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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1)在三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2)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3)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的闷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4)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当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金属管道时,风管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采用其他管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7)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防火隔墙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8)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