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作品集:罗雪尔与克尼斯:历史经济学的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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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盖伊·奥克斯

韦伯的文本

以下是韦伯专论《罗雪尔与克尼斯:历史经济学的逻辑问题》(Roscher und Knies und die logischen Probleme der historischen Nationalökonomie)的译文,韦伯于《施莫勒之立法、行政与国民经济学年鉴》(Schmoller's Jahrbuch für Gesetzgebung, Verwaltung und Volkeswirtschaft)上分三部分发表此文。当时,《年鉴》正执德国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之牛耳。主编为古斯塔夫·施莫勒(Gustav Schmoller),柏林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德国“历史学派”元老,自社会政策协会成立以来,就担任其执行委员会主席,可能是最有影响的一位“Kathedersozialisten”,这是一个社会科学家的松散联合体,有时候被人有点轻蔑地称为“学院派社会主义者”或“讲坛社会主义者”——使韦伯懊恼的是,所有有关德国经济学教席的任命问题都由他说了算。有关此文出版的基本事实如下:第一部分,《罗雪尔的“历史方法”》(Roscher's “historische Methode”),刊于《施莫勒年鉴》,卷25,1903年,pp. 1181-1221;第二部分,《克尼斯与非理性问题》(Knies und das Irrationalitätsproblem),刊于卷29,1905年,pp. 1323–1384;第三部分,《克尼斯与非理性问题(补论)》(Knies und das Irrationalitätsproblem[forts.]),刊于卷30,1906年,pp. 81–120。此文于1922年重印,作为篇首收入玛丽安妮·韦伯编辑的《科学论文集》(Gesammelte Aufz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中。“Wissenschaftslehre”一词或可译为“科学理论”(theory of science)——就它是关于科学的某种理论而言——或者“元科学”(metascience)。《科学论文集》于1951年、1968年两次再版,主编为约翰内斯·温克尔曼(Johannes Winckelmann)。

韦伯为全文划分了章节。这些划分及韦伯所用的标题都保留在译文目录中。《克尼斯》一文的副标题、该文的最后一段及韦伯所加的最后一个注释都表明,关于克尼斯的这些“残篇断章”——德文版中长达103页——起初是作为一项更为广泛的研究的第一部分而构思的,可惜这项研究并未完成。

文中着重格式都是韦伯所加。斜体本书中为着重显示。——编者注强调某一表述的重要性。这种强调无疑过多,《罗雪尔》文第一部分尤其明显。不过,要明白韦伯为什么这么做也不难。比如,在《罗雪尔》文的第一段中,韦伯强调了“分析性”与“描述性”两词,意在提请读者注意,这种重要区别在看待科学研究的目的、方法与结果方面迥异其趣,罗雪尔对科学的分类就奠基于此。引号表示他对某一表述的内涵存疑。比如说,在《罗雪尔》一文标题中,“历史方法”一词被打上引号,就是因为韦伯认定,罗雪尔那里并没有一套连贯一致的方法论学说。如此一来也会带来不利的恼人后果,那就是有时难以决断,韦伯到底是引用他人的著述,还是对作者观点的可靠性存疑。

在德文版中,韦伯的注释用的是脚注。注释很多,有些甚至长得不像一般的注解,韦伯这一点常为人所诟病。为方便起见,本书注释都按序置于文末。韦伯显然没有受到今日学术期刊对参考文献所做要求的困扰。就韦伯所处时代的许多学术著作来看,作品的文献引述风格多少有些漫不经心。引述常不正规,甚或引而不注。这样做也无可厚非,因为韦伯著作的受众限定在从事社会文化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为了顺带引述“洪堡的研究,这些研究最近成了争论的主题”(见《罗雪尔》文注52),韦伯可能预设其读者知悉提到的是哪位洪堡(不是亚历山大,而是威廉亚历山大·冯·洪堡(Alexander von Humboldt, 1769年9月14日—1859年5月6日),德国科学家,与李特尔同为近代地理学的主要创建人。生于德国柏林,亦逝于德国柏林,是世界第一个大学地理系——柏林大学地理系的第一任系主任。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 1767年6月22日—1835年4月8日),生于德国波兹坦,是柏林洪堡大学的创始者,也是著名的教育改革者、语言学者及外交官。——中译者注,后同),说的是哪项研究(后者的著名演讲《论历史学家的使命》[Über die Aufgabe des Geschichtschreibers])。此译本的参考文献提供了韦伯所引主要著作较为完整的书目信息。

韦伯的第一部元理论著作

在希尔斯与芬奇所译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含《科学论文集》中三篇重要论文)导论中,爱德华·希尔斯对韦伯论述社会科学基础的著作表示遗憾,认为若干问题还悬而未决。具体而言,他视韦伯“没有写出一篇论述社会科学理论建构与系统化的方法论文章”为“不幸”(Shils, 1949, p. viii)。其实,韦伯的确写过这样一篇文章。他的有关工作起始于1902年春,大概就在他数次盘桓(extended)罗马的某次期间。回头看来,似乎并无迹象表明,此时乃是韦伯一生中最具征兆的一刻,开启了他对社会科学哲学雄心勃勃的研究。他仍旧没有从1898年以来久拖未愈的那场病痛中恢复过来,病痛使他无力继续此前的生活方式:学术与政治。一切智识活动都会使他疲惫不堪,并继之以无眠之夜。演讲导致神经衰竭。教学、阅读、写作与政治讲演相继停止,及至最后不能进行任何谈话。为了协助治疗,韦伯为他的一位医生写了一份关于自己病症的备忘录。卡尔·雅斯贝斯阅后高度称赞了这一备忘录的明晰性,完整性与毫不隐晦的诚实性。韦伯的妻子害怕国社党人诋毁其夫名誉,在二战期间毁去了这一备忘录。在《韦伯传》(Max Weber:Ein Lebensbild, 1926)中,她谨慎有节地描述了韦伯的病症。这本书并非一本传记,作者也不打算把它写成这样,而是一幅“生活肖像”,一幅描述韦伯生活的“画像”,为后来的韦伯传记提供了基本的原始素材。阿瑟·米兹曼(Arthur Mitzman)的《铁笼:对韦伯的历史解释》(The Iron Cage: An 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of Max Weber, 1970),既不是一本传记,也没有增加新的传记材料;在处理问题方面也并非谨慎有节。这本书是对韦伯的一生所做的准心理分析解释。果然不出所料,这一解释主要关注韦伯与其双亲之间的关系。米兹曼也描述韦伯的病症,并把玛丽安妮·韦伯的《韦伯传》作为主要的原材料。根据已经发表的有关韦伯生平的材料(玛丽安妮·韦伯的《韦伯传》);以及玛丽安妮·韦伯根据已经出版的韦伯信件所编辑的《青年韦伯通信集》(Jugendbriefe, 1936),但筛选标准殊少教益;有关韦伯的回忆性随笔,大部分写于韦伯过世以后;并少量参考鲍姆加滕(Eduard Baumgarten)手中未发表的信件,米兹曼试图重建韦伯的心理紧张与分裂,在他看来,这两者构成了韦伯与其双亲之间关系的根本特征。据此,他对以下内容做出了推断性说明:韦伯政治观点的变化,对现代德国历史的解释,有关现代西方资本主义起源的理论,对官僚制与卡里斯马之间关系的看法,《经济与社会》(在这本书中韦伯阐述了他关于社会文化变迁的成熟理论)的主要论题,以及关注西方文明“命运”、关注身陷铁笼(steel housing)式生活中的自由之前景的韦伯式悲观主义——可称之为韦伯的历史哲学。参见Mitzman, pp. 6, 11—12, 50, 73—74, 107, 169—174。此处显然不是对“心理史学”(psychohistory)的功绩做出评判之地;然而,已经发表的有关韦伯生平的材料,既不够坚实也不够可信,不足以支持米氏过于夸大的“解释”结论。1902年春,韦伯大病初愈。《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著是韦伯努力恢复学术工作能力的首批成果。

