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秦汉时期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在正式进入对秦汉时期历史的研讨之前,首先必须了解这个时期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所占的地位。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时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页)因此,我们研究历史,一方面不应割断历史;另一方面更应注意到,在川流不息的历史长河中,各个时期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及其作用是有所不同的。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特别重要的时代,它对此后的两千多年历史产生过深远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的过程 支撑着巍峨的封建社会大厦的,是封建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久远的途程。从西周中期,就出现过“土地交换的现象”(《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见《文物》1976年第5期),一直到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国语·周语》),标志着“井田制在王畿内开始崩溃”(参见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第288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但这仅是在中国局部地区出现的封建制因素,距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最后确立还很远。
春秋战国时期(前770年至前221年),在“礼崩乐坏”的形势下,土地制度发生剧烈的变化,这种变化概括起来属于两种性质。一种是奴隶制土地国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并未改变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另一种是奴隶制土地国有向封建土地私有性质的变化,这在土地制度发展史上是一次质的飞跃。前一种变化,就是井田制破坏和爰田制的出现。这主要发生在地处关中的秦国。在拙著《秦史稿》中对这一变化已有详细论述。简单地说:爰田是在井田制崩溃后发展起来的,是奴隶社会国有土地的高级阶段,其发展程度更接近于封建土地私有。后一种变化,主要出现在关东的齐、鲁、晋及长江流域的楚国,性质是由奴隶制土地国有向封建制土地私有的飞跃,其标志就是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但“初税亩”仅仅反映了封建土地私有在鲁国得到承认。鲁国是先进地区,其他地区达到这种程度还在很久以后,如秦国的“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其性质同“初税亩”相似,但却比“初税亩”晚186年,在简公七年(前408年)才在秦国出现。可见,春秋战国时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在各诸侯国先后不同。现有资料证明:直至战国末期,一方面有“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的封建土地私有的现象,也有如赵括那样“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的地主,也出现了“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商君书·徕民》)之类的土地私有观念,甚至“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从文学者”竟达“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但另一方面,终战国之世,国有土地仍然存在,从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提供的资料中,可以找到不少这方面的证据。注1这说明从商鞅变法开始,直到秦王朝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尚处于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渡时期。
注1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提供的资料,可知在战国末仍存在大量的国有土地。如《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赐”什么?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土地当是作为赐予的大宗,反映了国家应拥有大量土地。此外,《为吏之道》还提到“苑囿园池”,这也应属于国有土地。《仓律》中提到隶臣“从事公”供应口粮“月禾二石”的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这是根据农忙、农闲规定的不同口粮标准,说明隶臣耕种的也是国有土地。《厩苑律》中反映出:国家专设“太厩”“中厩”“公厩”饲养牛马,还设专门人员“牧公马牛”。《仓律》中,对农作物的播种量作出具体规定:“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这都反映了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着土地。但是,在《田律》中有“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䖵,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有许多学者认为这条资料也是土地国有的“可靠证据”。