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中毒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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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常见化学毒物毒性分级

生活性化学中毒多为误食或自杀,因此一般是散发、不可预计的。环境污染所致化学中毒主要是生产性污染造成的,多为群发性。职业性中毒则是可以评估的,因此很多国家都对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毒性进行了分级。
一、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我国对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制定了国家标准GB 5044-1985,2010年首次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后,颁布了新标准GBZ 230—2010。新标准分级依据更加全面、合理,依据的指标包括毒性效应指标(急性毒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殖毒性、致癌性)、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指标(扩散性和蓄积性)、实际危害后果指标、产业政策指标。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
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和毒物危害指标
根据GBZ 230-2010,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为轻度危害(Ⅳ级)、中度危害(Ⅲ级)、高度危害(Ⅱ级)、极度危害(Ⅰ级)4个等级。按分级指标计算化学物的毒物危害指数THI:THI<35为轻度危害(Ⅳ级),THI≥35~<50为中度危害(Ⅲ级),THI≥50~<65为高度危害(Ⅱ级),THI≥65为极度危害(Ⅰ级)。
三、我国车间空气中毒物最高容许浓度
化学品可以通过皮肤吸收、消化道吸收及呼吸道吸收三种方式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避免误接触及误食等能使前两种方式中毒几率降到最低。而对于通过呼吸道吸收的毒物(最常见),由于看不见、摸不着而往往容易对身体造成伤害。因此,一方面应从改进生产、实验方式(规程)来降低有害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另一方面,个人对此也应引起重视,佩戴防护面具,保持空气通畅等。1979年,我国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规定了111种有毒化学物最高容许浓度。1983~1989年新增或修改化学物25种,1996年又新增或修改了50种化学物。
四、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一般是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如下:大鼠试验,经口LD 50≤50mg/kg,经皮LD 50≤200mg/kg,吸入LC 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经皮LD 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目前最新的2012年版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共收录了包括氰、氰化钠、四乙基铅、硝酸汞等在内共335种剧毒化学品。
五、化学恐怖
化学恐怖袭击是指利用化学武器或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威胁和胁迫政府、组织或个人,以达到其政治、经济等目的的恐怖主义事件,具有易发性、突发性、群体性、隐匿性、高杀伤性、心理威慑性等特点。其类型包括:①各种爆炸:炸药及爆炸品、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②纵火: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及固体,特别是低闪点及爆炸极限大的化学品;③投毒:军事毒剂及各种毒害品;④其他:如腐蚀性化学品。典型案例如1995年日本东京地铁沙林袭击,造成12人死亡,将近1000人住院,5500人就诊,10%抢救人员受伤;1995年美国俄克拉何马办公大楼硝铵炸药爆炸,造成168人死亡,850人受伤;2002年南京汤山毒鼠强投毒,造成6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