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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做好日常工作,防范突发事件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的规定。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但是,做不做突发事件防范工作,结果是大不一样的。有的突发事件,经过积极预防是可以避免的;有的突发事件,经过有效控制是可以减少危害的。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功夫在平时,日常的传染病预防和其他的公共卫生工作是防范突发事件的基础,也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基础。日常的公共卫生体系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效果。我国现行的许多卫生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对传染病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均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切实贯彻落实,提高我国公共卫生的整体水平。
应对突发事件,公众参与是基础,从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没有群众的参与是无法顺利完成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引起公众的恐慌、猜测甚至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公众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专门教育,增强群众的认识,提高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使之具备一定的应急常识,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真正做到群防群治,从而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