,否则人们就会将铸币熔毁,退出流通领域。②本位币的自由铸造可以自发地调节货币流通量,使流通中的货币量与货币需要量保持一致。当流通中的货币量不足时,公民会把所持有的金属块送往造币厂铸成铸币,投入流通;当流通中的货币量过多时,公民又会自发地将铸币熔化成金属块,退出流通。
(2)无限法偿。本位币具有无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即无限法偿。本位币是法定作为价格标准的基本通货。法律规定,在货币收付中,无论每次支付的金额多大,用本位币支付时,受款人不得拒绝接受,故称为无限法偿币。在金属铸币流通的制度下,铸币流通会有自然的磨损,不法之徒还会故意给金属币削边、擦损。为了保证本位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相一致,从而保证本位币的无限法偿能力,各国货币制度中通常都规定了每枚铸币的实际重量低于法定重量的最大限度,即铸币的磨损公差。
2.辅币
辅币是本位币以下的小额货币,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辅币在铸造、发行与流通程序上具有以下特点:① 辅币用较贱的金属铸造。因为辅币的面额较小,因此,使用贱金属铸造辅币,可以节省流通费用。②辅币是不足值的铸币。③辅币可以与本位币自由兑换。辅币的实际价值虽然低于名义价值,但法律规定,辅币可以按固定比例与本位币自由兑换,这样,就保证了辅币可以按名义价值流通。④辅币实行限制铸造。所谓限制铸造,即只能由国家来铸造。由于辅币的实际价值低于其名义价值,铸造辅币就会得到一部分铸造收入,所以铸造权由国家垄断,其收入归国家所有。同时,因为辅币是不足值的,限制铸造也可以防止辅币排挤本位币。⑤辅币是有限法偿货币。国家对辅币规定了有限的支付能力,即在每一次支付行为中,使用辅币的数量将受到限制,超过限额的部分,受款人可以拒绝接受。如美国规定,10分以上的银辅币每次支付限额为10元;铜、镍所铸造的分币,每次支付限额为25分。但向国家纳税或向银行兑换时不受数量限制。
3.纸币的发行和流通程序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流通中的货币除了铸币形式的本位币及辅币外,还有银行券、纸币或不兑现的信用货币。银行券和纸币虽然都是没有内在价值的纸质的货币符号,却因为它们的产生和性质各不相同,所以其发行和流通程序也有所不同。
银行券是一种信用货币,它产生于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是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职能的银行证券。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既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开出随时能够兑现的银行券。在银行业发展的早期,银行券由商业银行分散发行,19世纪以后各国才集中起来统一由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券。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券为法定支付手段,拒绝接受将被视为违法。西方国家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各国的银行券都不再兑现,从而演变为不兑现的纸币。
纸币是本身没有价值又不能兑现的货币符号。它产生于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只是交换的媒介,而不是交换的目的,只需有货币的象征和符号就可以了,这就意味着货币符号可以替代货币进行流通。后来政府根据流通手段的这一特性,有意识地铸造和发行不足值铸币,直至发行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纸币,并通过国家法律强制其流通。可见,纸币产生的前提不是发达的信用制度,而是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和统一的国内市场。
在当代社会经济中,银行券和纸币已基本成为同一概念。其原因是:①各国银行券已经不再兑现金属货币;②各国的纸币已经完全通过银行的信贷程序发放出去,两者已经演变为同一事物。
(四)准备制度
为了稳定货币,各国货币制度中都包含有准备制度的内容。在实行金本位制的条件下,准备制度主要是建立国家的黄金储备,这种黄金储备保存在中央银行或国库中。它的用途有三:①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②作为扩大和收缩国内金属流通的准备金;③作为支付存款和兑换银行券的准备金。当今世界各国均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流通制度,金、银已退出货币流通领域,黄金准备的后两个作用已经消失。黄金作为国际支付准备金的作用依然存在,形式却发生了变化,已不再像金本位制时期那样,按货币含金量用黄金作为最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的手段,而是当一个国家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抛售黄金,换取自由外汇,以平衡国际收支。
目前,各国中央银行发行的信用货币虽然不能再兑换黄金,但仍然保留着发行准备制度。各国准备制度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作为发行准备金的有黄金、国家债券、商业票据、外汇等。
三、货币制度的演变
货币制度同其他经济制度一样,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概括地讲,货币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金属本位,即以贵金属作为本位货币;二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即是不以有价值的商品作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从历史上看,世界各国的货币制度曾先后经历了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四个阶段。其中,银本位制先后经历了银两本位制和银币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先后经历了平行本位制、双本位制和跛行本位制;金本位制先后经历了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一)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就是以白银作为本位货币的一种金属货币制度。银本位制又分为银两本位制和银币本位制。银两本位制是以白银的重量单位——两作为价格标准,实行银块流通的货币制度;银币本位制则是以一定重量和成色的白银,铸成一定形状的本位币,实行银币流通的货币制度。在银本位制度下,银币可以自由铸造和自由熔化,并具有无限法偿的效力,白银或银币可以自由输出输入。