写作此文的动因显然来自海德堡大学哲学院(philosophische Fakultät)(大致相当于文理科学院)的一封信。1896年,韦伯辞去弗莱堡的教职,赴海德堡大学继任克尼斯的经济学教席。1902年,海德堡大学计划出版校庆纪念文集。韦伯也在邀稿之列,显然感到必须尽责从事。他打算写一篇论罗雪尔、克尼斯与“历史经济学”基础的评论(Marianne Weber, 1926, pp. 272, 319)。然而,以韦伯致力于该计划的学识之宽广,哲学分析之深邃,都无法囿于这些中规中矩的格局。韦伯未能及时完成论文以备纪念文集的出版,此后完成的东西也不是一篇关于罗雪尔、克尼斯与“历史经济学”之方法论基础的论文。虽然原题仍被保留,但其措辞之审慎有点误导,让读者对其将于文中得见的东西始料未及:一份有关社会文化科学之逻辑地位问题的哲学分析,成熟、原创且具综合性。

我们无从得知,韦伯为何倾力于一套如此艰深的哲学问题,来检验自己是否还有能力专注思考。虽然《罗雪尔与克尼斯》文是他首次明确试涉元理论工作,但其实也不难发现,远早于1902年,他就对此类问题颇感兴趣了。韦伯在弗莱堡发表的就职演说就是一篇论社会科学价值论基础的文章,尤其关注经济理论与政治政策之间的逻辑关系(Weber, 1895)。韦伯之所以参与社会政策协会对东普鲁士农业劳动的调查(Weber, 1892, 1893, 1894),显然是对提供最终调查数据的问卷背后的方法论假设,产生了批判性的、明显持怀疑态度的兴趣。在海德堡大学读书的第一年(本科)——1882年——韦伯选修了克尼斯的经济学课程。玛丽安妮·韦伯如此描述韦伯首次接触罗雪尔与克尼斯著作的情形:“老学究克尼斯的经济学课程乏味至极。起初,韦伯对此无法忍受。相比之下,他更乐意通过阅读罗雪尔与克尼斯[的著作]方括号内文字为中译者所补,下同。来获知这个学科的基本概念。”(Marianne Weber, 1926, p. 70)

以学习社会科学的现代学生的标准来看,即使某人对韦伯的著作知悉甚浅,想要全然不知韦伯也难,因为韦伯俨然已经成为其学科中唯一无可争辩的天才。没有什么问题过于复杂、微妙、深刻,乃至于不能融于其宽广、深邃和新颖的思想。纵然从当代观点来看,基于后学的有利视角,掌握了越来越多的数据,方法上也愈益精细,韦伯看起来也是半人半神、异于常人的文艺复兴式人物,一个兼通多门科学、广采各样文化的博学者。虽然有如此夸张的印象做心理准备,我们还是惊奇地发现,韦伯对社会科学基础的兴趣竟然如此早熟。1879年圣诞,韦伯年仅十五,就向他的父母提交了一篇论文,题为“论印欧系日耳曼民族的民族特征、民族发展与民族历史”(“Observations on Volk Character, Volk Development, and Volk History in the Indo-Germanic Nations”)。玛丽安妮·韦伯就这一惊人的圣诞礼物做出了如下描述:


此文提供了韦伯自己对历史本质(nature)的准“哲学”反思成果。基于对整个文明史的理解,此文试图清晰地展现其“进化法则”。在文中,韦伯描述了至为重要的民族一词的“本质”及其文化起源。为此,他在“民族灵魂”(Volk soul)与“民族精神”(Volk spirit)之间做了区分。前者是宗教与诗的源泉;后者则是智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创造真正“文明”的必要条件。韦伯通过对各类宗教、哲学与诗进行比较分析,刻画了这种区分。东西方的资料皆为所用,但最重要的还是希腊著作。(Marianne Weber, 1926, p. 49)


就这项研究想要设立的“历史法则”而言,韦伯坚信此类法则是可以获得的,正如自然科学可以获得法则一样。玛丽安妮·韦伯引到文中如下几行:“与天体相比,民族同样无法完全脱离其最初的轨道;假定没有外在干扰存在,因为这些干扰同样会改变星体的位置。”(Marianne Weber, 1926, p. 49)从这篇令人感兴趣的少年手笔中,可以发现把社会文化科学还原为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基础。看起来,《罗雪尔与克尼斯》的基本问题早就存在于少年韦伯的心中,只不过此时韦伯所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后来的韦伯所拒斥,并代之以更加令人满意的阐释。

韦伯采取了批判性评论的方法来阐明自己关于社会科学基础的首度成熟见解。这部论著(德文版共145页)实际上是由论述数位作者的系列文章所组成。韦伯认为,这些著作关注的都是同一套“逻辑”和“方法论”问题。因此,这部论著也绝非一篇单独的论文,而是论述韦伯认为紧密关联在一起的一些作者与问题的论文集。几方面的问题大大增加了读者阅读这部著作的困难。


首先是他的文风问题,他的文字有时令人困惑,乃至于不可理解。原因在于这位学者的研究方法,他融各种思路于一句中,导致从句接从句,毫不考虑写出来的句子是否符合语法规则。(Weber, 1968, p. 43)


这一论断对韦伯学术论文特征的刻画,可谓一针见血,殊难改易。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诚如读者所察,此论尚拜韦伯自己所赐。但是,韦伯评论的不是自己的著作,而是克尼斯的方法论著作。后者的课程曾使少年韦伯感到厌烦,并且此人是他在海德堡所任经济学教席的前任,也是本书讨论的主要对象。韦伯的学术语言错综复杂,这一点乃是众所周知,译者与论者均对此抱怨不已。冗长、义曲(serpentine)、意惑(bewildering),甚或流于神秘,无论把评判原则放得多么松,韦伯的著作都称不上“清晰明确”。为力求完整而清晰地表述自己的研究结果,韦伯利用各种方法对其文辞广加修润。结果导致他的主要论题常常被淹没在各式从句、各式字体、嵌套段落以及冗长累人的注释迷宫中,所有这些都有赖读者自身来拆解。微妙的论点得到更为微妙的修润,直至主要观点的内涵令人望而却步,只有少数极具耐心且极为勤奋的学人才能拨云见日。况且,韦伯从未认真考虑过减轻读者的困难。玛丽安妮对本书做出了如下评论:


和其他几篇方法论文章一样,本文也同属未完成之列。总是有新任务压着他,而且一个像韦伯这样处在康复期的病人,恢复得非常慢,其工作能力多年摇摆不定,就他自身来说,需要不断的新动力以克服疾病障碍。只要他能够工作,他做什么和怎么做都无所谓。(Marianne Weber, 1926, p. 319)


