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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履行督察和指导职责的规定。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首先要强调统一指挥。因为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对公众健康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后一旦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成员广泛征求了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各方面人员的意见,认真研究了目前预防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已经摸索出的经验,认为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关键要形成有力的统一指挥体系。
为保证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督察,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以及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指挥部所指挥调派任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是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不断的研究探索和积累经验,指挥部有权力也有责任把目前积累的经验、把经研究和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预防控制方式方法通报给地方政府,并进行必要的指导。本条同时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指挥机构的督察和指导必须予以配合。
为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体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权,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察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