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炭工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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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泥炭矿产开发管理流程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原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一个泥炭矿床的泥炭矿石开发需要经历申办取得探矿权、申报投标取得开采权、申报取得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三大步骤。建设工程结束,还需要经过验收评审,建设工程才告完成,工程建设所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才能正式合法计入公司资产。泥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泥炭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取得这三项批文和证书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一、申办泥炭勘探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属地探矿权申请、审批、出让、转让、注销及监督管理。

我国的探矿权管理制度由探矿权人、探矿权、国家对探矿权实施宏观管理和探矿权有关法律责任等构成,目的是使其充分发挥探矿权机能,实现探矿管理有序运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矿业权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对矿产勘查区域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制度;对目标矿产的勘查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获得批准的探矿权人才有权进行矿产勘查,所探明的储量才能进入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具备招标、拍卖、挂牌资格,进入矿产开发准备阶段;探矿权人应该聘请具有资质的探矿机构勘探,所取得的勘探成果才会被承认,取得的矿产储量才具备评审收录国家矿产储量表的资格。探矿权的取得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评估制度,取得探矿权后实行有偿使用,并可依法转让。探矿资料汇交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后人使用探矿权人取得的探矿资源需要支付前期探矿所有费用。

探矿证与采矿证都由具有颁证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但两证的办理难度和用途不同。探矿证手续办理简单,拥有探矿证可以在证上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探矿工作,但不能采矿;采矿证手续办理复杂,取得采矿证后才可以在证上许可范围内进行基建与采矿工作。因为泥炭资源属于低值非金属矿产,泥炭勘探证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泥炭开采证由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颁发。由于很多政府管理部门认为泥炭开采与湿地保护关系密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泥炭勘探证的办理批准比泥炭开采证的办理批准要艰难很多。

企业申请泥炭勘探权,必须提前从网上下载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编绘计划勘探的区块范围图;与地质勘查单位落实泥炭勘探计划,签署勘探合同,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落实并提交勘查项目资金,制定勘查工作实施方案,交由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由探矿权申请人将上述材料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定,由国家投资对矿产资源进行概查和普查,属于社会公益性投资。而矿产开发阶段的详查投资由于密度大,研究程度深,技术要求严格,所以投资巨大。由于勘查完成的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进行商业化开采和开发利用,所以详查阶段的勘探投资属于商业化投资,必须由对该矿资源开发有兴趣的企业投资,以最大限度调动社会资源,推动矿产资源的勘查事业发展。为了保证资源勘探和开发有序进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国家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资源,即招拍挂制度,以促进矿产资源有效流动,因此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是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此外,勘查登记手续费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二、申办泥炭开采证

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是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规定,泥炭开采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泥炭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名称,矿床开采四至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泥炭矿产开采证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实行有偿使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首先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和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出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如招拍挂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模板、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预留期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②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矿区范围;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④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⑤申请人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批准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⑨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在上述企业提交的申报文件中,最重要的是泥炭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个。此外,申请单位应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聘请技术部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提出开采迹地复垦或湿地重建方案,预交土地复垦抵押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精神,明确取消了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9项资质要求,明确取消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对资质的要求,至此,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审批登记所需技术报告编制资质全部取消。

泥炭开采证申办不需要花钱,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支付材料编制费、评审费、土地复垦或湿地修复抵押金、采矿权价款等。采矿权价款根据泥炭矿规模大小不同,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

三、申办泥炭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取得泥炭开采许可证之后,企业即将开始矿山建设、开沟排水、道路修建、厂房修建、设备订购、安装调试等一系列项目建设,而泥炭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是要经过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试车或交付使用的一系列过程。其中,可行性研究既是项目决策的组成部分,也是泥炭开发项目在当地政府立项、申办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的重要文件之一。

在泥炭开发项目决策阶段,需要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已经获取了泥炭开采证的企业,已经完成了泥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同于项目建议书已经获得批准,可以直接进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须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不实行审批制,但应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对于需要从政府争取资金支持的企业,或者争取政府出具开工许可证、接受政府消防、安全验收的企业,必须进行可研编制和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全面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泥炭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而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一般只有项目概况和投入产出效益分析,是项目立项报批的重要依据,是争取政府批准立项,统一进行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的重要基础。立项之后,才开始进行方案设计和投资概算。可研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上报批准后建设项目即被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报建设局取得开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才能合法启动。

泥炭矿山新建工业项目审批流程见图4-1。

图4-1 泥炭矿山新建工业项目审批流程

四、泥炭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只有完成了项目验收,企业的所有建设项目才能办理房产证,进行财务决算。计入企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