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务指南:法规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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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休息休假

第一节 法定节假日

●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 不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