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工程投标人
1.2.2.1 投标人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亦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1)响应招标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招标项目有兴趣,愿意参加竞争,并按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但这时法人或其他组织还不是投标人,只是潜在投标人。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
(2)参与投标竞争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对订立合同正式提出要约。潜在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1.2.2.2 投标人的投标资质
(1)投标人的资质分类
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投标资质。我国的工程勘察主要可以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以及工程测量4个专业;工程设计主要可以分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核工业、机械电子、兵器、船舶、航空航天、冶金、有色冶金、化工、石油化工、轻工、纺织、铁道、交通、邮电、水利、农业、林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商业、广播电影电视、民用航空、建材、医药以及人防工程28个专业。各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丁4级。各等级的标准,由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勘察设计单位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社会信誉等因素具体制定,经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后发布。
②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投标资质。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以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我国的建筑业企业主要可以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性质主要可以分为房屋、公路、铁路、港口、水利、电力、矿山、冶金、化工石油、市政公用、通信、机电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主要可以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按技术特点主要可以划分为13个类别。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主要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主要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主要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与发布。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专业承包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特级、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有权的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相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仿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复印的资质证书无效。
③建设监理单位的投标资质。建设监理单位主要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以及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和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监理单位属于地方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国务院部门直属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核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发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的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④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投标资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制造厂家及材料设备公司、设备成套承包公司等。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行资质管理的,主要是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单位。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想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①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
a.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b.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c.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d.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做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标。同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③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c.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
d.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e.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f.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g.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h.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i.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2.3 对投标人的要求
(1)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人
①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③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④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
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设备监理资质。非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取得相应工程设备监理资质。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设备、材料投标人
①投标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②联合体投标。
a.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b.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1.2.2.4 投标人权利和义务
(1)投标人的权利
①有权平等地获得利用招标信息。招标信息是投标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投标人不掌握招标信息,就不可能参加投标。投标人掌握的招标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投标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投标人对招标信息主要通过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获悉,也可以通过政府主管机构公布的工程报建登记获悉。保证投标人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是招标人和政府主管机构的义务。
②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组成联合体投标。为了更好地把握投标竞争机会,提高中标率,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身的实力,自主决定是独自参加投标竞争还是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投标人组成投标联合体是一种联营方式,与串通投标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资质条件,并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编制投标文件。而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依据,就是招标文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是正确编制投标文件的前提。对招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投标人有权要求予以澄清,以利于准确领会、把握招标意图。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答疑,既是招标人的权利,也是招标人的义务。
④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参加投标,是一场重要的市场竞争。投标竞争是投标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法自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投标人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利润方针和市场行情,科学合理地确定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活动中最关键的一环。
⑤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投标。专门从事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活动(包括投标代理业务)的机构,通常具有社会活动广、技术力量强、工程信息灵等优势。投标人委托他们代替自己进行投标活动,常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获得更多的中标机会。
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的机会应当是均等的。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放弃投标也是投标人的权利。对投标人来说,参加或不参加投标,是不是参加到底,完全是自愿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强制、胁迫投标人参加投标,更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投标人“陪标”,也不能阻止投标人中途放弃投标。
⑦有权要求优质优价。价格(包括取费、酬金等)问题是招标投标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了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必须防止和克服只为争得项目中标而不切实际的盲目降级压价现象,实行优质优价,避免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允许优质优价,有利于真正信誉好、实力强的投标人多中标、中好标。
⑧有权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的生命在于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招标过程中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会背离这一根本原则和宗旨,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切身利益。赋予投标人控告、检举、投诉权,有利于监督招标人的行为,防止和避免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更好地实现招标投标制度的立法宗旨。
(2)投标人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违法或违规、违章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遵纪守法是建设工程投标人的首要义务。比如,法律赋予投标人有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妨碍招标人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侵犯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②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标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③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投标文件是以招标文件为主要依据编制的。正确理解投标文件,是准确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答疑,也是进一步维护自身投标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④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投标意图、条件和方案的集中体现,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回应的主要方式,也是招标人评价投标人的主要依据。因此,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此予以保证。让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目的在于使投标人的保证落到实处,使投标活动保持应有的严肃性,促使投标人审慎从事,提高投标的责任心,建立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⑤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不得转包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合同。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意在中标。中标以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是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所在。中标的投标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不得将其中标的工程任务倒手转给他人承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总承包的情况下,除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未经招标人认可不得再进行分包。
⑥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人等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经过互相协商,约定一定的义务。比如,投标人委托投标代理人进行投标时,就有下列义务。
a.投标人对于投标代理人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所办理的投标事务的后果直接接受并承担民事责任。
b.投标人应向投标代理人提供投标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或者补偿为办理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
c.投标人应向投标代理人支付委托费或报酬。支付委托费或报酬的标准和期限,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d.投标人应向投标代理人赔偿投标代理人在执行受托任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