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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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疫情当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外贸企业如何运用公约的内容自我保护?

【兰台观点】

对于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外贸企业,如果因疫情无法按照合同履约,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此次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公约》79条第1款“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如果企业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区域,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应当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外贸企业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公约》第79条第4款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因此,如果外贸企业因疫情无法按期履约,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