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规则要点】
相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下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理解与适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有三:其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其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一立法目的是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规定的具体化。微观上,对妨害市场秩序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制止,其目的是保护正当合法的竞争行为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上述基本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如自愿原则有助于保障经济主体的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权利;平等原则的确立可以平等地保护市场经济各主体,使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济权益得到平等的实现;公平原则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不谋求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和优势;诚信原则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主体从善意出发做到诚实、守信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不断地增强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司法和行政执法。司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实施方式,特别是当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或消费者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尤为重要。
政府负有公共服务的职能,而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方面就包括为经济发展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据此,政府应积极承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一般而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时,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其本身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综合职能,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执法机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则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例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有权查处经营者在产品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等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依法对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的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实践中,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行政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环境保护机关、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机构。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监督
如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事后调整,以民事制裁(主要靠私人提起民事诉讼)手段为主,因此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除国家机关之外的一切个人和组织,具体包括经营者、经营机构内部自控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社会监督的方法主要包括披露、举报、控告、起诉等。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则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根据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以便于单位和个人举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保护举报人、鼓励举报,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为举报人保密,另外,对于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情形,监督检查部门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的义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赋予单位和个人监督权利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求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共同促进市场秩序良好运作和发展。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的职责和义务,在实践中应积极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不仅相应国家机关和个人应依法给予经营者和消费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人也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行业组织在实践中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是全方位的,一方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另一方面,单位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监督举报。此外,一经发现和确认有关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相应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将会依法给予处罚。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都会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经营者之间只有因为竞争而加入到不正当竞争关系中,才会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风险提示】
经营者虽然不处于同一行业,但不能据此认为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还需要根据其他事实认定来判断经营者实施的行为是否会在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同时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如果经营者的行为在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同时会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经营者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则可以认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相关案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诉称,其系中国知名大型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的合法经营者,通过该平台向网络终端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的点播服务,同时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服务。用户以观看视频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频内容,其以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以此实现盈利。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聚网视公司”)开发了“VST全聚合”软件,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和运营,该软件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在安装该软件后,可以直接通过该软件观看“爱奇艺”平台的视频内容,而不再需要观看视频广告,导致爱奇艺公司网站访问量以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的下降,降低了广告主在爱奇艺公司处投放广告的曝光率,进而导致爱奇艺公司的利益受损,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当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聚网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聚网视公司辩称:其与爱奇艺公司不处于同一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时不播放视频前的广告是由于视频内容和广告内容分处两个不同的片源造成的,其只能获取到视频内容,无法抓取视频前广告。其并没有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爱奇艺公司视频前广告,其使用的技术是创新、中立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爱奇艺公司的经营领域是视频提供,而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但聚网视公司开发并经营的“VST全聚合”软件属于提供视频的软件,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观看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时无须观看片前广告,将导致爱奇艺公司用户选择通过“VST全聚合”软件观看爱奇艺公司视频内容,在影响爱奇艺公司经济利益的同时,给聚网视公司带来用户,因此,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双方为竞争关系。
原告爱奇艺公司通过让用户观看视频前广告为对价向用户提供免费视频,通过广告播放获取利益或者通过让会员免看广告,收取会员费的商业模式获取利益。爱奇艺公司的上述商业模式既未违反现有法律又未违反商业道德,应受法律保护。爱奇艺公司对于其视频内容采取了设置密钥(Key值)的加密措施,明确表明其拒绝他人任意分享其视频内容。被告聚网视公司通过破解爱奇艺公司验证算法,取得密钥(Key值),达到绕开爱奇艺公司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的目的。其虽然没有直接去除片前广告的行为,但客观上实现了无须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能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原告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进而造成爱奇艺公司用户的减少和广告收入下降,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聚网视公司开发经营的“VST全聚合”软件实现的绕开爱奇艺公司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宣判后,聚网视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