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研究区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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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欧洲研究区建设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创新系统的内涵

一、创新的概念

关于创新的定义有很多种,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创新主要是指技术创新,而广义的创新还包括除技术创新之外的所有创新,认为创新在任何一个社会部门都可以发生。

最早将创新概念引入经济学的熊彼特认为创新的内涵很丰富,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市场、新原料、新组织五个方面,既包括技术创新范畴,又包括管理创新和组织创新范畴。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出技术创新包括新产品和新工艺以及产品和工艺的显著的技术变化,如果创新在市场上通过产品的形式得到认可或者在生产工艺中得到了采用就可以认为创新完成了。

欧盟在1995年发布的《创新绿皮书》中将创新定义为:新事物在经济和社会领域成功地生产、吸收和运用。它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从而能使个人和社会的需求得到满足。

1997年,以布朗·约翰逊(Björn Johrson)为领导的研究小组向欧委员会递交了《欧洲一体化和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报告》,其中将创新定义为将新知识或旧知识的新组合引入经济中,将创新看作一个过程,不仅包括知识第一次被运用到经济中,还包括知识的扩散及知识的扩散带来的新产品或新工艺流程Birgitte Gregersen, Björn Johnson. Learning Economies, Innovation Systems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J]. Regional Studies,1997,31(5):479-490.

2010年,欧盟委员会在《将欧洲转变为真正的创新联盟》的备忘录中,将创新宽泛地定义为改变或加速改进设计、开发、生产及获取新产品、新工业流程和新服务的方式。

2014年发布的《欧洲研究区发展报告2014》中将创新定义为将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产品(包括商品或服务)引入市场,还包括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流程、组织形式或营销方法的采用。

从创新概念的发展看,创新的概念越来越宽泛。欧盟采用的是宽泛意义的创新概念,因此本书中的创新也指的是广泛意义上的创新。只要是有别于现有思维模式的新型思维模式的外化体现都可以看作是创新,既包括技术的创新又包括制度的创新,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到组织创新、环境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