但绝大多数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它只是反映了“封建国家重视农业生产,注意及时掌握各地生产的情况”。请参阅唐赞功《云梦秦简所涉及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初探》(见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封建土地所有制最终在全国确立,是在秦汉时期。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到公元前221年,封建土地所有制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因为,只有在秦王朝统一中国后,才有可能运用国家权力,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推广。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王朝政府“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引《集解》徐广曰),意味着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权。从此后,以前残存下来的井田、爰田痕迹被最后扫荡干净。翌年,秦始皇在巡行至碣石的时候,曾在刻石上记下如下几句前所未有的话:“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史记·秦始皇本纪》)这绝非一般颂辞,因为在此之前的琅邪、峄山刻石铭文中根本找不到类似词句。上述刻辞中的“产”即土地,“来田”即“莱田”,指荒废不耕之田。这种“莱田”是“三年一易田”(《汉书·地理志》引张晏说)的爰田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种“莱田”是商鞅变法后仍保留在土地私有制中的奴隶制残余。“使黔首自实田”以后,属于国有性质的“莱田”,自然被并入私有土地中,并在法律上予以承认。所以,“久并来(莱)田”才被郑重地镌刻在碣石的刻石上。从此,封建土地私有制真正在全国确立起来。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 自封建土地私有在全国确立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西汉、东汉的四百余年间得到充分发展。中国封建时代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点,也在秦汉时期充分表现出来。这些特点是:
(1)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国有和私有制并存。秦汉时代的土地所有制,除属于地主、自耕农的私有制外,还保留着国有土地,如公田和屯田即属于此性质。但此时的国有土地已经是封建国家所有,而不属奴隶制的土地国有。从此以后,终秦汉之世,封建土地国有和私有一直并存。在秦汉之后的两千年封建社会中,这两种所有制形式始终存在,只不过是形式和规模时有变化而已。
(2)封建土地私有构成的三部分——皇室土地、地主土地和自耕农土地。秦汉时代的私有土地,主要由三部分土地构成:(a)皇室土地。尽管皇帝是封建国家的代表,但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皇室和封建国家两者是区别得很清楚的。秦汉时政府机构中清楚地划分出“公”、“私”两个税收机构,由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所收的田税(即地税)归政府,标志着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由少府所收的税赋(包括人口税和田赋)供皇帝本人及皇室生活开支,称为“私奉养”。所谓“大用由司农,小用由少府,故曰小藏”(《北堂书钞》卷54引《汉官仪》)说的就是这种情况。除少府外,皇室有时还直接在民间购置土地,如西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汉书·成帝纪》)即属这种性质。(b)私有土地的另一种是除皇室以外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国家“授田”,将大量的土地“赐”给臣下,从而形成地主;二是由土地买卖、兼并,使“富者田连阡陌”(《汉书·食货志》),成为地主。(c)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土地私有的重要部分。由于土地买卖,自耕农不断分化;但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仍始终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中不能缺少的部分。
(3)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兼并,和自耕农土地的不断分化、破产,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必然规律。至西汉中期,自耕农破产和富人兼并就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董仲舒所说的“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正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
上述特点,已在秦汉时期充分表现出来,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又反复出现,成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特点。
二 专制制度的形成和文化思想的统一
专制主义制度的形成 中国的专制主义制度虽在秦以前就已出现,但统一的、贯穿于封建社会两千余年之久的专制制度基本特点,则是在秦汉时期形成的。
在秦统一中国前,齐、楚、燕和三晋(韩、赵、魏)虽已先后进入封建社会,但各国的封建制度却存在着很大差异。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专制制度,权力的高度集中,成为秦王朝专制政权的基本特征。
