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各类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都要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部的构成,以及政府各部门的紧急措施等内容;是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政府对于参与应急处理的各部门应急准备的职责以及应急机制启动后主要任务的布置与安排。因此,国家应急预案批准发布和启动的权限都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向国务院报告。
应急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波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及时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例如,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某一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突发事件报告后,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还要组织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各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如分析意见认为突发事件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蔓延,需要全国卫生系统做好应急控制准备,需要国务院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履行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各项应急处理职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传染病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对于指挥部组成的规定,要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