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根据】
为了加强对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丽格)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货币资金结算行为,明确职责与权限,防范资金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联合丽格及内部机构各类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活动。内部机构指由联合丽格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托管的独立核算主体,以及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托管主体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托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
(二)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三)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四)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保管各自分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职责】
财务部为货币资金的主管部门,在货币资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确定公司现金开支范围;
(二)合理设置出纳及收银岗位,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原则上出纳不得同时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不得兼任不相容岗位及开具收据、发票和审核报销单据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三)出纳每日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四)按照符合公司相关制度及授权体系的付款申请支付现金或银行存款;
(五)组织对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盘点,按月出具现金盘点表,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六)及时从银行获取银行回单和银行对账单,按月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对未达账项进行清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落实并对各内部机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三章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公司审批人应当按照公司授予的货币资金批准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出纳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出纳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四)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六条 【审批流程】
联合丽格及内部机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流程见:附件一:联合丽格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流程;附件二:内部机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流程。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七条 【现金收入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现金收入应遵守以下范围:
(一)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二)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三)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四)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五)其他应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八条 【现金支出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现金支出应遵守以下范围: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二)支付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个人股东支付红利;
(八)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库存限额】
(一)财务部应根据业务特性并结合现金结算量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限额以不超过两天的平均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基本存款户银行提请核定后执行;
(二)出纳员应严格遵守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现金收付原则】
(一)现金收付应坚持收款有凭据、付款有审批,杜绝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
(二)除财务部门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三)出纳人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当面点清;同时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四)现金收讫无误后,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人员个人名章;
(五)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应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六)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
(七)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名;
(八)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九)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个人借款参照《联合丽格借款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应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十二)严禁相关人员将公款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
(十三)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出具意见后,方可支付现金;
(十四)财务部应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人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人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现金收付细则】
(一)现金收款细则
1.内部机构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前台收银、出纳、缴款人、和机构会计均应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保证货币资金及时、完整入账。
2.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3.现金收款业务办理完毕,出纳员必须及时将原始凭证盖上“现金收讫”章。
(二)现金付款细则
1.支付已经确认的零星(1000元以下)采购货款支出,应以在OA系统中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审批后的《支付单》(或类似单据)作为付款依据。
2.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预付款、押金、保证金等款项,应以在OA系统中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审批后的《支付单》(或类似单据),附带订货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作为付款依据。
3.支付日常费用报销、个人借款或薪资时,应以在OA系统中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审批后的《报销单》《支付单》《借款单》(或类似单据)作为付款依据,《报销单》应附原始费用发票。且支付款项前务必认清当事人(出纳员无法辨认的,应请相关部门主管或经办人协助辨认),并要求对方必须亲手签收,“金额、姓名、日期”签收三要素缺一不可,必要时还应附带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支付。
4.支付给外公司的款项,对方必须出具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的“收款收据”;如对方派专人领取款项的,需提供受收款人的有效证件及委托收款书(公司介绍信亦可)。
5.收款人委托他人代领款项时,必须要求当事人事先出具委托书留存我方备案(委托书应由委托人亲手签章方可生效)。
6.当月已审批的报销凭证务必在月终前支付完毕,报销人员没有外出的出纳有责任催促其及时结清。若有未支付的跨月报销单,应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如若丢失保管人负全责。未支付的跨月报销单涉及报销金额较大的,会计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先计入当期损益及应付个人。
7.出纳员在向收银员收取营业款时,应以双方当场签章确认的“收款收据”或“营业结算单”作为款项交接凭据(双方各执一份)。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两条线原则,各内部机构出纳员应将当日营业款于次日10时前如数直接存入相应账户,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8.现金付款业务办理完毕,出纳员必须及时将原始凭证盖上“现金付讫”章。
第十二条 【现金保管】
(一)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财务部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现金的保管要有相应的保管措施,保险柜存放的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或其他监控系统;
(三)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并应在每次关闭保险柜门时转动密码器两圈以上;
(四)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财务部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五)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保管交接手续。
(六)个人物品及现金不得放入保险柜内;
