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东晋后,佛法大昌,其受帝王及士大夫弘法之赐者不少。其在北朝,则苻坚敬礼道安,其秘书郎赵正尤崇三宝,集诸僧广译经论。姚兴时,鸠摩罗什入关,大承礼待,在逍遥园设立译场,集三千僧谘禀什旨,大乘经典于是略备。故言译事者,必推苻姚二秦。北凉沮渠蒙逊供养昙无谶及浮陀跋摩,译经甚多。其从弟安阳侯京声,亦有译述。西秦乞伏氏,亦尊事沙门,圣坚司译焉。北魏太武帝一度毁佛法,及文成帝兴复之,其后转盛。献文、孝文,并皆崇奉。宣武好之尤笃,常于宫中讲经。孝明时,胡太后秉政,迷信尤甚,几于遍国皆寺,尽人而僧矣。魏分东、西,移为周、齐,高齐大奖佛法,宇文周则毁之。隋既篡周,文帝首复佛教,而炀帝师事智顗,崇奉尤笃,在东西两京置翻经院,译事大昌焉。
其在南朝,东晋诸帝,虽未闻有特别信仰,而前后执政及诸名士,若王导、周顗、桓玄、王濛、谢尚、郄超、王坦、王恭、王谧、谢敷、戴逵、孙绰辈,咸相尊奉(见《弘明集》卷十一[1]引何尚之答宋文帝问)。及宋,则文帝虚心延访,下诏奖励,谯王义宣所至提倡,而何尚之、谢灵运等阐扬尤力。及齐,则竟陵王子良最嗜佛理,梁武帝、沈约辈皆尝在其幕府,相与鼓吹。及梁武帝在位四十年中,江左称为全盛。帝嗜奉至笃,常集群臣讲论,至自舍身于同泰寺,昭明太子及元帝皆承其绪,迭相宏奖,佛教于是极盛。陈祚短促,无甚可纪。东晋南北朝及隋帝王执政提倡佛教之情形,大略如此。
唐宋以后,儒者始与佛徒哄,前此无之也。两晋南北朝之儒者,对于佛教,或兼采其名理以自怡悦,或漠然置之,若不知世间有此种学说者然。其在当时,深妒佛教而专与之为难者,则道士也。梁僧祐《弘明集》、唐道宣《广弘明集》中所载诸文,其与道家抗辩者殆居三之一。其中,如刘宋时道士顾欢[2]著《夷夏论》,谢镇之、朱昭之、慧通、僧愍等驳之。南(朝——校补)萧齐时,张融著《门论》,周颙驳之。道士复假融名著《三破论》,刘勰著《辩惑论》驳之。其最著者也,所谓道教者,并非老庄之“道家言”,乃张道陵余孽之邪说,其于教义本一无所有,及睹佛经,乃剽窃其一二,而肤浅矛盾,无一是处。乃反伪造《老子化胡经》等,谓佛道实出于彼,可谓诞妄已极。其壁垒本不足以自立,乃利用国民排外之心理,倡所谓夷夏论者,此较足以动人。谢、朱辈本非佛徒,亦起而驳之,于学术无国界之义,略有所发挥焉,盖非得已也。然在南朝则以言论相排挤而已,北朝则势力相劫制。北魏太武帝时,信任崔浩,而浩素敬事“五斗米道教”之寇谦之,荐之魏主,拜为天师,改年号曰“太平真君[3]”。太平真君七年(四四六[4]),忽诏诛长安沙门,焚破佛像,令四方一依长安行事。其诏书所标榜者,曰:“荡除胡神,击破胡经。”其法,则“沙门少长悉坑之,王公已下敢隐匿沙门者诛一门”(《魏书·释老志》)。我国有史以来,皆主信仰自由。其以宗教兴大狱者,只此一役。元魏起自东胡,犷悍之性未驯也。后四年,浩亦族诛,备五刑焉。魏毁佛法凡七年,文成帝立,复之,后转益昌。后七十余年,孝明帝正光元年(五二〇),又再集佛道徒使讨论。道士姜斌以诬罔当伏诛,而佛徒菩提支为之乞杀。又五十余年,周武帝建德元年(五七二),下诏并废佛道两教,寻复道教。越十年(大象元年),并复之。然此役仅有遣散,并无诛戮云。计自佛法入中国后,受政府干涉禁止者,仅此两次[5],时皆极短,故无损其流通,其间沙汰僧尼,历代多有,然于大教固保护不替也。
佛教发达,南北骈进,而其性质有大不同者。南方尚理解,北方重迷信。南方为社会思潮,北方为帝王势力。故其结果也,南方自由研究,北方专制盲从。南方深造,北方普及(此论不过比较的,并非谓绝对如此,勿误会)。此不徒在佛教为然也,即在道教已然。南朝所流行者为道家言,质言之,即老庄哲学也。其张道陵、寇谦之之妖诬邪教,南方并不盛行。其与释道异同之争,亦多以名理相角。若崔浩焚坑之举,南人所必不肯出也。南方帝王,倾心信奉者固多,实则因并时聪俊,咸趋此途,乃风气包围帝王,并非帝王主持风气,不似北方之以帝者之好恶为兴替也。尝观当时自由研究之风,有与他时代极差别者。宋文帝时,僧慧琳著《白黑论》、何承天著《达性论》,皆多曲解佛法之处,宗炳与颜延之驳之,四人彼此往复各四五书。而文帝亦乐观之,每得一札,辄与何尚之评骘之。梁武帝时,范缜著《神灭论》,帝不谓然也,自为短简难之,亦使臣下普答,答者六十二人,赞成缜说者亦四焉。在东晋时,“沙门应否敬礼王者”成一大问题。庾冰、桓玄先后以执政之威,持之甚力。慧远不为之屈,著论抗争,举朝和之,冰、玄卒从众议(以上皆杂采正史各本传、《高僧传》及两《弘明集》,原文不具引)。诸类此者,不可枚举。学术上一问题出,而朝野上下相率为公开讨论,兴会淋漓以赴之,似此者求诸史乘,殆不多觏也。若北方,则惟见寺塔、僧尼之日日加增而已,其士大夫讨论教理之文,绝无传者,即僧徒名著亦极希。后此各大宗派,不起于北而起于南,良有以也。然则南北两派,何派能代表我国民性耶?吾敢断言曰南也。五胡以后,我先民之优秀者,率皆南渡,北方则匈、羯、鲜、羌诸族杂糅,未能淳化于吾族,其所演之事实,非根于我国民性也。
