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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
4.1 引言
上一章我考察了情绪主义面临的各种问题,并依据投射的比喻来讨论情绪主义。情绪主义是一种投射主义。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也是一种投射主义,并且明确旨在应对困扰情绪主义的那些问题。那么,纯粹的投射主义者和准实在论者之间有什么差异?准实在论给投射主义增加了什么内容?下面是布莱克本对这种区别的解释:
投射主义是这样一种评价哲学:评价性属性是我们自身情感(情绪、反应、态度、称赞)的投射。准实在论的任务是解释,如果投射主义为真,我们的话语为什么具有那种实际形态,尤其是对待评价谓词的方式就像对待其他谓词一样。由此,准实在论试图解释并证成我们对评价的谈论所具有的实在论外观(realistic-seeming)性质,诸如我们认为自己会做出错误的评价,我们可以发现一种评价真理,等等。(1984,180)
换言之,准实在论的任务是解释,即便我们的起点没有假定道德谓词指称属性、道德判断表达信念或者道德评价是适真的,为什么我们还可以正当地说“‘杀人是错的’为真”、“‘不守信用是正确的做法’为假”、“琼斯相信‘杀人是错的’”之类的东西?它的任务是解释,我们言谈时就仿佛我们有权利假定存在一种特殊的道德事实、道德谓词表示属性,等等,尽管我们并无这样的权利,那么,我们的言谈如何能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