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元伦理学导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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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摩尔对伦理自然主义的批评

2.1 摩尔的强认知主义和对“自然”的解释

我在第1章区分了两种强认知主义:自然主义式强认知主义和非自然主义式强认知主义。我们可以把这些理论看作关于道德陈述的真值条件truth-conditions)的理论。自然主义式强认知主义认为,决定道德语句真值条件的是关于自然属性实例化的事实;非自然主义式强认知主义则认为,决定道德语句真值条件的是关于非自然属性实例化的事实。在《伦理学原理》中,摩尔提出了一种非自然主义式强认知主义。他的论证很大程度上是否定性的,即通过反对自然主义来主张非自然主义。他认为所有的自然主义道德理论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犯了他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在论述摩尔反对自然主义的论证之前,有必要做两点说明。

|说明1| 摩尔论“自然”

摩尔对“自然”的理解如下:

“自然”在我这里一贯是指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研究主题。可以说,它包括所有在时间中曾经存在、现实存在和将要存在的东西。(Moore,1903,92)

这样的表述显然有一些缺陷。首先,我们需要解释是什么使得一门具体科学是“自然的”,这种解释相对于伦理自然主义不能有任何乞题。再者,无论摩尔认为心理学指什么,上述引文暗含着心理学不是一门“自然”科学。那么,为什么要称心理学的主题为“自然的”?这表明,对“自然”有某种更基本的界定,使得“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主题都是它的一部分。这种更基本的界定是什么?有一位学者的建议是:

自然的属性亦即因果的属性,也就是说,在适当的条件下,属性的出现会引起某些结果。(Baldwin,1993,xxii)

另一位学者的建议是:

[摩尔]所愿意接受的评判“非自然”的标准是指,非自然属性是不能通过感官辨识的属性。(Warnock,1960,15)

我不想离开正题去讨论这些建议如何相互联系,因此直接将自然属性视为那些因果的或者可以通过感官发现的属性。无论是典型的“自然”科学还是心理学,都可以研究以这种方式界定的自然属性。所以,如果一种属性根据我们的界定是自然的,那么根据摩尔的界定它也是自然的。反过来说,根据对“自然”科学的任何一种合理界定,“自然”科学或心理学所研究的属性将是因果的或者可以通过感官发现的。所以,如果根据摩尔的界定一种属性是自然的,那么根据我们的界定它也是自然的。至于非自然属性,可以简单地界定为既非因果的又非可以通过感官发现的属性。

|说明2| 摩尔是强认知主义者吗?

让我们回想一下强认知主义的两个主张:(a)道德判断是适真的,以及(b)道德判断为真是因为人们认知地通达某些事实。摩尔的一些说法听起来似乎否认(b),因此我们实际上应该把他归类为弱认知主义者:

我希望读者们注意,当我把[道德]命题称为“直觉”,我只是说它们无法证明;我绝不是指我们认知它们的方式或者来源。(Moore,1903,37)

不过,摩尔确实持有某种形式的强认知主义。例如,意识到道德判断无法证明可能让人感到不安,摩尔对此的回应是:

在某些情况下证明是不可能的,单单这样的事实通常不会给我们带来丝毫不安。比如,没有人能证明这是我旁边的一把椅子,但我不认为有谁会因此大为不满。(Moore,1903,127)

回想一下,强认知主义区别于弱认知主义的是这一观点:道德判断为真是因为人们认知地通达某些事实。现在,一个判断是因为人们认知地通达一个事态,当且仅当这个判断是运用某种认知能力的结果。而“我旁边有一把椅子”的判断当然完全属于运用某种认知能力所得到的判断,这种认知能力便是感官知觉。由此,如果我们认真对待摩尔的上述类比,就必须把道德判断看作是运用某种认知能力的结果,是因为人们认知地通达道德事态。换言之,我们必须是强认知主义者。参见Baldwin(1993,102-103)。相反的观点参见Brink(1989,1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