(七)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超过三万元的须申请保安人员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确保路途资金安全;
(八)任何部门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盘盈货物出售以及其他现金收入都应交回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现金实地盘点】
(一)财务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盘点清查;
(二)实地盘点清查由财务部主管会计与出纳共同参与;
(三)盘点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监盘,并由出纳、主管会计共同填写现金盘点表;
(四)定期盘点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
(五)不定期盘点时间由财务部负责人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转账范围】
公司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银行汇款细则】
(一)支付已经确认的采购货款支出,应以在OA系统中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审批后的《支付单》(或类似单据)作为付款依据。
(二)支付预付款、押金、保证金等款项,应以在OA系统中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审批后的《支付单》(或类似单据),附带订货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
联合丽格及各内部机构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须满足联合丽格及各内部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原则上同一个银行只能开设一个结算账户,开户须填写《开户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三),按照表格规定程序办理;
(二)变更银行账户的名称以及印鉴等主要信息时,按照开立新银行账户的流程办理;
(三)财务部应当定期清理银行账户,为了降低资金管理风险,闲置不用的账户应当及时办理销户。销户要有审批手续,填写《销户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四),按照表格规定程序办理;
(四)对于使用中的账户,应当指定专人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对账单和调节表等资料。
(五)建立银行账户核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实质性审核,保证银行存款账账、账实相符。
(六)应当合法、合规管理、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或为他人套取现金提供方便;
(七)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八)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银行账户中所存资金可采用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方式,以提高存款利息收益率;
(九)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归档管理;
(十)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管账户及受托代管的其他单位账户应当建立交接手续并且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登记账薄】
核算会计应当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对发生的结算业务,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月份终了时,核算会计应当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均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第十九条 【凭证的丢失处理】
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财务部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支票领用】
支票领用人应当在领用支票登记簿上、支票存根上签名,待报销完结后,由出纳人员及时盖章注销,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第二十一条 【支票的签发】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用空白支票作抵押,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 【印鉴分管】
严格落实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各类银行存款的支票预留印鉴、密码、网银密钥及密码等,由财务部不同人员分别掌握,银行支付U盾更换操作人必须经过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严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财务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银行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应当分别保管,禁止一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管规定】
收到支票、银行汇票、大额度现金时,应当于当日及时解缴银行并取得解款单或银行收款凭证。
第六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应视同银行存款管理。
第七章 外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币资金的定义】
外币资金是指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现金及银行存款。
第二十六条 【外币资金的管理】
财务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管理外币账务,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外汇收支,不得私自存放及兑换外币。
第二十七条 【外币资金借款】
个人因出差驻外等原因需要使用外币的,借款及报销管理流程参照《联合丽格费用管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币的日常管理】
外币业务的日常管理参照第四章和第五章人民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规责任】
(一)总经理(或授权审批人)的责任
1.总经理(或授权审批人)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以人民币100~1000元的罚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同时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处相等金额的0.5~2倍罚金,具体金额由公司领导层召开集体会议审批决定。
2.总经理(或授权审批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造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人民币200~2000元的罚款。
(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1.财务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以人民币50~500元的罚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同时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处相等金额的0.5~2倍罚金,具体金额由公司领导层召开集体会议审批决定。
2.财务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给予罚款人民币100~1000元。
3.财务负责人疏于监管或放弃监管权,造成违规行为发生者,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以人民币50~500元的罚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同时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处相等金额的0.5~2倍罚金,具体金额由公司领导层召开集体会议审批决定。
(三)会计人员的责任
1.会计人员因操作错误或审核不严,造成违规行为发生者,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以人民币30~300元的罚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同时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处相等金额的0.5~2倍罚金,具体金额由公司领导层召开集体会议审批决定。
(四)出纳人员的责任
1.出纳员违规操作情节较轻,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每次处以人民币30~300元的罚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同时应负责全额赔偿,并在一个月内清结完毕。否则,由其保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出纳员挪用、侵占公款数额在1000元以下(含)者,首次给予罚款人民币100元;再次发生者,除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外,同时作易岗或辞退处理。挪用款必须在当月内全额清结完毕。
3.出纳员挪用、侵占公款数额超过1000元者,除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外,并给予开除处分。挪用款必须在当月内全额清结完毕。
(五)其他人员责任
1.其他人员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隐瞒、少报收入或虚报、多报支出行为者,除应退回不当收入外,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以人民币100~1000元的罚款。
2.公司任何人员挪用、侵占或贪污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标准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关用语诠释】
本规则所指货币资金的范围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各种外币现金及存款等。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若有欠详之事项,可依公司即时发布的补充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施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制度施行之日起,与本制度内容相同或者相抵触的制度文本和规定一律失效,需要修改的制度文本或者规定应该遵照本制度予以修改。
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附件一
联合丽格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流程
附件二
内部机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流程
附件三
开户申请审批表
附件四
销户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