权力高度集中的标志,首先是皇权至上。如秦始皇时“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皇帝将国家一切权力——司法、立法、行政各种大权,皆操在一人手中,成为独裁君主。由于权力集中于皇帝,“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就成为专制主义的另一个特点。秦始皇妄想世代为帝,“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正式将君位继承作为制度规定下来,汉代又以宗法制巩固了这种“家天下”的世袭制,从此成为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与“家天下”统治相适应的一整套官僚机构,也是在秦汉时期建立和健全起来的。中央政府中皇帝以下的丞相、御史、太尉以及诸卿、僚属,地方上的郡县制以及大小官吏,组成统一的、严密的封建官僚体系,从而保障了专制制度实施于全国。
文化思想的统一 以汉族为主体的伟大的中华民族,其思想文化的真正统一,也始于秦汉时期。
在秦汉以前,居住在长江和黄河流域的诸民族,在思想文化方面的差异是相当大的。从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方面,都可以明显地区分出以楚为代表的南方,以齐鲁、三晋为代表的中原和以秦为代表的黄河上游西部文化几个体系,直到战国末期还是如此。如在葬式方面,当时多数地区均实行俯身或仰身直肢葬,而秦国等西方民族则实行屈肢葬(韩伟《试论战国秦的屈肢葬仪渊源及其意义》,载《中国考古学会第一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79年出版)。在习俗方面,南方的“断发文身”“披发左衽”,显然与中原的“宽袍博带”“束发冠巾”完全不同。秦国的艺术与东方各国也大不一样:“击瓮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目者”(《史记·李斯列传》)之秦声与“其细已甚”(《汉书·地理志》)的郑、卫之声显然属于两种格调。秦统一以前,春秋战国时代各国分别使用着不同的历法——夏历、殷历和周历,而秦则使用颛顼历。在宗教信仰方面差别也很大:殷人崇拜“帝”(等于祖先)的一元神宗教观和周人关于“天”的观念,在殷、周遗民中仍居统治地位,而秦国则信奉着原始的、多元的拜物教(参阅拙著《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4—95页)。而各国、各地的文字更是千变万化,极不统一。这都反映了秦王朝建立前文化思想不统一的状况。
秦统一中国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文化思想方面的统一。秦朝政府采取一系列有利于统一的措施,很快实现了“书同文,行同伦”(《礼记·中庸》)的理想。“书同文”标志着秦王朝统治区域内文字和文化的统一,“行同伦”反映了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的一致。这种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秦始皇时代统治者采取的措施则推进了统一的步伐,到汉代以后“独尊儒术”,儒家思想被用来作为统一思想、道德和文化的武器。从此,统一的文化思想、统一的道德伦理和统一的心理素质,即统一的价值体系,在中华民族形成了。
三 文明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基本规律
秦汉时期对后世的巨大影响,还表现在文明的发展和阶级斗争基本规律方面。秦汉时期所表现出的重要特点和规律,在以后的历史发展时期一再反复出现。换句话说:在秦汉以后的两千年封建社会中,文明的发展和阶级斗争所表现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所以,研究秦汉时期文明发展的特点和阶级斗争的规律,对理解和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全部历史都具有重要作用。
秦汉时代文明发展的特点 人类历史发展的最主要标志,就是文明发展的程度。秦汉时代文明的发展,较战国以前,具有如下特点:
(1)呈现出多样化统一的现象。如前所述,秦王朝建立后,促进了中华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思想的统一,不言而喻,秦汉时代的文明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统一程度。
但是,应当看到,秦汉时的文明,乃是在多样化基础上统一起来的,即在各地、各族各自独特文明的基础上不断相互融合,汇成统一的整体;又在总的统一趋势之下,保持着各地、各族独特的文明。如在经济方面,秦汉时期已完全确定了农业为基础的国民经济体系,“上农除末”(《史记·秦始皇本纪》)成为秦汉统治阶级既定政策。但是,这并不排除在统一的经济体系之下牧业、渔业的发展,以及秦汉王朝对各边疆地区实施的灵活方针。在文化方面,虽达到“书同文,行同伦”的统一程度,但在秦汉时代,各地区、各民族仍保留着各自的风俗、礼仪和文化特点。如关中地区“好稼穑”,代(郡)石(邑)之地“好气,任侠”,中山之地“丈夫相聚游戏,悲歌慷慨”,“女子则鼓鸣瑟,跕屣,游媚贵富,入后宫,遍诸侯”,西楚“其俗剽轻,易发怒”(《史记·货殖列传》),等等。说明在统一的前提下,各地仍保持着各不相同的风俗习惯和文化。总之,多样化的统一是秦汉文明发展的一个特点。(2)大规模地吸收和远距离地传播。一般地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文明都是在不断地吸收外来因素和向外传播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总趋势也是如此。不过,秦汉时期文明的吸收是大规模的,向外传播则是远距离的,从而构成秦汉时代文明发展的特色。
