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专业技术机构权利义务和相对人义务的规定。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技术认定是应急处理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进行技术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而不是任何专业技术机构都有权利进行突发事件处理的。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一般都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传染病检测机构;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因此,经确定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卫生检验专业技术机构,其出具的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也根据需要依法指定检验机构,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技术手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事件的处理提供技术依据。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时,查清病原体是有效防治疾病蔓延的关键环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选配专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也可以采集病人的血液、组织、病理切片等进行分析,以找到病原体。同时,专业技术机构也应当对应急事件的处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如在南京毒鼠强中毒事件中,中毒专家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及时提供技术指导,使死亡人数大大减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不得拒绝。如果不配合或者拒绝配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可以处以罚款,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