北方之迷信的佛教,其发达之速实可惊。《释老志》尝列有简单之三度统计,今录如下:
⑨原误作“承明元年四七六”,今据《魏书·释老志》改正。
⑩原误作“七七·三五〇”,今改正。
原误作“一二·七二七”,今改正。
原误作“兴和二年(五四〇)”,今改正。
前后七十三年间[6],而寺数由六千余[7]增至三万,僧尼数由七万余增至二百万,以何故而致此耶?试检《释老志》中所记当时制度及事实,可以知其梗概。志云:
“永平元年诏曰: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沙门统’(僧正)昭玄,以内律僧制治之。”
“和平初,昙曜奏:‘民有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8]供诸寺洒扫。’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9]……永平四年,诏曰:僧祇之粟,本期济施。但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徵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卷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自今以后,不得传委‘维那’(僧职)、都尉[10],可令刺史共加监括。”
“熙平二年,灵太后令曰:‘自今奴婢悉不听出家,……其僧尼辄度他人奴婢者,移五百里外为僧。僧尼多养亲识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为弟子,自今断之。’”
“神龟元年,任城王澄奏曰:‘自迁都以来,年逾二纪,寺夺民居,三分且一。……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镇僧寺亦然,侵夺细民,广占田宅。’”
“正光已后,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猥滥之极,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
据此,可见当时制度:(一)有各种僧职,权力极大,最高者为“沙门统”,其下有“州统”、“都维那”、“维那”等。(二)僧侣有治外法权,非犯杀人罪不到法庭。(三)挂名寺户可避徭役。(四)犯罪者及奴婢,凭借教力,可免罪为良。(五)假立寺名,可以侵占田宅,猥滥横暴,至于此极。佛法精神,扫地尽矣。其帝室营造之侈靡,犹令人惊骇,就中若灵岩石窟、伊门石窟,若永宁寺,据《释老志》、《续高僧传·菩提流支传》、《洛阳伽蓝记》诸书所载,略可追想一二。使其至今犹在,或可大为我国建筑学上一名誉纪念,然当时民力之凋敝于此者,亦殊不让罗马教皇之营彼得寺也。至今过伊门、龙门间,睹石像攒若蜂窠,即在琉璃厂[11]求魏齐造像拓片,广搜之犹可得数千种,此实当时佛教兴隆之遗影留传今日者,而无数之罪恶苦痛即隐于其背后。此唐韩愈有“人其人,火其书,庐其居”之议。虽庸妄可笑,抑亦东流极敝反动使然也。南方佛教,此弊固亦所不免,然其兴也,不甚凭借政治势力,以视北方,清明多矣。以上叙佛教黑暗方面略竟,今还叙其光明方面。
[1] 原误作“《弘明集》卷五”,今改正。
[2] 原误作“顾宽”,今改正。
[3] 原误作“太一真君”,今改正。
[4] 原误作“四四五”,今改正。
[5] 此说不确。唐武宗时也曾发生过毁佛运动。
[6] 原误作“六十四年”,今改正。
[7] 原误作“七千余”,今改正。
[8] 原作“供诸寺洒扫”,首脱“以”字,今补。
[9] 原作“遍于州镇”,末脱“矣”字,今补。
[10] 原脱“都尉”两字,今补。
[11] 厂,原误作“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