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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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通报的规定。

我国行政体制中,“条”和“块”是一大特点,各“条”和各“块”的内部体系和建制都比较严密和完善。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条”和“块”的有机融合、统一协调、互相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对于迅速、高效处理突发事件具有重要意义。应该说,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国这套体制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非常强的。相反,如果“条”“块”分割、互相封锁、各自为战、缺乏配合,甚至互相掣肘,则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降低效率,影响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这种情况在个别地区是曾经出现过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除了统一协调,恪尽职守以外,部门上下左右之间互通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条例特别规定了突发事件的通报制度。

本条包含四款,这四款从四个层次和渠道上规定了突发事件通报的内容,即:卫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毗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通报;有关部门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

一、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的通报

本条第一款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卫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到许多相关部门,需要在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才能做好。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接到卫生部的通报后,应当依据自己的职责,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旦启动应急预案,能够立即投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2.卫生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有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是跨省区的,卫生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的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便在省区之间协调行动;有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是局域性的,但是,这种事件可能不仅仅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发生,其他省区也有可能发生类似的情况。卫生部接到类似的突发事件的报告,及时通报给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他们能够及时掌握情况,提高警惕,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有些突发事件属于传染性疾病,虽然发生初期局限在某一区域,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人员、物资等方面交往的迅速和频繁,其扩散和蔓延的渠道增多,很有可能造成传染病在省区间的传播和流行。卫生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及时通报给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他们能够针对这种传染病的特点,结合应急预案的措施,学习先发地的防治经验,总结先发地的教训,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避免走弯路。一旦传染病传入,不至于措手不及,坐失良机,而是能够冷静面对,措施得力,有效控制。

3.关于向军队有关部门的通报。军队有关部门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一支重要力量。1998年抗击洪水以及本次抗击“非典”全军抽调医务人员支援北京的防治工作,人民军队在突发事件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军队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平时也为地方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及时掌握地方上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对于军队做好准备和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4.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主要是指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程度。有的突发事件可能只涉及个别部门或者个别地区,没有必要向各部门和全国通报情况。卫生部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可能涉及到的部门和地区通报情况。

二、关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

这是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对于一些容易通过人员、物资、动物等引起扩散的突发事件,例如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毗邻省的互相配合是非常重要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毗邻省的“联防”制度,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效的防治措施,也是一条成功的经验。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毗邻省通报情况,一是使毗邻省能够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结合应急预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二是使毗邻省对本地的有关人员、相关物资、动物宿主进行检查、控制,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本原、扩散的途径进行追查和控制;三是有利于省区之间的协调与协作。

三、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这是本条第三款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接到通报的内容,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目的是要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和救治及其防护的准备工作。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不同类别、专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有关通知后,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以免事到临头,措手不及。所谓“必要时”,主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是否会波及本地区的可能性来判断。例如,本次非典型肺炎的流行,没有发现或者只发现个别病例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通报情况,医疗机构则应当根据广东和北京等地的经验教训,组织相关培训,准备救治必需的设备和药品,一旦出现病人,及时有效救助,不走弯路。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这是本条第四款的内容。本款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制度。由于各部门工作的性质和面对的主要人群的不同,获得有关信息的渠道不同,信息的灵敏性和准确性不同,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例如,一些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公安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往往第一时间接到信息,而一些发生在学生中的群体性疾病或者食物中毒事件,教育部门又常常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这就需要这些部门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评估,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甚至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