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资准备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及时、高效、有序的应急物资采购、调用是确保地震后紧急救援顺利开展的基础。
一、场所准备
卫生应急指挥部是震后抗震救灾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首脑指挥机构,应做好响应办公场所、设备及耗材等准备,具体准备如下。
1.卫生应急指挥系统。
2.电话及视频会商系统。
3.办公电脑及网络系统。
4.大小会议室。
5.电子及实物书籍等资料准备。
6.必备耗材。
7.停车场。
8.休息室。
二、队伍装备
统一、方便、实用的队伍装备是应急队伍救灾工作的基本保障,应急装备分为训练装备、救援行动装备和备用装备。所有装备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装备物资可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所有装备应按照有关政策采购,统一队伍标识、服装、队旗、通信等。所有队伍装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应急队伍装备要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三、物资储备
(一)储备原则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保管、有偿调用,总量平衡、动态更新,部门管理、协调使用的原则进行。
1.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原则
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分级储备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建立国家、省级、市(州)、县级四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国家储备是中央和省两级)。建立起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相互协调支援的卫生应急物质储备机制。分级储备形成以省级储备为重点,国家储备作为补充和支持,地(市)、县级储备主要满足应对日常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四级物资储备体系。
2.分类保管、有偿调用原则
按照储备物资的种类和特点进行分散保管、分类储备,卫生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应急物资承储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保管制度,做到储备有效、反应迅速、调运及时。根据有偿调用原则,上级可根据需要调用、调剂下级储备,调用的物资按规定回收货款,确保储备资金和物资的可持续使用,建立长效机制。
3.总量平衡、动态更新原则
按照对可能的需求预测,储备物资实施种类动态控制、总量整体平衡和物品动态更新的管理方式,在保证储备物资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存储机构要根据具体物资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所储物资进行适时轮换、检定和日常维护,确保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安全、保值。
4.部门管理、协调使用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政府应急医用卫生物资储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其建立协调机制,对储备物资的类别、数量、调用程序、办理手续等进行协商,保证一旦需要,能够立即调运物资投入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建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身的医疗物资储备库。上下级储备的物资品种数量应该衔接,以保证物资品目的齐全,满足需要。原则上一般性的医疗救援物资、后勤保障物资储备指定当地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承担,防疫物资储备指定同级卫生防疫机构承担。特殊的如中毒抢救物资指定当地承担中毒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承担。储备要按照重大级别地震发生后可能造成的伤员数量、灾后重建前过渡期群众看病医疗需求来规划。
在地震可能发生的地区与其他地区要合理规划物资储备点。原则上,可能发生地震的地区当地应该适当多储备一些物资。
(二)储备类别
根据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包括医疗设备、器械、检验试剂、药品、疫苗、消杀灭药品(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标识、交通、通信、办公、发电、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储备数量应根据各级应急任务、目的地条件、应急队伍数量、工作时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救援物资、生活物资要保证救援队伍1周的需要。储备物资应该有统一标识、编号、包装,最好按照一定的救治伤员数量进行模块化设计,方便飞机、火车、汽车运输。
1.医疗物资
应储备救援急需、携带方便、能快速检测的救治设备、器械、药品和试剂。同时,要考虑紧急救援后的群众常见疾病治疗的需要。主要储备的品目包括:①急救装备: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监护仪,负压吸引器,救护车,担架,脊柱板,夹板(支具),颈托,气管插管;②诊断设备:便携式超声诊断仪,移动X光机,心电图机,自动生化仪;③手术设备:折叠手术床,麻醉机,呼吸机,自体血回输机,清创包、手术器械包;④药品类:镇痛药,抗感染药,止血药,水和电解质类液体,麻醉药;⑤其他: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伤情标识牌等。
2.卫生防疫物资
在灾区开展消毒、杀虫、疾病预防的药品、试剂、疫苗及心理疾病调查表、健康教育资料等。主要储备的品目包括:①消杀设备:喷雾器,防毒口罩,防护服;②消杀药品:消毒剂(如漂白粉、氯消净、漂精片、泡腾片等),杀虫药水(如臭氰菊酯、高效氟氯氰酯、奋斗呐等);③快检设备:饮用水快检设备,公共卫生试验室检测设备;④生物制剂:预防用疫苗(如甲肝、麻疹、风疹、腮腺炎、流脑、乙脑、水痘、脊髓灰质炎等),免疫血制品(如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
3.后勤保障物资
包括食品(含方便食品、米、面、常用调料、蔬菜、水果)、饮用水、炊具、通信设备(对讲机、海事卫星电话等)、办公设备(笔、笔记本、传真机、便携式办公桌椅)、交通车辆、宿营物品(帐篷、睡袋)、发电照明设备、摄像、照相设备、垃圾袋、铁锹、镐、警戒带等。
4.个人装备
包括统一的应急服装、队伍标志(中英文)、个人生活用品(服装、防护品、日用品、电筒等)、雨衣、雨鞋、饭盒、充电器等。
5.其他
队伍队旗、党旗、国旗、宣传标语等。
(三)储备形式
根据各类物资的特点分别采取常规应急储备、政府实物储备、生产流通储备和应急资金储备等储备方式。
1.常规应急储备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以实物形式储备在专门的储备机构内。
2.政府实物储备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以实物形式储备在政府专业储备机构内。
3.生产流通储备
对不便保管、效期短或不能及时从市场上购买的物资,以与企业签订计划合同方式,将物资储存在相关企业。
4.应急资金储备
对货源充足,能够及时从企业或市场上购买的物资,预留一定数量的资金并根据应急需要购置物资。
(四)储备管理