对这个评论她还做了补充:“韦伯无意系统地表述自己的思想结果,也没打算成为学院派逻辑学家。其思想财富的呈现形式对他来说毫不重要。”(Marianne Weber, 1926, p. 322)读过《罗雪尔》文第一部分,或者试图解密韦伯的一部“系统性”论著(令人望而生畏的《经济与社会》)的各部分、各章节及嵌套段落之间相互关系的读者,当信最后一点所言非虚。

还有一个困难:韦伯著作的文字复杂性并非因为韦伯是传统意义上的“蹩脚作者”。从他的信件以及他为《法兰克福报》韦伯作为一名作者,在他为《法兰克福报》所写的那些文章中可能表现得最好。在这些文章中,论辩成为韦伯的主导式言说风格:修辞、讽刺、刻薄挖苦都很明显,这些风格元素也正是韦伯在其学术著作中力图去除或者至少是有所节制的东西,不过他往往没有成功。其中最好的例子就包括下面这些:“所谓的教学自由”(“Die sogenannte Lehrfreiheit”, Frankfurter Zeitung, September, 1908)“俾斯麦的外交政策与当今现实”(“Bismarcks Aussenpolitik und die Gegenwart”, Frankfurter Zeitung, December, 1915),“责任问题研究”(“Die Untersuchung der Schuldfrage”, Frankfurter Zeitung, March, 1919)。所写的论辩文章来看,他的文风清晰易懂,有时甚至可谓简洁精辟。韦伯的学术论文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他对一切“系统的”或伪称“系统的”理论一贯不信任,这些理论假定,无论是什么领域的问题,都能从一套前后不矛盾的前提演绎出所有的解决办法。韦伯认为,系统性思想扭曲了实在。“人类生活的非理性实在蕴含着无尽可能的意义。”(Weber, 1968, p. 213)文化科学(Kulturwissenschaften),即社会文化科学,对于“文化意义”的考察,决不能模糊这种无尽的“事件流”所包含的本质特征。相反,这些学科的认识旨趣(Erkenntnisinteresse),即其各自独特的理论宗旨,乃是通过确定它们与一套明确关联的限定“价值”之间的关系来“复制”(reproduce)这些特征。因为社会文化变迁的过程,“文化意义的转换”,是无穷无尽的,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任意的。这就意味着社会文化科学在本质上仍将是由一系列未成熟的学科所组成。没有什么社会文化问题可以被彻底解决,也没有什么社会文化现象可以被穷尽地描述。这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没有任何社会文化理论是系统的或完备的。韦伯对这一问题的表述,用《科学论文集》中的一段脍炙人口的话来说,就是:


在概念框架中,社会世界得以成为观察与科学说明(explanation)的对象,但这些概念框架都是暂时的。在未有定局的未来,社会科学的前提假设仍然是可变的。即或悠久如东方之僵化思想,仍不伤其直面社会生活之无尽本质而提出新问题的能力。(Weber, 1968, p. 184)


社会科学事业是总体(ensemble)文化意义中的一部分,然而后者处在持续的变迁中,所以对社会科学逻辑特征的研究,本质上也必将是非系统、不完备的。不妨看看社会科学家自奉为其领地的那些问题,这些问题落入了社会文化科学的领域。在这些问题中,再看看那些被他们视为有“意义”、真正值得解决的部分,以及他们如何考虑一项社会文化研究应该用到的方法,连同应用这些方法所需要的技术。最后,看看他认为什么样的方法是解决社会文化问题最令人满意的方法,以及依照什么样的标准,可以来批判、论证、修订或摒弃这些解决办法。或者,用韦伯自己的话来说——在这点上,他跟当时哲学术语的言说方式颇为吻合——考虑社会世界于其中得以成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概念图式。与社会文化科学的主题类似,这种图式的元素也易于变化,因此它们同样也是社会文化研究的可能对象。韦伯对社会文化科学问题域的认识预示着一种科学理论观,如今这种观念已在科学哲学中变得非常流行。照这种观念,所有学科的实质性理论工作,都有赖于某些“预设”“范式”或“说明范式”,它们是使科学研究在学科内得以可能的概念图式。这些图式与“经验”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不明显的、有问题的。图式元素的变化构成了所有学科最重要的变迁。因为它们能改变甚至转换“常规”科学家对其研究之根本宗旨的看法。这种观念及其变体的一些最重要的版本有:库恩(Kuhn, 1970)、图尔敏(Toulmin, 1961)、波普尔(Popper, 1963a)、波兰尼(Polanyi, 1958)、汉森(Hanson, 1958)以及费耶阿本德(Feyerabend, 1962, 1965)。基于韦伯对社会文化科学问题域(problematic)的看法,最好把采用这一问题域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视为无限的试验或尝试之集合,也就是为解决无限的概念问题所做的系列尝试,这些概念问题无法被任何有关社会学知识的单一理论所解决。本书也仅代表着这样一种尝试。

这也就是说:韦伯对社会文化科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所具有的逻辑特征的看法,对人们在试图理解其著作时所遇到的困难,至少得负部分责任。韦伯文风曲折回环(convoluted),实属性情使然,他认为那些简易明晰的论文必然过于简化、歪曲事实,是以深表怀疑。他拒斥条分缕析的标准,以为华而不实,自欺欺人。此书的碎片化特征是韦伯对一切自命具有系统性、完备性的理论都予以拒斥的结果。因此,韦伯的元哲学就产生出一种对读者具有高度要求的文本。如果用韦伯式的语言,可以这样来表述:某种程度的禁欲主义——或者至少是自我限制(self-resignation)——对读者来说是必需的。因此,如果玛丽安妮·韦伯所言非虚,那么在创作这种文本时,韦伯自己也感到极度疲惫,痛苦不堪。试图迅速完成本书的写作而未果后,韦伯最终没有写出任何定稿。

那么,韦伯为什么会承担这一写作任务呢?他常常明言,所谓“方法论”或元理论工作,其价值令人怀疑,其地位也值得追问。比如,他在《克尼斯》文注189中,毫不留情地批判了可怜的“比尔曼博士”(Dr. Biermann)的著作。比尔曼对元理论问题所做的处理既有欠精致,又无关痛痒,犯了“半吊子逻辑错误”,“希望当前流行的这种方式——按照这种方式,每部基础之作都必须带点认识论研究色彩——消失得越快越好”。在1913年提交给社会政策协会成员内部传阅的一篇文章的结尾处,韦伯就明确道出了他为何对元理论工作的价值感到怀疑,甚至有点不屑。此文的修订版就是著名的“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Weber, 1918)。1913年版是那份仅仅为社会政策协会内部成员提供的手稿(共134页)中的一部分。这是社会政策协会在1914年1月5日所召开会议的主题,此次会议单独讨论了“价值判断”(Werturteile)在社会文化科学中的地位问题。熊彼特、斯普朗格(Spranger)与维泽(von Wiese)等人也提交了论文。协会的这次会议显然是争论得最激烈的一次会议,因为协会平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其成员在政治、道德、理论与元理论假设上的分歧容易使讨论变得很困难。韦伯关于价值判断在社会科学中所处地位的立场(这一立场现在众所周知),绝对属于少数派观点。按照弗朗茨·博泽(Franz Boese)——研究协会历史的专家——的说法,韦伯提前离场,而会议却继续热烈地讨论他的主题。有关此文的更详尽的细节以及此文的写作背景,请参看Franz Boese, 1939, pp.145—148。