银本位制是最早实行的货币制度之一,而且持续的时间也比较长。在公元前及公元初期,欧洲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均曾有银币流通,16世纪到19世纪,银本位制在世界许多国家盛行。19世纪后期,世界白银产量猛增,使白银的市场价格发生强烈波动,呈长期下跌趋势。白银价格的起伏不稳,既不利于国内货币流通也不利于国际收支,影响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加之银币体重、价低,不适合巨额支付,从而导致许多实行银本位制的国家都先后放弃了这种货币制度。例如,法国于1803年、意大利于1865年放弃银本位制,改行复本位制;印度于1893年、菲律宾于1903年、墨西哥于1905年放弃银本位制,改行金汇兑本位制;在我国,1935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宣布禁止使用银圆,从银本位制改行金汇兑本位制。
(二)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以金币和银币同时作为本位币,均可自由铸造、自由输出输入,同为无限法偿的货币制度。
在16世纪上半叶以前,金银的总产量并不高,只是在墨西哥和秘鲁等地发现了丰富的银矿之后,白银产量才大增;17世纪在美洲发现了丰富的金矿,黄金的开采量也随之增加。大量黄金从美洲流入欧洲,促成了金银复本位制的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最典型的货币制度。
金银复本位制又分为平行本位制和双本位制。平行本位制是金币和银币按其实际价值流通,其兑换比率完全由市场比价决定,国家不规定金币和银币之间的法定比价。由于金币和银币的市场比价经常变动,这就使得用不同货币表示的商品价格也随之经常发生变化。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要求其本身价值稳定。本身价值不稳定的货币商品充当价值尺度,会造成交易紊乱。为了克服这一缺点,一些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金与银的比价,即实行双本位制。双本位制是金银复本位制的主要形式。但是,用法律规定金与银的比价,这与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相矛盾,于是就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Money)的现象。
“劣币驱逐良币”一语出自16世纪英国政治家与理财家汤姆斯·格雷欣给英国女王的改铸铸币的建议,后来被英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在其著作《经济学纲要》中加以引用,并命名为“格雷欣法则”(Gresham, s Law)。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就是在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面额价值相同的通货同时流通的情况下,实际价值较高的通货(即所谓良币)必然会被人们熔化、输出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较低的通货(即所谓劣币)反而会充斥市场。
为什么在金银复本位制下,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呢?我们知道,货币按其本性来说是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法律有关金、银两种金属同时作为货币金属的规定是与货币的本性相矛盾的。在金、银两种货币各按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同时流通(平行本位制)的条件下,市场上的每一种商品都必然会出现两种价格,一种是金币价格,另一种是银币价格。而且这两种价格又必然会随着金、银市场比价的变化而变化。这样,就必然使市场上的各种交换处于非常混乱和困难的境地。为了克服这种困难,资本主义国家用法律规定了金与银的比价(双本位制)。但是,这种规定又与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发生矛盾,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在金银复本位制下,“劣币驱逐良币”规律是如此表现出来的:当金与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发生偏差时,法律上评价过低的金属铸币就会退出流通领域,而法律上评价过高的金属铸币则会充斥市场。比如,金与银的法定比价是1∶15,如果由于采银技术进步或其他原因而使白银的价值降低,致使市场金银比价变为1∶16时,按法定比价,金币价值被低估,银币价值被高估,实际价值较高的金币成为良币,实际价值较低的银币成为劣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不断地从流通中取走金币,熔化成金块,再按1∶16的比率换成银块,铸造成银币,然后在流通中按1∶15的比率换成金币。如此循环一周,就可以得到1份白银的利润。不断循环下去,就会获得更多的利润,直到最后金币从流通中绝迹,银币充斥市场。反之,如果法定比价1∶15不变,金、银的实际比价为1∶14,则金币成为劣币,银币成为良币,金币充斥市场,银币则逐渐绝迹。
因此,在金银复本位制下,虽然法律上规定金、银两种金属的铸币可以同时流通,但实际上,在某一时期内的市场上只有一种金属的铸币流通。银贱则银币充斥市场,金贱则金币充斥市场,很难保持两种铸币同时流通。
在金银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时,曾出现过一种跛行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法律规定金币和银币都可以成为本位币,两者之间有兑换比率,但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而银币却不能自由铸造。由于银币实行限制铸造,遂使银币的实际价值与其名义价值无法保持一致,银币的名义价值取决于银币和金币的法定兑换比率。实际上,此时的银币已经起着辅币的作用,演变为金币的价值符号。事实上,跛行本位制已不是典型的复本位制,而是由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时期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制度。
(三)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又称为金单本位制,它是以黄金作为本位货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其形式有以下三种:
