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生安全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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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

第一节 国家安全基本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定义和基本内容

1.国家安全的定义

国际关系学院编著的《国家安全学》一书中对“国家安全”概念的论述: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其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是国民安全。

2.国家安全的基本内容

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①与以往相比新型领域国家安全被纳入立法范围。中国一向主张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新型领域,批准和加入了关于上述新型领域的一些国际公约,并恪尽职守地履行公约义务。在对上述领域进行资源勘探、科学考察和开发利用过程中,中国政府也有权依法保障自身相关活动、资产和人员的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简称《国家安全法》)中对外层空间、深海和极地的国家安全任务做出了原则规定,有利于为相关领域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②公民因国家安全工作所致损失可获补偿。《国家安全法》还对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做了规定,包括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等。同时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③“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成为亮点。《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三条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中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第七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十六条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专门规定了人民安全的内容,“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3.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②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是否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或其他破坏活动,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构成了间谍犯罪。未参加间谍组织,却接受了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也不管其任务实现与否,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

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一般指在未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接受其代理人任务的情况下,主动为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提供情报。不管情报是否到了间谍手中,都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就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二、中职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要求

国家安全不仅关乎国家的兴亡,还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国家安全,既能保护国家利益,也能保护个体利益,而一旦国家安全受损,我们就有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以往发生过一些人因故意或过失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后果严重,性质恶劣,这些教训实在深刻,我们要引以为戒。

让维护国家安全成为每个人的自觉、一种意识、一种责任、一种素质,离不开法律强化。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要有法制观念、法制精神,学法、懂法、尊法、守法。将维护国家安全上升到法律层面,彰显了我们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意志;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以法律形式固化,体现了我们扩大宣传、加强普法的坚定决心。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