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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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应急预案启动前后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开展突发事件科学研究的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未宣布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和预防控制措施。如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突发传染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医疗救治和现场控制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保证预防和治疗药品和器械的调集和供应;铁路、交通等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理人员和药品、器械的运送等。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职责。本条专门强调了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以体现部门对于应急处理职责的履行要符合战时状态的要求,有准备、高效率地完成工作。

突发事件是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是否能够对病人有效救治和及时预防控制都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因的确定、诊断试剂、药品、疫苗的研究开发,是有效救治病人、控制疫情蔓延的关键。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集中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非常重要,也是对于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应急工作原则的体现。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科学研究力量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和系统,如卫生行政部门、教育管理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军队系统等,为集中一切力量形成科研合力,特别规定了科学研究的一切力量都要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和调遣,在针对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工作中相互配合、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