目前,诸如方法论瘟疫之类的东西正在我们的学科中蔓延。几乎不可能找到一篇哪怕属于纯粹经验性的文章,其作者为了名誉起见,觉得没必要增加“方法论”评论。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青蛙之灾”(plague of frogs),使人回想起的那些情势。走路无需知道腿部的构造(anatomy)。只有当什么部件出了毛病时,解剖学(anatomy)才具有实践的重要性。(Weber, 1964, p. 139)


熟悉《出埃及记》第八章细节的读者理当记得,亚伦利用神奇法杖,制造了一次青蛙之灾,[成千上万]的青蛙涌出尼罗河,玷污了法老的宫殿与臣仆。但是法老的巫师们不甘被亚伦看似无可模拟的巨大成就所超越,“用他们的秘技做出了同样的事,把青蛙带到埃及的大地上”。总之,由亚伦起首,埃及的生活已经被青蛙所占据。即便亚伦与那些埃及巫师停止了作法,房子、庭院与田野里的青蛙都死光了,尸体被成堆安置,大地上仍然臭气熏天。

韦伯的评论令人哭笑不得,虽然他看似并非有意。不光他的批评者与崇拜者,就连《古代犹太教》作者韦伯自身,都习惯在韦伯与希伯来先知之间冒险做比较,这就更加加剧了这种讽刺色彩。在德国社会科学历史上,除了黑格尔与马克思,没有人比韦伯本人在贡献“方法论瘟疫”方面更为多产。从1903年到1920年早逝,他竟然心甘情愿花时间写了超过500页的“方法论评论”。正如法老的巫师,韦伯的对手、批评者、评论者、阐释者以及追随者制造了成千上万页刊行文字以为反应。结果正如青蛙之灾,这一特殊瘟疫的后果依然与我们同在。当代社会学领域里各色韦伯之争(Weberstreiten)的残余无可避免。但既然元理论工作对社会文化科学而言与腿部结构对走路来说同样并非根本,为何要浪费时间冒险延续——甚或像韦伯那样加剧方法论瘟疫呢?

韦伯在他针对爱德华·迈耶论元历史问题所做的详细讨论的开头,自己就提供了答案。他首先重述了自己的1913年维也纳论文结论中所包含的方法论观点:


只有当发现并解决了实质问题,才能确立各门科学,并逐步发展其方法。纯粹的认识论或方法论反思至今还没有对这一事业做出决定性的贡献。(Weber, 1968, p. 217)


因此,“方法论”的角色也相应地受到限制。


只有依据那些其价值已经被实际研究所证明的手段,方法论才能得到自我反思。这种明确的自我反思仅仅是取得丰硕研究成果的一个条件,其程度并不甚于解剖学知识对“正确”走路而言的重要性。事实上,如果某人真的打算依照解剖学知识来走路的话,将会有被绊倒的危险。试图把研究宗旨建立在并非本质的方法论考虑之基础上的学者,也有陷入这种困难的危险。(Weber, 1968, p. 217)


在这里,韦伯辨别出元理论工作的两种独特的合法目标,也即两个条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元理论层面的反思就可以被认为是有价值、值得追求的。(1)当这类工作有助于教育相关社会科学家,使其“不再被华而不实的哲学玩票忽悠”时,它们是有价值的(Weber, 1968, p. 217)。合乎理想的元理论思想家是偶像破坏者,是手持大锤的哲学家,其任务是摧毁剧场偶像。把韦伯对“方法论”的看法与一种常被视为英国式的哲学观做对比会不无启发。比如,艾耶尔认为哲学家非常“匠气”(journeyman)(Ayer, 1947)。这似乎也是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 1951)与奥斯汀(J.L. Austin, 1961, 1962, 1964)的立场。维特根斯坦喜欢用一个与此不同但紧密关联的隐喻:把哲学视为治疗术。这种观点——认为哲学本质上是谦恭的、近似看门人式的,关注由科学研究所提出来的概念、逻辑或语言问题——看起来源于洛克的《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在“致读者的信”(Epistle to the Reader)中,洛克把自己的哲学事业比作“下层劳动者”的工作,“清扫了下地面,移走了知识之路上的一些垃圾”。作为下层劳动者的哲学家——其功能大概是识别并处理垃圾,以使科学工作能进步无阻——区别于科学理论的“伟大建构者”,后者(洛克提到了波义耳、牛顿与惠更斯)“在促进科学进步上的博大宏思,必将留下永为后世所仰望的纪念碑”。(2)在下述条件下,也能证明元理论对科学研究行为有价值。


假定借以确定研究对象的观点已经发生了彻底转变。假定转变的结果是新“观点”要求重新审视迄今通行于此学科内的科学研究逻辑。假定如此种种导致人们不能确定自身科学研究工作的“根本宗旨”。毫无疑问,历史性学科(historical disciplines)如今发现它们自身正陷于这种困境。(Weber, 1968, p. 218)


在这些条件下对社会文化科学的逻辑地位进行元理论反思,对这些学科内部的理论进步颇有价值,甚至不可或缺。这正是《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著所秉持的精神。

韦伯的问题域

但是,韦伯在1902年写作时,为何把打碎社会文化科学的现代偶像看作一项重要的元理论工作?在韦伯看来,是什么应该对这些科学的现代困境负责?使社会世界得以构成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概念图式所具有的要素发生了怎样的根本变化?社会文化研究的逻辑为何需要修订?对社会科学根本宗旨的怀疑为何是正当的?

这些问题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要想解决它们恐怕将是一项极富挑战甚至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考虑到韦伯对前人著作具有百科全书式的知识,可能有必要写一部从温克尔曼时代到“1890一代”的德国社会思想史。在这一研究中,必须评价温克尔曼对古典艺术研究的影响。还需要别辟专著,论述席勒与歌德的著作在德国“人文主义”教育中的特殊地位。有必要重新评价黑格尔的影响,这种影响在那个时候的英美学术界被奇怪地夸大了,也有必要检视兰克的柏林研讨班(seminar)的意义,及其在兰克后学著作中,既作为一种治学之道,又作为一种教学之道,是如何渐成体制的。同样还有必要追述德国学院派哲学与历史编纂学对方兴未艾的社会文化科学发展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各门社会文化科学被视为专门的学术领域,拥有各自的教席、学位、期刊、研讨班与专业组织。马克思著作的意义也必须分析,这一点一直受到德国学院派社会科学的轻视,直至“1890一代”。针对新老两代历史学派成员对马克思著作的学术回应,迪尔特·林登劳伯(Dieter Lindenlaub, 1967, pp. 272—291)做了有用的讨论。他为如今可被称作“代际冲突”的东西提供了证据。然而,最重要的是采取怀疑态度来重新考虑那种传统观念,即认为一种“典型德国式的”“浪漫主义”“观念论”在19世纪的德国社会科学中取得了统治地位,并与18世纪英法社会思潮中的“唯物主义启蒙”(materialist Enlightenment)或“启蒙实证主义”(enlightened positivism)针锋相对。

毫无疑问,在这里我们绝没有打算尝试去做这样一项研究。但是,为明了《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著的范围与界限,还必须说说社会文化科学基础中的“危机”——那些制造、发现或评论这一状况的人对这一描述性术语情有独钟。在“Methodenstreit”(即方法论之争)中,这一危机达到了顶峰。这场论战发生在“一战”前20年间的德国学院派社会科学界。方法论之争鲜明地体现出,在这一背景中,诚如韦伯所察,方法论著作可能被证明对经验学科的进展至关重要。组织化和系统化的社会文化研究活动被有关其目标、对象、方法及问题域(problematic)的争论所阻延。但是,整个论争的意义,以及所争论的特定问题的意义,并未得到明确的把握。因为分歧的根源并未得到理解,甚至未被鉴定清楚,声称为争端之解决提供理据的论点也没有得到仔细的分析。因此,方法论之争的解决,有赖于对所争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对提出解决之道的各方观点之特征进行审查。用韦伯的话来说,这些问题不是实质性的,而是方法论的。用后辈哲学家的术语来说,它们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元理论问题。

