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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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结论与建议

2.4.1 主要结论

(1)从长期均衡关系来看

我国股权融资与农业产业化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股权融资规模和效率均能够对农业产业化产生积极影响。这主要考虑到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经营的规模效应:股权融资规模越大越有利于股权融资效率的提高,股权融资效率越高越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股权融资结构和农业产业化呈反向关系,这是农业产业化相关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普遍“背农”的现实导致的。因此,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有助于农业产业化推进的结论存在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扩大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融资规模;二是限制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否则,股权融资的发展反而会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2.从短期均衡关系来看

股权融资规模、效率和结构分别都是农业产业化的格兰杰原因,特别是联合检验分析也是显著的,说明只有股权融资规模、效率和结构并重发展才能有力地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升。但农业产业化并不是各变量的格兰杰原因,这和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股权融资占总体融资份额过小有关,所以两者不能形成良性关联互动,一直处于低度协同状态。

3.从动态关系来看

股权融资规模受到外界冲击后,会在第3期对农业产业化有最强的影响力,并一直呈正向响应。股权融资效率受冲击后开始会对农业产业化有负响应,但于第7期开始并一直保持正响应,这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固定资产的周期有关系,长期则一直呈现促进作用。股权融资结构受冲击后则长期对农业产业化有抑制作用,原因仍然和农业产业化相关上市企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密不可分。所以,只有富有规模、具有效率、结构合适、合理投向的股权融资,才能真正对农业产业化产生积极的影响,但这些影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而农业产业化受冲击后对其他变量的影响并不确定,原因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在资本市场中所占份额过小所致。

2.4.2 政策建议

(1)关于扩大股权规模方面

虽然自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服务现代农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上市、再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融资和做大做强。但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大多规模不大且普遍存在盈利模式不清晰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市场风险频发,监管部门对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的上市申请更为谨慎,上市难度更大。因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加快上市进程。政府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非常严格,需要在经营规模和指标上均达标才具备该资质。对这类企业,只要相关指标达到上市公司要求,就可以放宽股改时间。二是综合客观判断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的业绩,既要关注财务指标,又要把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纳入评判范畴;既要关注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又要评估企业化解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差别的发行审核优惠。对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坚持审核程序的基本原则下,可以开设发行审核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核、优先发行并优先上市。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方面

农业产业化相关上市企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严重阻碍到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因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除了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外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政府应当在尊重企业自主决策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功能,对农业产业化相关上市企业资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产业指导和引导,并通过投资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创新政府运行机制等优化农业行业的大环境和融资软环境,以吸引更多资金的投入。同时,政府可根据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资金使用的相应比例。只有将不低于该比例的募集资金投向农业生产加工领域,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才能享受到政策优惠与补贴,以引导资金流入农业行业。二是农业产业化相关上市企业应当从战略发展的高度谨慎选择投资项目,提升投资决策能力,完善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以保证上市募集资金能够投入农业领域的主营业务中,真正回归到农业产业化建设的轨道上。三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和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农业产业链上各经营主体的互保机制,并建立全国范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络和农业保险基金,降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性风险,从而扭转农业产业化相关上市企业通过非农行业盈利来抵御农业风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