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研究区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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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欧盟各国具备一定的研究与创新合作基础

欧洲各国的科技合作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1951年,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个国家建立了具有超国家性质的“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这六个国家又于1955年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在这个时期,共同体层面最重要的科学合作领域就是核工业。

1958年,根据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成立了“欧洲共同体联合研究中心”,于1960—1961年正式开始工作。该中心成立初期,专门从事核研究。1971年,联合研究中心(Joint Research Center,简称JRC)进行了重组,具备了行政自由权,中心的研究范围也从原来唯一的核能研究扩展到非核研究领域。

1971年,欧共体举行了部长会议,决定开展“欧洲科学技术合作计划”(European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COST),目标是通过一种灵活安排的机制来协调各参与国的研究机构的活动以增强整个欧洲的科技能力,由专门的协调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合作计划没有集中的资助和具体、统一的研究政策,各国可以自由地选择参与的行动。新的行动必须由至少来自5个不同成员国的研究团队自下而上地(Bottom-up)向协调委员会申请,其项目是由研究人员建议提出的,协作条款由有关各方交换备忘录确定,并得到COST的批准。COST规定,一旦新的研究合作项目被协调委员会批准执行,由研究团队所在的国家提供必需的资助,COST并不为项目提供经费,但是会对诸如会议、短期交流和出版物这类联合活动提供经费支持。这种做法的目的显然是希望通过鼓励跨境合作来减少研究活动的分散化。

20世纪80年代,新的技术革命引发了激烈的国际竞争,西欧感到自己与美国和日本在科技领域的差距在加大,西欧各国认识到要加强科研合作共同迎接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Framework Programme for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简称FP)出台,简称“框架计划”,自1984年开始实施,是由欧盟的成员国及协议国共同参与的重大科技计划,具有研究水平高、涉及领域广、投资力度大、参与国家多等特点,涉及范围广泛,目标明确,基本上由业界主导但管理集中,确立了一系列的优先发展的目标。“框架计划”的参与者包括了来自欧洲各国的大、中、小型企业、高校和研究中心等各类机构。“框架计划”为各机构的互动交流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对创新形成了很好的支持作用。

1985年,在德国汉诺威发起了“尤里卡计划”(European Research Coordination Agency,简称EURECA),又被称作“欧洲联合振兴计划”,旨在加强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前沿科学领域内开展联合研究与开发,目标是提高欧洲企业的竞争能力及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尤里卡计划”的研究项目由企业和科研单位自下而上地提出,由基层的参与机构自由选题并确立其合作伙伴、合作范围及合作方式。企业和科研机构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每个研究项目必须有两个以上不同国别的企业参加,来自国家基金的资金最多不得超过总资金的50%,其余由企业界提供。“尤里卡计划”通过建立一个技术合作发展的协调机构,鼓励和协助企业和研究机构之间开展跨国合作,把各国的技术资源组织起来,推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各国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和创新项目。该计划期望联合制定工业标准,从而能够以诸如相互承认检验程序和证书的方式取消贸易方面的技术障碍,并最终开放公共采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