“危机”一词表明,围绕社会文化科学之地位所进行的旷日持久的争论并未被看作毫无实践重要性的纯学院争论。相反,争论被视为一场更加深广的社会文化危机的症候与展现,在这一危机中,“西方文明”的命运据称已危如累卵。在《德国士绅的衰落》(The Decline of The German Mandarins)一书中,弗里茨·林格(Fritz Ringer)试图找出这种对方法论之争看法的某些来源。这一点亦可参看伊格尔斯的论文“论德国历史主义的消亡”(Iggers, “Te Dissolution of German Historicism”, 1965)。倘若从一个相当独特的视角,也即在一个古典教育可疑的(dubious)受益者(此人由歌德、席勒登堂希腊—罗马,再由希腊罗马得入社会科学)看来,这的确是“西方文明”或“西方文化”的危机。要想阐述“一战”前20年间德国社会科学所发展出来的这一危机的方方面面,就应当说明,为什么韦伯力图通过解决方法论之争的主要问题来开始其方法论著述。

可以认为以下问题是方法论之争的主要内容:(1)社会文化知识目的之争。社会文化学科是法则性科学(nomological sciences)吗?也就是说,它们是否应当设立一套自然“法则”系统,具有“假设—演绎”或“演绎—法则”地位,原则上可以从这一系统推出解决一切社会文化问题的办法?抑或社会文化科学应当尽可能精确、完整地复制或重建社会文化现象的独特属性,就像它们发生并且被实际体验的那样?(2)社会文化现象特性之争。这些学科的主题原则上与其他科学并无二致,也因此适于同种说明(explanations),并可运用任何自然科学所采用的同类方法?抑或社会文化现象具有独特的属性,不可能存在一种研究社会文化范畴的自然科学?举例来说,假如人们赋予其行为与制品以“意义”,假如在某种意义上人类拥有“自由意志”,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与自然世界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最后,假如在某种意义上社会文化现象在“本质上”是质性的(qualitative),如此是否可以说,自然科学的一些目标与方法在逻辑上并不适用于此一领域?(3)方法之争。在某种意义上,是否每一项合法的科学研究都必须依据相同的方法推进?科学发现的逻辑是否存在?抑或反之,为什么社会文化领域中令人满意的结论只有运用这一领域特有的方法才能达致?为了在社会文化科学中确立命题,是否在某种意义上必须复制、再现、体验、经历、直觉或移情式地理解社会文化现象?是否存在某种为社会文化领域所特有的“解释”(interpretation)形式,其逻辑特征与任何自然科学方法都明显不同?(4)社会文化问题领域之争。社会文化科学问题如何定义?抑或识别社会文化现象的标准为何?在某种程度上,事实是否能为自身辩护?如此构成的社会文化事实是否能独立于就其特性所提出的一切理论问题?抑或把某一现象标识为社会文化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依赖于如何看待它,针对它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正如韦伯所问,是否取决于这一现象在某种意义上激起我们获取有关社会文化范畴之知识的理论兴趣?

不妨看看针对这四点产生的如下回应。所有科学都具有相同的目的:发现自然法则。因此,就无法通过诉诸社会文化研究的某种独特而明确的目的,来确定一系列独特的社会文化知识。社会文化现象并无独特属性。所有的现象都是“自然”现象,都是自然法则的可能对象。自然科学方法具有普遍的规范性(prescriptive)应用。也就是说,没有属于社会文化领域的独特研究方法。即使存在这类独特方法,也是有缺陷的,不合法的,原因就在于它们与自然科学方法不同。总之,所有的科学都是自然科学。所有的科学都具有同样的方法。所有科学现象的构成方式都是一样的,一切科学问题的定义方式也是等同的。这意味着社会文化领域不具备专属于它的合法的元理论问题。一切声称专属于这一领域的元理论问题,事实上要么根本不是这一领域所独有,要么是不合法的、徒具其表的伪问题。据此,社会科学的哲学——被认为包含了此类明确的元理论问题——并不存在。这就是实证主义者在方法论之争中所主张的解决之道。

到韦伯著述的时代为止,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对这一立场的表述可能最为清楚也最为坚定。内容就在其著名的《逻辑体系》(A System of Logic)第六卷《论道德科学的逻辑》(On the Logic of the Moral Sciences)中。翻译成德语后,这一卷的影响非常大。“道德科学”一词就是命运多舛的德语词汇Geisteswissenschaft(精神科学)的来源。密尔的德语译者无法克制其令人不快的19世纪德国学究气,在思考或者至少是在写作时,爱用实词(substantives),鼓励对不可观测的指涉(unobservable referents)进行徒劳无益的搜寻,“客观心灵”(objective mind)就属于这类指涉。就密尔看来,道德科学或社会文化科学“陷入了含混、流俗讨论的不确定性中”,还处于“落后状况”(Mill, p. 833)。没有任何有关心灵与社会的法则得到了确立。更糟糕的是,“在严格的意义上,它们是否能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都尚存争议:同意这一点的人,却在其他几乎所有方面都充斥着不可调和的分歧”(Mill, p. 834)。如何才能改善道德科学的逻辑呢?如何才能擦去“科学脸上的污点”(密尔这样形容)呢?只有在道德科学中运用“物理科学的方法,并适度加以延伸和一般化”(Mill, p. 834)。如果情况的确如此,欠发达的社会文化科学所使用的方法与物理学方法没什么差别,那么也就不存在独立的、可以辨别的道德科学逻辑了。同样,密尔自己也承认:“如果我已经成功列举并概括了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的这些特征的话,可用于道德及社会科学中的研究方法想必已然得出。”(Mill, p. 835)

密尔认为,不存在什么明确的社会文化方法论,科学方法已为“物理科学方法”所穷尽,这一观念显然源于他的如下认识:所有科学的目标都一样,即发现法则。“任何事实本身都适合充当科学的某一主题,依据恒定法则渐次推演;虽然这些法则可能还没有被发现,甚或在我们现有基础上无法发现。”(Mill, p. 844)因此,所谓社会科学能否超越其落后状况并取得进步,这个问题也就转化为:是否有理由相信,发现社会文化法则在原则上是可能的?密尔声称在社会文化领域里发现“一般性法则并非空想”(p. 878)。这似乎是在说,并无概念上或实质性的理由可以怀疑,社会文化领域中存在可被发现的法则。正如人们有时所说,发现此类法则既具有经验可能性,又具有逻辑可能性。因此,唯一可能的社会科学就是有关社会文化范畴的自然科学。

韦伯的著作一开始就考察针对这一立场的系列反应。为韦伯的研究提供原材料的那些文献都忠于以下立场,不过并不总是那么清楚、连贯、基于相同理据。社会文化科学有其界定性的(definitive)理论宗旨。或具有其特定对象、方法或问题。或以上诸般特性皆备。按照这种观点,社会文化科学的某些目标与原则就不能被纳入自然科学的宗旨与原则。并且,另一方面,关于社会文化现象的研究有其独特的原则与目标,有关社会文化范畴的自然科学是不可能的。认为可以有这样一种自然科学的人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即假定社会文化科学的原则与宗旨可以被视为自然科学原则与宗旨的例证或特例。据此,秉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总的来说,自然科学并未穷尽一般意义上的经验知识问题。

