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章是关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未履行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说来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五个: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所谓主体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过错是指法律主体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原因,即有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行为一般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损害事实包括对受害人人身、财产或者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还有可能包括对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因为法律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条例主要调整在预防、控制、消除突发事件危害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违法行为密不可分,行政违法行为是因,行政法律责任是果。行政法律责任是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行政法律后果。
本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规定了较多的法律义务,诸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应急处理等等。为此,本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给予警告等。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公务员尤其是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主要是而且应当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而这一职责又需要政府领导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以极强的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领导。因此,条例强化了政府领导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等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其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
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责任形式,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此外,为了加大处罚力度,本章还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过渡性条款,即规定了有关人员没有履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定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追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