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解构“循环多数”现象
如前所述,投票悖论作为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概念,又称之为循环的大多数,是指在集体投票时容易出现投票结果随投票次序的不同而变化,大部分甚至全部备选方案在比较过程中都有机会轮流当选的循环现象。自200多年前最早发现这一悖论的孔多塞,到20世纪50年代的阿罗,再到70年代的阿马蒂亚·K.森等人,都曾对解决悖论提出过许多方法,为此做出过杰出的贡献。但是,无论在经济的层面上,还是政治的层面上,似乎都未能令人信服地从理论上到实践上解决这个难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难题作进一步研究。
“悖论”作为一个自相矛盾的观点,经济学家使用的悖论往往被视为令人困惑的结果不无道理,因为自相矛盾的观点是通过正确可靠的推理而得出的。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第853~855页“悖论与异常”词条所言:认为“投票悖论属于来自缺乏加总条件或加总条件失效的悖论,没有提供让人信服的对总量行为的演绎说明”,却又认为“阿罗定理,就它被看作是投票悖论的一般化而言,在不同问题的不同层次上创造了一些困难[森(sen),1985],但这并不能得出失败主义的结论,或反对使用经济理性,而是产生了一个全新的分学科的社会选择理论”。因此,从以上分析可知,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作为投票悖论的一般化是成立的,虽然它没对总量行为进行演绎说明,但经过了严密的数理逻辑论证,尽管也有学者对选择理论提出挑战,威胁到它的“硬核”,然而这种威胁最终还是转移到“保护带”的挑战上去了。因此,正像伊姆雷·洛卡托什指出的“在更好的理论出现之前,没有证明为假的东西(1970)”。本人赞赏这一评价,在更好的理论没出现以前,既然也未能证明它是假的东西,那就说明它是真的,是并未侵害基本信仰“可以接受的”东西,是可以借鉴的“无数相对真理”之一的东西。
“偏好”是投票悖论中的关键概念,偏好概念的确立与存在对投票悖论至关重要,偏好从根本上来说是主观的东西,从一方面说,应避免凭空想入非非、脱离客观的偏好滑入主观唯心主义;另一方面,只要主观与客观统一,即“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5)因此,个人偏好虽然千差万别,但都是客观存在的,即使主观映像“表现为同现实似乎毫不相干的虚幻的、荒诞的观念形态,即使是歪曲、虚假的主观映像,也毕竟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56)人的意识不管主观的色彩多么浓厚,不管披上什么样的神秘外衣,它归根结底有着自己的客观“原型”。如鲁迅所说:“天才们无论怎样说大话,归根结底,还是不能凭空创造。”(57)就偏好而言,尽管多个个体偏好主体会有不同偏好反映,甚至有偏好“中间派”的,有偏好“极端”的,还有“策略的”偏好,“老实表露偏好”和“虚假表露偏好”等,但归根结底,所有这些偏好都有着自己的客观“原型”,因此偏好的这种主观性只要是对客观对象近似真实的摹写,没有脱离客观,就不应被拒之门外,因为事实说明:个体意识的差别虽然是主观的,但由此产生的根源却是客观的。并且,投票悖论的确立不正是建立在这种多数人偏好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之上吗?当然,多数规则下的多数偏好选择并不一定是公正、合理的,这恰是投票悖论的立论之点。
投票悖论的解决方法,从孔多塞提出的“孔多塞胜者”的多数偏好关系即所有配对抉择之间的简单多数规则开始,之后诸多学者,他们都想以此来消除这一悖论,但除标准修正方式外,每一个人又都违背了孔多塞的准则。此后又有人提出“淘汰方法”,即淘汰较弱的一些抉择,然后再投票,这种操纵选择程度增加或删去一些抉择人影响投票结果的办法又似乎违背了弱显示偏好公理,亦即经济学家观察不到的偏好,但可通过观察消费行为间接看到偏好。直到阿罗提出限制投票偏好,将多峰偏好改为单峰偏好,即抉择沿着一维的离散点,投票人的理想点从左到右排序,于是可推出孔多塞胜者;在多维的抉择空间,几乎可以肯定没有孔多塞胜者的场合,但在竞争性的投票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选出多少有点“中间派”的抉择。到了20世纪70年代,阿马蒂亚·K.森绕过“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提出改变甲、乙、丙其中一个人的偏好次序,以解决投票悖论问题,那是为了追求多数一致性,改变、牺牲了个人偏好次序。在目前的现实中,各国或不同领域中,人们探索和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投票程序方式,如绝对多数程序、相对多数程序、正向淘汰程序、反向淘汰程序、两轮决胜程序、平均分淘汰程序等。但事实上,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方式能够满足我们认为公正合理的投票系统所必需的所有判据。这就是说,阿罗定理所说的根本不存在一种能保证效率、尊重个人偏好,并且不依赖程序的多数规则的投票方案,这个判断,这个论点是正确的,至少可以算是“个别概念、个别论点、个别方法”,有一定现实意义。既然如此,难道我们就无法破解这个定理吗?人类对规律、定理、公理、准则的认识总是步步深入的,本人对此也想提出点议论。
“多数同意”“多数规则”“一致同意”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确难以实现,想要通过“多数原则”实现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的转换的确遇到了障碍或矛盾,即使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勉强实现了转换,但转换的结果也未必公正、合理,大多数人也未必满意,即使当下满意了,经过一段时间甚至很长一段时间的历史审查,多数人的一致意见所投票的结果被证明是不公正、不合理、不科学的。现实生活,无论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这样的例子难道还少吗?