韦伯发现许多文献都对密尔的立场做出了这种反应。这部观念史分析著作的一个原创性贡献在于,韦伯发现,几种学科(经济学、史学、心理学、法学、认识论、科学哲学以及美学)内存在的看似各不相干的论争,实际上都聚焦于同一套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所有论争都具有相同的出发点:社会文化科学基础中的危机以及危机的可能解决之道。方法论之争的四类基本论争为《罗雪尔与克尼斯》这本著作提供了主题,也提供了韦伯赖以工作的原材料。此书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这些争论。类似韦伯其他大多数元理论论文,此书同样采用了论辩的写作方式。韦伯一面批判性地分析他所拒斥的立场,有时巨细靡遗,有时相当粗略,同时还给出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方案。韦伯记述、说明、分析、批判、修订他人的研究成果,偶尔也用到这些成果,但大多是否定这些成果。这部展示、分析、批判之作,本身就是对社会科学哲学的一项独创贡献,而韦伯更力图由此阐明,方法论之争如何能得以解决。

韦伯的意图

看看《罗雪尔与克尼斯》这本书的起始问题,也就不难明白韦伯的意图。他的思路可做如下分析:(1)首先提供论据,以驳斥实证主义对方法论之争的解决方式。(2)接下来试图证明,许多就实证主义立场所做出的紧密相关的反应也都是错的。最为详尽的论据直接针对着对方法论之争问题的“直觉论”(intuitionist)解决方式。(3)最后,他提供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大致解决方案,并认为这些方案避免了他在实证主义及其批判者那里发现的缺陷。

韦伯对实证主义的攻击

韦伯维护数个紧密关联的命题,它们都与实证主义对方法论之争的解决之道相左。围绕着韦伯所谓的“实证主义”所产生的旷日持久且毫无结果的争论,迄今为止仍然是社会科学界的奇谈,这正好反映了研究韦伯元理论著作的大致学术水准。有关这一争论的最新文献,可以参看奥托·斯塔姆(Otto Stammer, 1965)、哈贝马斯(1963, 以及施罗耶(Schloyer, 1873)。兹列如下。(1)不能把确立假设——演绎法则系统当作社会文化科学的目标。(2)社会文化现象有其鲜明的特征,区别于其他科学的主题,并排除了有关社会文化范畴的自然科学存在的可能性。(3)识别、记述与说明社会文化现象有其独特方法。这种方法——“理解”(Verstehen, understanding)或“解释”(Deutung, interpretation)有其区别于一切自然科学方法的特征。(4)“事实”不会为自己辩护,不能自行界定为构成性(constituting)社会文化问题。不存在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观察语言,可以在理论上中立于、在逻辑上独立于我们看待这些现象并对之提出问题的方式。相反,正是我们的社会文化“认知旨趣”(Erkenntnisinteresse)把某些现象构成为社会文化问题。用那种比韦伯的表述更时髦却未必更明了的话来说,一切社会文化科学的观察语言皆有其“理论蕴含”(theory-laden)。

就实证主义立场来看,一切社会文化科学的宗旨理所当然都是发现“法则”。韦伯却认为,任何科学都不能以此为目标:“无论是‘法则性’科学还是‘历史性’科学,‘自然’科学还是‘社会文化’科学”。(Weber, p. 63,见本书)在特定例子中,对社会文化现象进行经验概括“也许很有启发价值”,但明显不具有“因果地位”(Weber, p. 63,见本书)。换言之,社会文化法则的发现不具有说明价值。对社会文化现象进行概括无法解决社会文化问题,无论概括的现象数量有多少,范围有多大。况且,自然科学的宗旨与社会文化学科的宗旨并不一致。自然科学在逻辑上的理念就是要实现一个法则体系,这些法则具有理想的一般性(ideal generality)——即不受时空限制——与有效性,并且能够得到经验的证实。但韦伯却认为,我们对于社会文化范畴的兴趣系于具体的个人、制度、过程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特征。使人感兴趣的社会文化现象特征与自然科学法则或公式之间是什么关系?“历史实在,包括我们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那些‘世界—历史’事件与文化现象,显然都不能从这些公式中演绎出来。”(Weber, p. 64,见本书)

因此,韦伯反对实证主义立场的论点可以归纳如下:对任何社会文化科学来说,相关(correlations)无论被视为“普遍理论”还是“中层假设”,都没有内在的理论价值。在具体的例子中,只有当能够对理解“具体”社会文化过程的意义有所助益时,它们才可能是有用的。但原则上并无理由相信,在任何情况下,相关都能有此地位。“结果就是:显然没有什么道理去假设,历史性科学中概念形成的终极目的是,根据其他一般有效性与抽象程度渐次增高的概念与法则,对利用相关所发现的概念与法则进行演绎式安排(deductive arrangement)。”(Weber, pp. 65-66,见本书)

因此,既然支持社会文化科学具有独特属性,就不能认为它们是自然科学的具体事例。不过,在韦伯看来,如何支持这种立场又是一个远为棘手的问题。声称社会文化科学有其独特属性的那些人的问题意识——韦伯所讨论的大多数论者都属于这一类——可以描述如下:假设N类是由表述自然科学的本质或明确特征的陈述所组成,S类由刻画社会文化科学特征的陈述组成,而S与N合起来得出命题:不存在社会文化的自然科学。又假设可能确立——或达成这种共识——属于N类的命题。也就是说一切使S得以成立的论据也会使“不存在有关社会文化范畴的自然科学”这一命题成立。假设如下条件:(1)构成N的命题可以确定;(2)有论据支持S为真;(3)S与N合起来便与“社会文化学科属于自然科学领域”这一命题冲突。在这个例子中,证明S为真的论据同时也证明不存在有关社会文化范畴的自然科学。因此,下述问题也就点出了拒斥用实证主义方法来解决方法论之争的那些人的问题意识:何种命题S与命题N一道证明了社会文化科学并非自然科学?换句话说,社会文化科学的何种特性使其足以与自然科学区别开来?

韦伯对直觉主义的攻击

韦伯认为,那种独特的属性(指社会文化科学的特性——中译注)并非一种特定的、只有在社会文化科学中才能获得的“直觉”,即对体现于某些社会文化现象中的“直接经验”(immediate experience)的“复制”(reproduction)(Weber, p. 169,见本书)。它也不是弥散的、无从分析的感觉——社会科学家可以把它传递给读者,这种感觉据称是“同情地参与”社会文化现象或对之进行“移情”的推定能力(putative ability)的结果(Weber, pp. 177-178,见本书)。这种独特属性也不是有关其他任何描述的感觉。

在这一点上,韦伯为人所误解的程度实难尽述。学界惯于认为,韦伯的方法论信奉某些神秘的、无法观察且无法证实的直觉或移情,认为它们是可信的方法,社会文化科学可以倚之得出结论、解决问题。考虑到有关韦伯著作这一方面的研究现状,引述以下论据理当不会完全离题。


假设历史学家与其读者借助这种“复制”来“移情”。只要“在无中介经验中进行复制”仍然停留在“感觉”的层面上,在历史学家与其读者那儿就会产生第一人称价值感觉,这种感觉本质上无法被表述。根本无法保证这些感觉会与作者及读者所移情的历史人物之感觉相吻合——无论以何种方式吻合。因此,这些感觉就无法提供一个可被论证的标准,以区分因果“本质”的东西与因果“非本质”的东西。(Weber, pp. 179-180,见本书)


