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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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及复议程序产生影响?

【兰台观点】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的规定相对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一般规定,应属于特别法的规定。本次疫情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个省级主管部门均采取了防控措施。兰台认为,具体个案中,若有证据证明疫情防控措施对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产生影响,导致其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可以认定为构成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法定事由,适用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关于复议申请期限,兰台认为,若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因本次疫情及应对措施导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正处于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应认定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关于复议程序中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8)项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的规定,结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203号)的意见,兰台认为,若本次疫情防控应对措施对行政复议程序推进造成中断的,即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第三人无法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且当事人并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