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宪法知识
一、宪法概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它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在阶级本质上与普通法律一致,即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内容、法律效力、规定和修改程序方面有它自己的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后,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1982年12月4日颁布。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为了适应中国经济与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四次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
此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国策。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
①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②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2.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基本人权又称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系统地规定与保障。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政治权利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便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政治表现自由又具体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将自由绝对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然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等。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把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区分开来,国家反对和依法打击邪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侵犯公民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儿童、老人、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青少年、华侨等。这里的特定主体也包括婚姻、家庭等。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课堂阅读
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安徽芜湖青年张某从当地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2003年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某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由此引发了全国关注的“乙肝歧视”案。
3.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组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和最高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国家主席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3)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并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主权,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6)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受理与设立部门有关的专业性强或机密性大的专门案件,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
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8)特别行政区机关
特别行政区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依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的机关包括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我国目前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案例1-1 2004年4月18日,一场特殊的营业员面试会在南京举行,商家按美丽程度定营业员的薪水级别,在几个评委对50余名应聘者的面试打分表上,容貌、仪表、气质等美丽方面的分数比例占了总分的六成,一些长相平平的应聘者基本上都被宣告出局。
据介绍,商家对招聘的营业员将按照美丽程度分为10个档次,最高的一级美女保底月薪5000元,然后根据销售情况提成,提成最多可达20%。而美丽稍低一点的,保底月薪要少400元,依此类推,每低一档次保底月薪要少收入400元,最低的十级美女保底收入为1400元,而且各级别美女的销售提成也逐渐降低。
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商家的“美丽理论”是:商品社会什么都可以定价,美丽也可以是商品。
你觉得商家的做法是否合适?依宪法判断,它侵犯了员工的什么权利?
案例1-2 广东某地一家工厂最近推出这样一项管理规定,即工人上班时间如果上厕所,需要按照每分钟5毛的规定收取费用,如厕费用由主管计入上班考勤表,随后在工资收入中扣除。对此,职工立即提出抗议,而厂方负责人的解释是,如厕收费主要是防止流水线上工人以上厕所的名义偷懒。
请分析这样的厂规合法吗?工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
案例1-3 张某原就职于某大酒店,后离开该酒店,应聘另外一家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张某原就职的大酒店内。当他欲前往公司上班而踏进该酒店时,却遭到该酒店的拒绝。因为该酒店在其员工手册第9条中规定:“辞职、辞退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该酒店。”而张某新应聘的公司要求他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班,如不能前来上班,应聘将失效。
请分析,大酒店有权拒绝张某进入该店内上班吗?大酒店员工手册的规定有效吗?如果违法,它侵犯了张某的哪些基本权利?
案例1-4 王某利是某地农民,高中文化,好吃懒做,不愿在农村务农。1998年到县城当上了小报“编辑”。他凭借一把剪刀和一瓶胶水,将其他报刊上的文章剪贴后,找个印刷厂印成小报。由于小报充斥色情暴力内容,能迎合一些低级趣味的人的喜好,很快小报遍布大街小巷的报摊。2000年10月,经过缜密调查,国家的新闻出版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取缔了这些小报,并对王某利进行法律制裁。王某利为自己辩解说:“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权利和自由。办报是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国家不应该干预我出版报纸。取缔我的报纸和对我进行制裁都是非法的。”
王某利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案例1-5 由于某肥料厂与该县某镇农金会的借款纠纷,2009年6月22日,副镇长谢某带领十几个人闯入肥料厂厂长池某家中,谢称:“我代表县政府、镇政府来抓你。”说着,十几个人蜂拥而上,抢走屋里的东西,并将池某从三楼扛到一楼,押到镇政府拘禁起来。第二天下午,池某被一阵拳打脚踢之后,谢某说:“你给我15万元,我就放你出去。”池某不同意给钱,谢某说:“明天再不给,我就拘留你。我要合法地判你的刑。”在镇政府,谢某非法审讯池某两次。至6月25日,谢某突然态度转变,要放池某出去。池某说:抓我就不合法,放我出去必须要给我手续。僵持之下,这位副镇长给县委领导打电话说:“一定要拘留池某,叫法院过来。”
当天下午5点左右,县法院执行庭果然来了3个人,池某被带到县法院拘留了起来。
依照宪法的规定,上述事件中哪些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