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的区分
所谓正常心理,是指能够遵循人的心理现象及其活动规律的心理活动,属于普通心理学的研究范畴。人的正常心理活动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各种心理过程之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协调一致地在实践活动中发挥着作用。正常的心理活动具有三大功能:①保障人作为生物体顺利地适应环境,健康地生存发展;②保障人作为社会实体正常地进行人际交往,在家庭、社会团体、机构中正常地肩负责任,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组织正常运行;③使人类正常地、正确地反映、认识客观世界的本质及其规律性,以便创造性地改造世界,创造出更适合人类生存的环境条件。
异常心理又称变态心理,是指偏离了正常人心理活动规律的心理现象及心理活动,属于变态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异常心理活动是丧失了正常功能的心理活动。在人类的体内外存在着各种能影响人心理状态的因素。在有害因素的影响下,人的心理活动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创伤,心理活动的完整性、心理与外界环境的统一性会遭到破坏,这就可能出现心理活动的偏离,丧失正常心理活动的上述三大功能,从而无法保证人的正常生活,而以其异常的心理特点随时破坏人的身、心健康。心理异常的实质是大脑的结构或功能失调;或是人对客观现实反映的紊乱和歪曲,反映了个人自我概念和某些能力的异常以及社会人际关系和个人生活上的适应障碍。
以上所述是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然而要清晰地判别正常心理和异常心理却并非易事。首先,异常心理与正常心理之间的差别常常只是相对的,二者之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本质差别,但在更多情况下可能只有程度的不同,极难明确规定一个正常与异常的分界线;其次,异常心理的表现受生物因素、心理状态、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取的角度不同,标准也就不一致了;第三,单纯的心理问题目前尚无仪器可以检查化验,全凭专业人员的临床经验进行主观判断。因此,在临床实践或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对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做出可操作的区分和判断,才能进行相应的干预和帮助。
由于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的经验,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去看待心理的正常和异常,所以,各有各的区分方式。以下介绍几种近年来我国较常用的对心理异常进行区分的方法和判断标准。
即非专业人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对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的区分。尽管这种做法不太科学,但也不失为一种方法。假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可考虑为心理异常:①出现离奇怪异的言谈、思想和行为时;②呈现过度的情绪体验和表现时;③自身社会功能不完整时;④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时。
我国临床心理学家郭念锋根据心理学对心理活动的定义,即“心理是脑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提出了以下三条原则,作为确定心理正常与异常的依据:
因为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所以任何正常心理活动或行为,必须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环境保持一致性。无论是谁也无论是在怎样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中,如果一个人说他看到或听到了什么,而客观世界中当时并不存在引起他这种感觉的刺激物,那么就可认为这个人产生了幻觉,他的心理活动不正常。另外,如果一个人的思维内容脱离客观现实,或思维逻辑背离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并且坚信不疑,就可认为他产生了妄想。如果一个人的心理冲突与实际处境不相符合,并且长期持续,无法自拔,就可认为他的心理活动不正常,他产生了神经症性问题。这些都是观察和评价人的心理或行为的关键,心理学上称它为统一性(或同一性)标准。人的心理或行为只要与外界环境失去同一性,必然不能被人理解。
在精神科临床上,常把有无“自知力”作为鉴别心理正常与异常的指标。这一指标其实已涵盖在上述的标准之中。所谓无“自知力”或“自知力不完整”,是指病人对自身的错误反映,或者说是“自我认知”与“自我现实”的统一性的丧失。
在精神科临床上,还把有无“现实检验能力”作为鉴别心理正常与异常的指标。这一点也包含在上述标准中。因为若要以客观现实来检验自己的感知和观念,必须以认知与客观现实的一致性为前提。
人类的心理活动被心理学家们人为地分为认知、情绪和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过程,但它自身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各种心理过程之间具有协调一致的关系,这种协调一致性保证人在反映客观世界过程中的高度准确和有效。比如一个人遇到一件令人愉快的事,会产生愉快的情绪,手舞足蹈,欢快地向别人述说自己内心的体验。这样,就可以说他有正常的心理和行为。如果是用低沉的语调向别人述说令人愉快的事;或者对痛苦的事做出快乐的反应,就可以说他的心理过程失去了协调一致性,处于异常状态。