“直觉”对社会文化科学具有方法论上的危险,韦伯举出了两个理由。其一,


因为它们模糊了一种意识:“直觉”是由观察者的情感内涵,而不是由被描述的“时期”的情感内涵——比如有创造力的艺术家的情感内涵等——构成的。既然如此,宣称这种“知识”是主观的就等于说它不是“有效”的。它之所以不是有效的,仅仅因为没有得到分析性的表述。因此,“相互参与他人的感觉”就超出了证明与论证的范围。(Weber, p. 180,见本书)


其二,社会科学家依赖“直觉”可能会导致如下后果:


为方便寻求符合“总体感觉”的“总体特征”,因果分析可能会受到抑制。因为对复制了“综合感觉”的公式之需求,取代了对表达经验分析结果的公式之需求,所以这种“总体特征”就像标签一样被贴在这一“时期”之上。这种形式的主观性、情感性“解释”无法构成有关真实关系(因果解释)的经验性、历史性知识。(Weber, pp. 180–181,见本书)


这样是否就足以摆脱那种立场,即认为韦伯“在社会科学中提倡一种‘直觉理解方法’”?参看波普尔(Popper, 1963b, p. 292)。这种看待韦伯意图的观点已经相当流行。亦见阿贝尔(Abel, 1948)、马丁代尔(Martindale, 1959)、朗(Wrong, 1970)以及里特(Leat, 1972)。如果不行,再来看看韦伯在讨论一种“奇怪的解释理论”(他归之于西奥多·李普斯)时对“移情”概念所做的评论。假设社会科学家想要移情地理解绷索上杂技演员的行为,假设他试图去“感觉”自己正在实施这一行为。


无论谁对李普斯的杂技演员进行“移情”,他“经验”到的东西既不是杂技演员在绷索上所“经验”的东西,也不是假使他自己站在绷索上将会“经验”到的东西。他所“经验”的东西与杂技演员的经验甚至都不具备任何明确的、想象性的关系。最重要的还在于,这意味着它不但不能成为合格的“知识”——无论在这个词的何种意义上,而且也无法构成“历史性”知识的对象。因为就眼下这个例子而言,“历史性”知识的对象理当是这位杂技演员的经验,而非正在移情的历史学家的经验。(Weber, pp. 165–166,见本书)


社会文化科学的独特属性也不是由以下任何一个所构成:社会文化领域特有的那种部分—整体关系(Weber, pp. 106–108,见本书);仅在社会文化现象层面运作的一系列“心理因果关系”(mental causality)(Weber, p. 108,见本书);人类行为独特的“不可计算性”或“非理性”(Weber, pp. 120–122,见本书);在一种独特的复杂性意义上,社会文化现象比自然现象“更复杂”(Weber, p. 124,见本书);各种特殊的社会文化“想象力”(Weber, p. 156,见本书);自然科学中无法获得的一种独特的“确定性”(Weber, pp. 160–163,见本书);只有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解释”才能满足的独特的“有效性”标准(Weber, pp. 174–176,见本书);社会文化领域里特有的各种不确定性。(Weber, pp. 196–198,见本书)

在一段难得的简洁流畅的文字中,韦伯对自己反对实证主义及其对手的立场做了最好的总结。韦伯先是假意自嘲,为自己的分析过程“难免”的单调与分析结果的“琐碎”表示抱歉,然后做了如下总结。对任何经验命题来说,


一旦考虑到它的逻辑内涵,以及它的“有效性”所基于的那些前提,那么无论是其“对象”的“实质”性质,还是这种“对象”之“存在”在“本体论”上的独特性,甚至是获取这种知识所必需的“心理学”条件,就全都变得完全不重要了。(Weber, p. 185,见本书)


自然科学与社会文化科学中的一切经验命题,都预设了某些概念工具,以为此命题的可理解性与真实性提供标准。关于这一点,韦伯的“新康德主义”,特别是他对李凯尔特知识论的信奉,看起来已经相当明了。自从《科学论文集》初版以来,这个问题就成为了德语文献中旷日持久且毫无结果的争论主题。韦伯是新康德主义者、观念论者、资产阶级阵营中的马克思、亚里士多德主义者、黑格尔主义者甚或存在主义者?朱迪斯·雅诺乌丝卡–本德尔(Judith Janowska-Bendl, 1965)考察了这类文献。并且两个领域中“科学发现的逻辑”或“概念形成的逻辑”是相同的。


相比“自然科学知识”而言,“历史性”知识的逻辑独特性——就这一表述的逻辑意义而言——一方面与“身”与“心”之间的区分、与“人格”和“行动”之间的区分没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也与无生命的“自然对象”以及“自然的机械过程”之间的区分毫不相干。把发生在实际或潜在“意识到的”的内在“经验”之中的“移情”的“自明性”——“解释”所特有的一种现象学性质——等同于“易于被解释”的过程所特有的经验“确定性”,这种做法所犯的错误甚至更加严重。(Weber, p. 185,见本书)


实证主义与其批评者都无法解决方法论之争所争论的问题,那么,基于这些问题,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

韦伯的论题

韦伯认为以下命题是成立的。(1)社会文化领域是由“蕴含意义的”(meaningful)——因而是“可理解”的——人类行为所构成。社会文化事实要诉诸其“主观意义”来界定。正如韦伯所言,某一事项之所以能成为社会文化事实,“由于且只要它能够对我们有所‘意味’”(Weber, p. 185,见本书)。韦伯也用“价值”一词来表述此一论题,事后表明,这个选词极其糟糕。社会文化科学的主题由“蕴含意义的”人类行为所构成,而后者只有根据从事这种行为的行动者之“价值”才能识别。(2)因为社会文化科学的对象是能被赋予“价值”的,因而是“蕴含意义的”,所以它们也能成为“解释”的对象:具体来说,就是对所讨论行为的意义及其价值“取向”之内涵进行解释。因此,社会文化现象就可以成为“解释”的对象。(3)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社会文化科学中,我们的因果说明标准有一种独特的满足方式。这种状况是由我们主观意义行为中的“因果兴趣”引起的(Weber, p. 185,见本书)。就任何构成了社会文化科学中可能的待说明项之事项的逻辑地位而言,这些科学的“理论兴趣”或宗旨必然是为这一待说明项所具有的独特属性提供某种说明,因为它是“蕴含意义的”或者可被赋予“价值”的。正因为被说明项是蕴含意义的,这种说明才需要“解释”。

因为论题(1)和(2)为真,“在对人类行为的分析中,我们的因果说明标准”与满足自然科学的方式“性质完全不同”(Weber, p. 125,见本书)。韦伯把社会文化知识的这种独特属性表述如下:


至少在原则上,我们不但可以把自己的目标设定为:对人类行为进行解释是“可能的”——在符合我们法则性知识的意义上,则是“可领会的”。我们还可以想办法理解它。(Weber, p. 125,见本书)


