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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护理认定审查会
第十四条(护理认定审查会)
为了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查判定业务,在市町村设置护理认定审查会(以下称“认定审查会”)。
第十五条(委员)
1 认定审查会委员的名额为依据政令规定的标准在条例中规定的人数。
2 委员由市町村长(特别区为区长,下同)从具备需要护理人员等保健、医疗或福祉相关学识经验者中任命。
第十六条(共同设置的援助)
1 都道府县可以回应拟依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七第一款的规定共同设置认定审查会的市町村的请求,在市町村相互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
2 都道府县可以向共同设置了认定审查会的市町村提供必要的技术性建议及其他援助,确保其顺利运营。
第十七条(政令委任规定)
除了本法规定的内容之外,有关认定审查会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