鉴于此,依据本人的研究,提出以下三个方略,以供读者参考。
(1)投票之前的公开舆论宣传应放在首位。任何一次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的政策法令、领导人选,如确需投票决定的话,在投票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不要突然袭击,要将选择对象的信息公开,也要将投票规则公开,使投票人树立起尊重社会、尊重自己,承担起社会的责任与重托,确保自己的尊严不受损,使个人权利得以正确合理行使。同时,在公开舆论宣传过程中,要真实地发布被选择对象的信息,如候选人的介绍、政策法令规划的详细情况等,使选择人熟悉了解情况,不至于发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以此激发投票人的社会责任心、责任感。这样做,也有利于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保证投票的公正性、合理性。
(2)去一己私利,以公心参与投票。投票悖论之所以出现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转换的障碍、矛盾、困惑,要害在于:个人选择往往是从个人自身利益出发的,即经济人的利己最大化,这与社会选择从集体或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基准是相背的,因此,这种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必然矛盾,必然令人困惑。基于这一点,我们从大量选择投票的事实中看到,投票人如不去掉或丢掉一己私利,投票的结果即个人选择是难以转换成社会选择的,即使用什么办法,如淘汰法、综合法、序贯二元法、单峰偏好法、改变偏好次序法等,也无济于事,因为这样好像改变了“循环多数”“阿罗问题”“投票悖论”,但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依然是利己经济人的“多数一致”,并非是公正、合理、科学的社会公认的投票结果。正因如此,去一己私利即丢掉经济人利益最大化,以公心或利他之心去参加投票,是破解悖论的核心问题,也是解构投票悖论的最重要的理论点。
(3)以“正中”之道来解构投票悖论。如前所述,这里的“正中”之道是指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即位于正中间,不偏不倚,不过不及的中间“正道”,强调忠恕宽容,并行而不相悖。以“正中”之道解构投票悖论是基于投票方式中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缺陷而言的,即那些增加或删除一些抉择人来影响投票结果的议程操纵,违背弱显示偏好公理的投票方式。经济学家常常把这一公理看成公正合理选择的一个特征。尽管弱显示偏好是经济学家直接观察不到的偏好,但毕竟可通过间接观察消费者需求选择来联系偏好。这里蕴含着一个“正则公理”,即“正则均衡”状态:具有局部利益冲突的许多经济行为者的个人计划却是相互和谐一致的(萨缪尔森,1938)。虽然这个公理被看作努力的主观愿望,一种在缺乏令人满意的唯一性结果的情况下推动一般均衡理论前进的主观努力或主观属性。但是,这个弱显示偏好公理中的“正则公理”主观愿望的状态与我所说的“正中”之道似有相通之处,即不要违反较弱的相容性准则,我们的“正中”之道也强调忠恕宽容,不偏不倚,不要删除弱者,不要删去看不到偏好的弱显示偏好的一些抉择人,因为,这是导致选择是否公正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依据“正中”之道,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如果遇到三个抉择沿着思想意识尺度排列成:第一个是(相对)“左派”的抉择,第二个是(相对)“右派”的抉择,而第三个是“中间派”抉择,表示前两个之间的“正中”。如果所有投票人都相应建立了他们的偏好,在投票中,中间派的那一个,将不会被投票人排在最末,无论在配对多数投票中或者在绝大多数投票人的抉择中,即在任何场合下都存在孔多塞胜者,也就是说,必然导致选出多少有点中间派的抉择结果。这就是所谓的“多数中的多数”,即在“多数一致”原则下多数人具有对“中间派”相同的偏好与抉择。这一案例也可能就是我所谓的以“正中”之道来解构投票悖论的典型例证,也许是具有普遍性的范例。
总之,多数票决定本身不一定就公正、合理、科学,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事实上,真理往往是少数人首先发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多数原则应被否定,但是,反过来说,多数原则或多数主义在理论上是大数定理支撑的,理论上讲,多数决定是对的。因而,不要多数决定,难道要少数决定吗?显然也不对、也不行,这其实也是一个悖论。理论与实际的悖论,两者相分离、相矛盾,因此,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与理论之前,还只能是多数人决定,这是世界各国多领域普遍接受的,尽管有点无奈,尽管存在悖论。一般来说,采取我所主张的“多数中的多数”即“正中”下的多数抉择似乎更符合现实,更合理,更无异议,但是,我们绝不能忘了“少数中的少数”,应当让少数发现或掌握真理的人,甚至一个极端和另一个极端的人,得到抚慰,尤其是少数发现真理的人,应使“少数中的少数”人的真理传递给大多数人,让多数人掌握真理,这样多数人抉择才可能更公正、合理、科学。这里既有中国古代人的“正中”或“中正”的朴素辩证的哲理,即中华民族的智慧,也蕴含着现代人的辩证思维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