秦汉以前,华夏族的文明虽也是在不断吸收外来因素和向外传播中发展的,但由于受疆域和割据形势的限制,其范围毕竟有限。秦汉时代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建立,为大规模吸收外来文明创造了条件。如汉武帝时开辟了通向西方的“丝绸之路”,从而使西方的特产胡麻、石榴、大蒜等,以及音乐、舞蹈、杂技等艺术源源不断地传入中原。优良马种也从这条路传入,从而改善了中原马种,对战争和畜牧业都有深刻影响。(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将在本书有关章节中叙述。)秦汉时中原文明向周边、向外国传播也达到空前的程度。如秦代有方士徐巿等“入海求仙人”(《史记·秦始皇本纪》)到东海诸岛,据说有的到了今天的日本。汉代,中国政府派出的使节曾到达安息(伊朗)、犁轩(古罗马)、身毒(印度)、奄蔡(今里海东北)、条支(今波斯湾西北),穷临波斯湾。而中国高度发达的封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通过这些使者,还有比使者走得更远的商人,远远地传播出去。直至今日,世界上不少国家仍称中国为“China”(即“秦”),以及把中国人称为“汉人”,可见我国文明在秦汉时代对世界影响之深,传播之远。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说的:“中国在许多世纪以来,一直是人类文明和科学的巨大中心之一。”[(英)贝尔纳(J.D.Bernal)《历史上的科学·为中文译本写的序》,科学出版社1959年出版]秦汉就是这样的时代。
(3)在对抗中进步。文明的进步,是在对抗中实现的,这本是一条普遍的规律。不过,在秦汉时这条规律表现得更加清楚。所以也不妨作为特点之一,加以研讨。
所谓对抗,包括新与旧、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各民族间的矛盾、斗争。这些矛盾、斗争在秦汉十分明显地推动着文明的进步,如秦王朝之建立就是封建统一的新制度代替旧的诸侯割据,是新、旧制度斗争的结果,秦汉时代建立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即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矛盾发展的产物。秦汉王朝同匈奴、羌、西南夷的军事、政治斗争,不仅促进了民族融合,而且在客观上加速了文明的传播。如《史记·大宛列传》中记载的,大宛之所以学会凿井技术,就是在同汉军交战中“新得秦人”而掌握的。当然,对抗的最重要形式是阶级斗争,秦汉时代阶级斗争对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这个问题将在下面叙述。总之,秦汉时代文明的发展已显示出了上述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是中国历史上强大的封建王朝——即所谓“盛世”所共有的。因此,研究秦汉时代文明的发展,对认识此后中国文明发展的历史具有重要作用。
阶级斗争的基本规律 在秦汉四百年间,曾发生过多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其中最重要的是秦末、西汉末和东汉末的三次大规模农民战争。秦汉时代的农民战争是此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千百次农民战争的序幕和缩影。以后的多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虽然形式、规模不同,纲领、口号、战略、策略逐渐向高级发展,但其基本规律已在秦汉农民战争中显示出来。因此,研究秦汉时代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也具有普遍意义。秦汉时代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表现了哪些基本规律呢?
(1)地主阶级的残酷压榨,造成千百万人民起义。无论是秦汉三次大规模农民战争,还是其间的零星、分散的小规模起义,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地主阶级及其封建政府对人民的过分残酷压榨,使得“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结果“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汉书·食货志》)。所谓“官逼民反”就是说地主阶级及其政府是造成农民起义的根本原因。
(2)只有全国性的起义,才能推翻统治政权。秦汉时代农民起义虽然不下数十次,但能够推翻当时统治政权的只有秦末陈胜、吴广、刘邦、项羽的起义和西汉末绿林、赤眉起义。东汉末的黄巾起义也只是加速了东汉的灭亡。绝大多数农民起义都被封建统治者镇压下去而归于失败。其原因主要是封建统治者的势力相当强大,从秦代开始建立的统治机器相当严密,在“令民为什伍”(《史记·商君列传》)的编制下,各地人民被牢牢地控制于封建政府统治之下,所以个别地区的小规模起义很难成功。另一方面,由于“什伍”编制,使散漫的个体农民联合起来,统一的政治和便利的交通,又为各地农民斗争彼此呼应创造了条件。因此,农民起义动辄万人,甚至数十万人参加,而只有这样大规模的全国性起义,才能动摇或推翻封建王朝。
(3)农民起义的结果,不能改变封建统治的性质,只能成为改朝换代的工具。除去被镇压而失败的农民起义之外,就是取得胜利的农民战争,如秦末和西汉末年的农民起义,最后旧王朝虽然被推翻,但结果还是不能改变封建制度,继之而建立起的西汉、东汉王朝仍然是封建政权。这是由于农民阶级不代表新的生产力,不能建立与封建制不同的社会制度。所以农民起义的领袖不是因失败而牺牲,就是在胜利后成为新的封建统治者。
(4)尽管农民起义不能彻底改变封建制度,但农民起义对推动社会历史发展有巨大作用。每一次农民起义的结果都或多或少地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迫使统治者采取较为缓和的政策;或将统治秩序彻底打乱,从而调整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使社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西汉初年的“文景之治”和东汉初年的“光武中兴”所出现的社会稳定和走向繁荣的局面,就是秦末和西汉末年农民起义的结果。
上述秦汉时期农民起义所表现出的基本规律,在以后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再出现。因此,它们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基本规律。
总之,秦汉时期在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占有重要地位,研究这个时期的历史对了解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