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经济学:解构卅大经济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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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克思对“二律背反”的经济学应用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第一卷)中论述资本家和工人在工作日的界限上的矛盾与冲突时所形成的“二律背反”,应该说是非常经典的。

马克思认为,工作日虽然是一个可变量,但它只能在一定界限内变动。它的最低界限是无法确定的,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作日决不会缩短到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最低限度。它的最高界限取决于两点:一是劳动力的身体界限。因为一个人在一天24小时中总必须在吃饭、睡觉等几方面花去一定时间。二是道德界限。因为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和社会需求。这种需求的范围和数量是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的。因此,工作日是在身体界限和社会道德界限之内变动的。然而,这两个界限有很大的伸缩性,有很大的变动余地。正因为如此,资本家和工人在工作日的界限上进行过长期的斗争,出现过针锋相对的两种状况:一方面,资本家总是力图延长工作日。因为“资本家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58)资本家还以商品交换规律为依据,要和任何买者一样,想从他的商品使用价值即劳动力使用价值中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工人尽力反对延长工作日,因为从工人的角度看,我卖给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一样,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你才购买它。在你那里是资本价值的增殖,在我这里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你和我在市场上只知道一个规律,即商品交换的规律。商品不归卖出商品的卖者消费,而归买进商品的买者消费。所以,我一天的劳动力归你使用。但是我必须依靠每天出卖劳动力的价格来逐日再生产劳动力,以便能够重新出卖劳动力。我劳动一天,需要在体力和脑力上得到恢复,明天得像今天一样,在体力、健康和精神的正常状态下来劳动。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使用掉我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你在劳动上这样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使用我的劳动力和劫掠我的劳动力完全是两回事。工人要求正常的工作日,每天只想在它的正常耐力和健康发展所容许的限度内使用他们唯一的财产——劳动力,和别的卖者一样,工人要求得到劳动力的价值。

以上两种对立的状态表明:工人总是反对延长工作日,要求和别的卖者一样,得到出卖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之相反,资本家总是力图延长工作日,要和别的买者一样,想从他购买的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中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于是,这就出现了买者的权利和卖者的权利相冲突,而买者的权利和卖者的权利都是以商品交换规律为根据的,都是这一规律所承认的。但是,资本家和工人在工作日界限上的矛盾的确是不可调和的,买者的权利和卖者的权利终于形成了“二律背反”。这种权利和权利的对抗在资本主义社会显然是难分难解的。

的确如此,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这种权利和权利对抗矛盾的解决,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对比和斗争。如马克思所说:“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1860—1861年,伦敦建筑工人举行大罢工,要求把工作日缩短到9小时。就是因为那时资本家的“狂暴行为”使工人“累死——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59)1850年的法令只是把“少年和妇女”的劳动时间从15小时改为12小时,之前的1845年的法令却只把8~13岁的儿童和妇女的工作日限制为16小时,但事实上,工厂主是不顾法令的,他们会强制工人劳动延长到20小时,在有些行业,如铁路,在旅行季节,他们往往要连续劳动40~50小时,他们的劳动力使用一定限度就不中用了。他们浑身麻木、头发昏、眼发花,出了车祸还要定他们为“杀人罪”,这不正是1866年英国伦敦出现的悲惨案例吗?

所以,正常工作日的规定,是几个世纪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斗争的结果,这种斗争随着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直到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20万人大罢工,要求实现8小时工作制,经过了流血的斗争,最终才获得了胜利。这充分说明平等权利之间矛盾的解决起决定作用的是力量和斗争以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