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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一、生命健康权的概念
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个部分,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剥夺、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维持身体、精神和社会完满状态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
二、生命健康权的特征
(一)生命健康权是基本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需要和条件,是人类活动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正因为生命和健康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自然法学派将生命健康权视为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和公民社会最根本的利益所在。生命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制史上早有记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都有“伤人者刑”的规定。
(二)生命健康权是普遍权利
生命健康权并不是单纯的国内法问题,而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以及文化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作为普遍权利,生命健康权的国际规范以及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在不同的领域有所不同。但由于各国发展差异较大,在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上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三)生命健康权是社会权利
社会权利属于公民权利的一种,主要指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那部分公民权利。生命健康权不仅是个人需要,也是一种公共需要,这无疑就决定了生命健康权的社会性。如果一个人的得了传染病,受损害的不只是本人,特别是瘟疫、流行病等,影响的是公共健康,因此保护生命健康权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三、我国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发展,人权保障事业在我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通过积极参与人权国际保护的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和人权保障水平的全面进步。当前,我国宪法和法律根据人权保障的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在宪法、法律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中,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生命健康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一)《宪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这一最为基本的权利,并没有直接规定于宪法中,而只是通过公民其他权利间接体现出来。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民法总则》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三)《刑法》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我国的《刑法》对于侵害他人健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会处以严厉惩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行政许可法》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获得许可权利的事项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其中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这些行政法上的权利虽然没有为每一个公民或自然人都享有,但是这些权利在人权保障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增加人权保障的渠道,提高人权保障的水平,为普遍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条件。
(五)《产品质量法》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产品质量法》直接全面的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加以了保障性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