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去辨别所讨论行为的具体动机或动机丛,根据这些动机,行为才可能得到说明(Weber, p. 125,见本书)。参见以下第153—154页,韦伯的一个例子阐明,在哪些条件下需要解释,在哪些条件下可能进行解释。做出这种蕴含意义的解释(meaningful interpretation)——韦伯一再强调,解释必须始终以可证实的方式来表述韦伯也用如下方式表达这一观点。“在与一切具体自然过程的因果解释完全相同的逻辑意义上,对动机的历史‘解释’同样属于因果说明。”因为对动机的历史“解释”受到如下限制:“其目标是发现‘充分的’基础(至少是作为假设的充分基础)。”(Weber, p. 194,见本书)——是一切社会文化理论的恰当性(adequacy)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社会文化科学中说明是否成功的一个标准。正如韦伯在《克尼斯》一文“‘解释’的‘范畴’”一节所言:


我们的因果说明标准要求,只要原则上可能,就应该进行“解释”。也即,在解释人类“行动”时,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在行动与纯粹的经验概括之间确定一种联系,无论这一概括可能有多严格。我们要求对行动的“意义”进行解释。(Weber, p. 128,见本书)


发现并证实社会文化法则系统——无论我们设想这一系统可能有多么详尽与完备——对满足这些标准都毫无作用。韦伯宣称,这类法则“本质上对‘行动’的解释一点都不‘重要’”(Weber, p. 128,见本书)。他用下面的例子来阐明这一点。来看看黑死病在英国历史上的意义。如果这一瘟疫被看作社会文化现象,那么它就“无法用细菌学来说明”(Weber, p. 141,见本书)。在何种条件下,可能对这种瘟疫做出社会文化阐释(account)——一种瘟疫“史”?这样一种阐释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只有当这样一种阐释的理论宗旨不是为了发现法则,比如细菌学法则,而是为了对文化—历史“事实”进行因果说明时,才能成其为合格的“历史”。(Weber, p. 142,见本书)


在何种条件下某一事项适合被视为文化—历史事实?


基于“文化”这一概念的内涵,也就必然意味着,只有当我们具备了关于某种关系丛结(nexus)的知识时,这种阐释才算完成。这种关系丛结被视为我们行为的决定性要素之一,可被理解的人类行动,或者更一般的“行为”,就嵌于其中。为什么是这样?因为“历史”兴趣就附着在这一理论宗旨之上。(Weber, p. 142,见本书)在讨论哪些条件下可能对梅毒进行社会文化阐释时,韦伯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参见以下第157—158页。


韦伯认为自己对方法论之争的分析支持了三个论题。这些论题为这一论争做出了新的贡献。在韦伯看来,它们解决了方法论之争的基本问题。他的解决办法可以大致勾勒如下:(1)社会文化学科有其特殊的理论宗旨,丝毫不涉及确立一套演绎—法则式法则,基于这套法则,至少在原则上可能演绎出解决社会文化问题的方法。这一理论宗旨就是对蕴含意义的被说明项——行动、人与人造物——所具有的独特属性进行说明。鉴于被说明项的独特属性,这类说明需要“解释”或“理解”——自然科学缺乏这类对应的知识。韦伯认为,这一独特的宗旨在认识论上并不牢靠。考虑到韦伯对认识论的看法——他试图把认识论问题与“方法论”区分开来——他的意思大概是说,一切社会文化阐释都必须满足他所谓构成“主观意义解释”的标准,这一要求并非任何“认知主体”(knowing subject)理论的逻辑结果,也不是有关“知识客体”(object of knowledge)应有特征之理论的逻辑结果。但是,这一理论宗旨又的确拥有所谓“价值论基础”(axiological foundation)。诚如韦伯所言,价值论基础“附着在我们的历史兴趣之上”,奠基于我们理解人类行为及其产品的主观意义的兴趣之上。社会文化科学特有的理论宗旨要求对主观意义行为的存在条件进行理解,对动机——信念、理由、欲求、意图、宗旨与原则——进行阐释,就可以为这类行为提供一个满意的说明或充分的理据。

(2)因此,在自然科学主题的特征与社会文化科学主题的特征之间,可以做一区分,但不是基于本体论上的理据,或者诉诸这些科学对象固有的、明确的特征,而是基于价值论上的理据,诉诸我们对蕴含意义的人类行为及其产品的理论兴趣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3)同样,由于我们的兴趣在于理解主观意义行为的特征及其存在条件,社会文化理论的发现、证实或拒斥就要求或有赖于许多与自然科学无法类比的知识:理解解释。也就是说,不存在统一的科学发现的逻辑。鉴于对主观意义行为的兴趣,社会文化科学必须提出一种专属于社会文化领域的、具有自身逻辑特征的“解释”形式,以区别于一切自然科学方法。

(4)最后,任何事项要想成为社会文化科学的对象,都必须是有“主观意义的”,能承载“价值”的。换言之,某一事项——此一事项可被视为社会文化“事实”或“现象”——只有在与某些“价值”相关联的时候,才落入社会文化领域中。

《罗雪尔与克尼斯》这部专著粗略勾画了对这些方法论之争问题的解决方式。这些解决方式,以及韦伯用来支持它们的论据,堪称韦伯元理论著作的基础。韦伯接下来的每一篇方法论文章,都是基于他在这部著作中力图确立的那些论题。由此看来,在韦伯的方法论著作中看起来的确存在着一个“统一”:韦伯在《罗雪尔与克尼斯》一书中所得出的结论,奠定了他日后所有方法论著作的基础。这是亨利希(Henrich, 1952)的论题,它可能是战后德国研究《科学论文集》的所有著作中,受到讨论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份文献。韦伯把《罗雪尔与克尼斯》一书所得出的结论说成是“琐细的”“自明的”。但现代读者是否仍然需要韦伯的提醒,若非如此,这些结论就始终有可能被忽略或忘记?韦伯声称,他在此书中所处理的那些观点都是陈旧过时的,从实质的角度来看,并不值得批判。读者时而被教导韦伯是个“实证主义者”,时而又被告知其用多少有点神秘、无法证实的直觉方法来确立社会文化理论,在这种情况下,读者能否从韦伯对罗雪尔在实质角度上业已过时的著作之警告中有所获益?“我们并不能假定,我们今天因此就比罗雪尔更清楚隐藏在其自身立场中的逻辑缺陷。”(Weber, p. 211,见本书)

就韦伯著作的所谓经典地位而言,他这第一部篇幅最长,也是最具雄心的原创性方法论要著理应得到广泛的研究、仔细的分析解释以及成熟的再解释。毋庸赘言,此书并没有获得这样的恩荣。在《罗雪尔与克尼斯》一书中,韦伯的目的是解决方法论之争问题——这一元理论之争使得他的那些最杰出的同时代人筋疲力尽,并使社会科学已显漫长的青春期愈发难有尽头。如果根据研究成果为其后学仔细审查、理解与评价的程度来衡量其事业是否成功的话,韦伯的元理论方案肯定是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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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现的两篇期刊论文值得一提。一篇是John Torrance的“马克斯·韦伯其人与其方法”(“Max Weber: Methods and the Man”,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ume XV, number 1, 1974, pp. 127–165])。讨论了一些最近出现的有关韦伯元社会学的英语、法语与德语文献,[颇有裨益]。鉴于当代这种学术风气,不可避免会出现关于韦伯的“心理传记”(psycho-biography),同样也会产生针对韦伯的“结构分析”。詹明信(Frederic Jameson)的“正在消失的调停人:马克斯·韦伯的叙事结构”(“Te Vanishing Mediator: Narrative Structure in Max Weber”, New German Critique, volume 1, number 1, 1974, pp. 52–89)即是一例。这篇文章细致敏锐地考察了韦伯的元理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