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后期影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77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32%;其中,农村老年人口总数为1.312亿人,接近城市老年人口的2.8倍(1)。现阶段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使得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农村更为严峻。
同时,在农村家庭内部,由于年轻一代市场观念的深化,孝道文化逐渐走向衰落,老人在失衡的代际关系中显然处于劣势(陈柏峰,2009;刘汶蓉,2012)。再加上近10年来老年人的家庭照料成本增速明显加快,农村老人得不到子女赡养甚至遭受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和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老年人群体甚至越来越成为近年来农村自杀人群的主体(杨华、欧阳静,2013;曾毅、陈华帅、王正联,2012)。1999年“老农保”被叫停以来,我国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已经存在近10年的空白期,农村社会养老缺位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于2009年推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New Rural Society Endowment Insurance,NRSEI,以下简称“新农保”)。该政策的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广,新政策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完善后期养老金相关管理运行机制。(2)与“老农保”不同的是,年满60岁的农村老人不需要缴纳保费即可领取最低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极大地调动了农村老年人参保的积极性。
学者对于“新农保”政策绩效的考察主要集中于新农保对参保老人客观生活状况的影响:由于其“保基本”的实施原则,新农保很难满足农村老人当前的生活基本要求,因此也难以达到“保基本”的目标(姚惠元,2012);虽然新农保对农村的养老模式有一定的影响,减轻了老年人子女的养老负担,同时提高了老人的经济独立性,但是社会养老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替代效果仍然有限(程令国、张晔等,2013;陈华帅、曾毅,2013;张川川、陈斌开,2014)。
以上文献都加深了我们对新农保实施政策绩效的认识,无论是小到老人居住方式的改变、经济独立性的增强,还是大至养老模式的嬗变,都旨在提高农村老人的福利水平,然而相较于已有文献所考察的新农保的实施对于老年人客观生活状况的影响,本文所关注的重点是新农保的幸福绩效——新农保的实施对农村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社会福利的改善可以明显提高社会居民的主观幸福感,然而新农保的幸福绩效作为衡量该政策实施对老人福利水平影响的重要内容,至今仍被研究者忽略。本文使用2008/2009年和2011/2012年两期“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调查(CLHLS)”数据,试图研究新农保对我国农村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本文试图回答“新农保是否显著提高了农村老人的主观幸福感”这一问题,是对于政策实施(尤其是新农保)的幸福绩效作较早考察的文献;第二,本文使用PSMDID方法控制住了控制组和实验组在政策实施前的系统差异,解决了参保行为的内生性和选择性偏误,增强了实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本文后续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数据及相关变量描述性统计;第三部分给出计量模型和实证方法;第四部分报告分析实证结果及做出详细分析;第五部分得出结论及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