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能人才发展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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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技能人才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环境建设

关于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一直存在一系列偏见,现实中提到职业教育或技能人才,给人一种“低端”“可有可无”的印象,往往把“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对立起来,因此,职业技能人才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对国家建设的重要性,需要提高全民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这一认识提高的基础,有赖于相关政策法律环境的大力支持。

社会化大生产对劳动分工的依赖性,从根本上是对人才技能的“专”而具有的效益优势进行思考的,因此,职业教育作为培养这种技能人才的手段便应运而生,《职业教育法》及其相关政策为这种教育的顺利推行提供引导和规范的保证。《教育大辞典》把职业教育定义为传授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定义为引导学生掌握在某一特定的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中从业所需的实用技能、专门知识和认识而设计的教育。不管哪一种定义,都隐藏着这么一种本质,那就是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实质。政策的引导必然是朝着社会企业的需要并由企业实际需求所主导。因此,政策引导可能包含下面几个方面:职业教育的发展一定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地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在生产中学习占据的时间相对较多;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反过来产业收入也可补充办学经费,更好地为实践需要培育针对性更强的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将成为人们参与终身学习持久的动机,是人们学习的首选。

回顾我国职业教育立法所带来的技能人才发展环境,其实对技能人才发展的职业教育立法早已有之。我国现代职业教育自19世纪60年代开始兴起,1904年,清政府颁布并实施了《奏定学堂章程》,在这部法规性文件中,以实业学堂为名称的职业学校被纳入了国家的教育体系之中。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发布了《实业学校令》和《实业学校规程》。1932年又颁布《职业学校令》和《职业学校规程》。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务院于1954年发布了《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和《技工学校暂行办法》。42年后,1996年《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类型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法律高度。可以看出,每一次职业教育立法及政策的出台,都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强烈需求,也为技能人才实际发展需求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障。

中国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政策引导的价值性,这一政策为技能人才发展提供如下环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让社会需要提升职业技能人才享有的机会,着重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承担更大职责,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创建提高质量的人才成长与培养政策环境;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制定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创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加大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力度;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新型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

从内容上看,国家在职业教育与技能培养方面努力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与公正的良好政策法律环境。例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100亿元,主要用于“四大工程”和“四个计划”,其次用于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学生助学制度,使贫困家庭学生通过国家帮助和本人勤工俭学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这种政策环境对技能人才的发展与成长至关重要,最终都体现在职业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方面。

职业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环境创建:核心是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各级政府;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多方联合举办。这为其后的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造就了多年来我国职业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