1.储备制度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补充、更新、安全等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责任到人。要切实加强其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实行月检制度并建立检查档案。储备物资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实行复核签字制度,并按照统一要求对应急物资进行标签编码,做到“实物、标签、台账”三相符。储备物资地点必须具备防火、防盗、警报(或监视系统)设施,并按照重点安全保卫部位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立了卫生应急指挥信息平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储备单位应该设立储备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储备物资的品目、规格、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等纳入管理信息平台中,实现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动态调整和监督信息计算机化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的监督。
2.补充和维护
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掌握储备物资的有效期,根据具体品种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物资进行轮换、更新、补充、报废和维护。有的设备还要定期运转、使用和进行调试。
(五)医用物资的政府储备
医用物资的政府储备分国家和省级储备。市、县级根据条件可以建立储备库。
1.组织机构
医用物资日常储备体系由各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构成。机构旨在加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
(1)管理部门职责: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医药储备及应急药械保障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本级医药储备申请的审定,组织药械调度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负责调剂、调用所属其他地方医药储备的审定。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本级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5)负责选择承担本级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6)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安排下达本级医药储备资金,并做好本级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所属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2)医药储备企业职责:
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由医药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政府确定,负责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本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品种目录》,执行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2.储备要求
(1)储备内容要求:
省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重大灾情、重大疫情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特种、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州)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公共事件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医药储备中,70%为实物储备,30%为储备资金。实物储备需按照最新的《医药储备目录》完成。
(2)承储企业要求
1)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省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同财政部门择优选报省政府后确定。
2)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3)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4)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省级医药储备合同书”。
5)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6)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省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7)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8)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应优先采购储备药品、医疗器械,部分供应短缺品种,由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3.调用原则
根据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分[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结合医药储备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将医药储备应急调用分为省和市(州)两级。
(1)发生较大(Ⅲ)和一般(Ⅳ)突发公共事件时,首先动用市(州)医药储备,由本市(州)级医药储备内负责供应,如有不足,可向相邻市(州)请求有偿调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持。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省级医药储备。
(2)发生特别重大(Ⅰ)、重大(Ⅱ)突发公共事件时,动用省级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难以满足需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3)按照有偿调用原则,医药储备承储企业需按市场价格与应急药械使用机构建立供需购销关系。
4.调用程序
(1)按照上述调用原则需动用省级医药储备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用药物器械组组长签发紧急调拨单,由省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制发调用通知单。
(2)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3)紧急情况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省医药储备主管部门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后补办调用通知手续。
(4)省级储备药品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省医药储备主管部门,由省医药储备主管部门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5)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10日内,医药承储企业需与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用药物器械组指定的调拨药品接收或使用单位签订购销协议(合同)。
(6)医药承储企业应急生产、应急调运、应急存储产生的经济损失向省财政厅申请予以补偿。
(7)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建立通信联络制度,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