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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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选制的历程

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制,但是所有实行代议民主制的国家都是逐步推行普选制的,普选制最初并不普及。最早建立代议制政府的英国,也是最早提出和最先推行普选制的。英国在大宪章运动中就提出实现选举区平等,废除财产的选举资格,男子应有选举权,每年改选国会,秘密投票,规定议员薪金。但是,即使这些一般的不彻底的要求,在英国也是经过很长时期才逐步实现的,从它的选举人数缓慢扩大的过程就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1832年关于改善英格兰和威尔士代表制的法令通过后,当时20岁以上的居民中仅有7%的人享有选举权。1867年的选举改革降低了财产资格的要求,享有选举权人数的比例提高到16%,1884年再次降低财产资格,因此提高到28%,到1918年,由于规定30岁以上的妇女享有选举权,这才使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比例提高到78%。10年后,妇女选举年龄降到21岁,最后直到1970年才终于实行18岁以上的男女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仅仅从形式上看,英国普及选举权差不多就历经了一个半世纪之久。

法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彻底的国家,但是法国推行普选制也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人权宣言》曾庄严宣告,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并在1791年建立第一共和国,宣布取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贵贱之分,实行普选议员。但当时选举方式是间接的,公民选举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议员。1793年,宪法上虽然规定了较前稍为广泛的普选权,但是由于处在革命紧急时期,通过后的宪法根本没有实行。随后在共和制度和王权专制制度十分尖锐复杂的斗争中,普选权的实行与取消,扩大与限制经历了许多次的反复,直到1944年第四共和国成立时,国民议会才实行普遍的直接选举,规定21岁的男女公民都有选举权。1974年6月通过宪法修正案,再把选举年龄降到18岁。法国作为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得比较彻底的国家,普选制这个体现“主权在民”的制度本该实现得最早、最完善,但是它却和英国一样也花了150多年。

美国独立后,在1787年制定联邦宪法时,没有规定全联邦统一的普选权,而是让各州在自己的宪法上规定的。这样,美国推行普选制不仅和英、法一样经过逐步普及的过程,而且从各州不同的规定,到联邦基本统一的普选权那就经过了更加漫长的岁月。直到今天,在法律上也许基本统一了,但事实上某些州非法限制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的选举权的事件仍然是屡见不鲜的。从美国涉及选举权的宪法修正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普选权的普及是非常缓慢的,1787年通过联邦宪法后,直到1870年才通过第15条修正案赋予过去的黑人奴隶以选举权。1961年第23条修正案生效后,哥伦比亚特区公民才有选举总统的权利。1964年第24条修正案生效后,才禁止以缴纳人头税为选举资格。1971年第26条修正案生效后,选举年龄才降低到18岁。如果从事实上不平等的限制来看,那么美国这个被称为西方“民主之最”的国家,在普选制上可以称为不平等之最的国家,因为直到“1971年3月,关于‘萨利尔地产公司对图莱里湖盆地蓄水区议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加利福尼亚州可以限定只有地主有权选举地区的官员,并且进一步可按地主拥有财产的多少,来计算他们的票数”。

一九九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