人在长期的生活道路上,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格心理特征。这种人格心理特征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没有重大外界变革的情况下,一般不易改变。如果在没有明显外部原因的情况下,一个人的人格相对稳定性出现了问题,那么此人的心理活动就可能出现了异常。也就是说,可以把人格的相对稳定性作为区分心理活动正常与异常的标准之一。如果一个平素生活节俭的人突然挥金如土,或一个一向热情的人突然变得冷淡,而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找不到足以促使他发生如此改变的原因,那么就可以说他的心理活动已偏离正常轨道。
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是一个渐变的连续体,其区别往往是相对的,同时异常心理活动的表现受到多种因素如社会环境、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科学文化的发展水平以及个体的心理状态等的影响。此外,判别者也各持不同的理论和观点。因此,很难有一个统一并且为大家公认的标准。但是,为了便于对心理异常者提供有效的干预和帮助,对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做出可操作的区分和判断是必要的。
目前主要按以下四条标准进行判断:
也叫内省经验标准。这里的经验指两个方面:
即病人感到抑郁、焦虑、不适感,或自己不能自我控制某些行为时,会主动寻求他人的支持和帮助,或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能认识到自己确实存在问题,其特点是对自己的症状有“自知力”。但也有人自己觉察不到这些因而没有任何反应,这种情况也是心理异常的表现。
即观察者根据自身的社会经验对被观察者作出心理正常还是异常的判断。这是以常态的已有经验作为出发点或参照点,其标准因人而异,因而这种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但接受过专业教育和积累了长时间的临床实践经验的观察者们,对大多数异常心理已取得一致的看法,有着大致相近的评判标准。但对少数病人仍可能存在分歧,甚至截然相反。
指在社会规范的基础上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异常,是否与环境协调一致。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将社会功能损害作为严重程度标准之一。在正常情况下,人能够维持生理心理的平衡状态,能依照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因此,正常人能根据社会规范的要求行事,其行为符合社会的准则,亦即其行为符合社会常模,是社会适应性行为。如果由于器质的或功能的缺陷使得个体的社会行为能力受损,不能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行事,致使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时候,我们就认为此人有心理异常。这里正常或异常主要是与社会行为常模比较而言的。值得注意的事,人的社会适应行为能力受时间、地区、民族、风俗习惯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这一标准是动态的,并非一成不变。
这种标准是从医学角度用判断躯体疾病的方法来判断心理活动是否异常。有些异常的心理现象在正常人的身上一定不存在,如果一个人身上表现的某种心理现象或行为被怀疑有病,那么就必须找到其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变化的根据,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认定此人有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这一标准比较客观,但是运用的范围比较狭窄,仅为临床医生所采用。他们深信,有心理障碍的人的脑部应当有病理过程存在,他们大脑中的这种病理变化才是区分心理正常与异常的可靠依据。
在普通人群中,对各种心理特征进行测量的结果常常显示为正态分布。在正态曲线上,大多数人处于居中的位置,属于心理正常的范围;而远离中间的两端则被视为“异常”。因此,在统计学中,确定一个人的心理和行为是否异常就以其心理特征偏离平均值的程度作为依据。偏离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则越不正常。这种判定方法以心理测验法为工具,所谓正常与异常的界限是人为划定的。
统计学标准提供了有关心理特征的数量资料,既客观又便于比较,操作简便易行,因而深受欢迎。但是,这一标准也存在一些明显缺陷。例如智力的超常就不能判断为心理异常,再者,有些心理特征和行为未必呈常态分布。所以,统计学标准也不是普遍适用的。
由此可见,上述标准都各有其根据,对于区分和判断心理正常与异常都有一定的参考和使用价值,但都有各自的局限性,不能单独完全解决判断正常与异常的问题。事实上,当病人具有严重的精神障碍时,所有的标准都可能适用;而在病人处于临界状态时,则哪一个标准都可能难以判定。因此,在对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进行区分和判断时,宜综合采用多种标准,相互补充,并结合临床实践,对各种心理现象进行科学分析,同时还应考虑到其他的一些因素如年龄、地域、时代、社会文化与习俗等的影响,才能准确地判断是否有心理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