1.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法律规定以黄金作为货币金属,即以一定重量和成色的金铸币充当本位币。在金币本位制条件下,金铸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金币本位制的主要特点是:金币可以自由铸造和自由熔化,而其他铸币包括银铸币和铜、镍币则限制铸造,从而保证了黄金在货币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价值符号包括辅币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为金币,使各种价值符号能够代表一定数量的黄金进行流通,以避免出现通货膨胀的现象。黄金可以自由地输出入国境。由于黄金可以在各国之间自由转移,从而保证了世界市场的统一和外汇汇率的相对稳定。
金币本位制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这种货币制度使得货币的国内价值与国际价值相一致,外汇行市相对稳定,不会发生货币贬值的现象,因此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矛盾的加剧,这种货币制度的稳定性日益受到削弱。1924—1928年资本主义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时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恢复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水平,各国相继恢复金本位制,但由于金本位制的基础被削弱,已不可能恢复为典型的金本位制。当时,除美国之外,其他国家只能实行没有金币流通的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2.金块本位制
金块本位制又称生金本位制,是指在一国内不准铸造、不准流通金币,只发行代表一定含金量的银行券(或纸币)来流通的制度。金块本位制虽然没有金币流通,但在名义上仍然为金本位制,并对货币规定有含金量。实行金块本位制的国家,虽然不允许自由铸造金币,但允许黄金自由输出入或外汇自由交易。银行券是流通中的主要通货,但不能直接兑换金币,只能有限度地兑换金块。
金块本位制实行的条件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拥有大量用来平衡国际收支的黄金储备。一旦国际收支失衡,大量黄金外流或黄金储备不敷支付时,这种虚弱的黄金本位制就难以维持。1930年以后,英、法、比、荷、瑞士等国在世界性经济危机袭击下,先后放弃了这一制度。
3.金汇兑本位制
金汇兑本位制又称虚金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并不铸造金铸币,也不允许公民自由铸造金铸币。流通中没有金币,只有银行券,但银行券可以兑换外汇,而外汇可以兑换黄金。
这种制度在名义上仍为金本位制,这是因为对本国货币规定有含金量。本国货币与某一实行金币本位制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一定的固定价格,并将黄金、外汇存放在这个国家作为外汇基金,通过市场买卖以维持固定比例。银行券是流通中的主要通货,可以兑换外汇,其外汇可以在挂钩国家兑换黄金。金汇兑本位制实际上是一种附庸性质的货币制度。
金汇兑本位制和金块本位制都是一种残缺不全的本位制,实行的时间不长,终于在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崩溃了。从此,除个别国家外,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与金本位制告别,而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四)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是以纸币为本位币,且纸币不能兑换黄金的货币制度。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货币制度。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一般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并由国家法律赋予其无限法偿的能力。货币不与任何金属保持等价关系,也不能兑换黄金,货币发行一般不以金银为保证,也不受金银数量的限制。货币通过信用程序投入流通领域,货币流通通过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调节,而不像金属货币制度那样由铸币自身进行自发调节。银行信用的扩张,意味着货币流通量的增加;银行信用的紧缩,则意味着货币流通量的减少。这种货币制度是一种管理货币制度。一国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通过公开市场政策、存款准备金率、贴现政策等手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货币稳定;通过公开买卖黄金、外汇,设置外汇平准基金,管理外汇市场等手段,保持汇率稳定。货币流通的调节构成了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流通中究竟能够容纳多少货币量,则取决于货币流通规律。当国家通过信用程序所投放的货币超过了流通货币需要量,就会引起通货膨胀,这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流通所特有的经济现象。流通中的货币不仅指现钞,银行存款也是通货。随着银行转账结算制度的发展,存款通货的数量越来越大,现钞流通的数量越来越小。
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信用领域都出现了一系列新现象。例如,货币的实际流通量对商品平均价格的决定作用;银行放款的投放量对货币流通量的影响;国家对银行信用的调节成为控制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等。可以说,当代金融领域的重大课题,几乎都与货币制度由金属货币制度演变为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有关。当代金融可以发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结构平衡、稳定物价、提高效益的功能。这种功能产生的前提,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的建立,而如何更好地实现上述功能,则是金融研究的中心课题。因此可以说,不能理解货币制度及其演变,就不能理解当代金融。
以上关于货币制度的演进及其类型的发展,可概括如图1-1所示。
图1-1 货币制度类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