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德意志文化:语言、文学和国家政治学说
一、语言学会与德意志语言的净化
16世纪前期,德国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将基督教的《新旧约全书》翻译成高地德语,有力地促进了日益清晰的、德意志语言的自我意识。三十年战争期间及结束以后,在德国文化界,特别在信奉新教信义宗的德国诸侯领地和城市,出现了一个令人注目的现象,即,为净化德意志语言而建立语言学会。
由于德意志四分五裂的政治局面,由于罗马宗教势力和意大利文化在德意志地区的深刻影响,由于西班牙、法国和瑞典实行的对外强权政策,长期以来,德意志语言要么在书面上,在外交、商贸和军事方面仍然让位于拉丁文,或者混杂着多种外语,不伦不类;要么在日常生活和交往方面充斥着粗俗俚语,言谈低级趣味。德意志语言的这种状况首先被那些受到意大利文艺复兴思潮影响的德国贵族和文人学者明确地意识到。他们经常聚集在一起,谈论德意志语言的现状。
1617年8月24日,在萨克森魏玛(Sachsen-Weimar)女公爵的葬礼餐桌上,一位魏玛的宫廷大臣提出成立德语语言学会的建议,得到在坐的几位贵族的赞同。他们当即成立了德语语言学会,并确定其名称为“收获学会”(Fruchtbringende Gesellschaft)或“棕榈会”(Palmenorden)。主持该学会工作的是安哈尔特科腾侯爵路德维希一世(LudwigⅠ,1579—1650)。路德维希一世是意大利“糠秕语言协会”(Accademiadella Crusca)的成员。“糠秕协会”成立于1583年,是欧洲最早的语言研究团体,其宗旨始终是“研究和维护意大利语言”。以它为榜样,“收获学会”的目标不仅要清除德意志语言中的“糠秕”,而且还要收获麦粒。要像扬净麦场一样,扬净德意志语言,像把麦子收进仓里一样,将德语词汇收进德意志大厦。在当时的情况下,德意志语言中的“糠秕”是被矫情滥用的外来词汇和外国语法,同时也是德语中粗俗的方言土语和模糊表义。为了清除这些“糠秕”,“收获学会”的贵族官吏和市民职员利用在宫廷和市政服务的工作平台,有意识地纯净德语词汇,规范德语书写,确定德语语法。学会中的文人学者更是集中研究文学理论,试定诗歌韵律,并有计划地翻译外国的优秀作品。“收获学会”的工作在德国影响很大,它吸引了许多文化界的著名人物,会员人数不断增加,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一度达到五百余人。正是在“收获学会”的开启下,德国又出现了其他三个语言研究团体,即汉堡的“德意志情感同志会”、纽伦堡的“佩格尼茨鲜花团”和维德尔的“易北河天鹅团”。
汉堡的“德意志情感同志会”(Teutschgesinnte Genossenschaft)成立于1643年,发起人是腓利普·冯·蔡森(Philipp von Zesen,1619—1689)。蔡森是诗人,特别是新教教会传扬福音思想的诗人。他也是作家,是德国第一位职业作家。蔡森的作品差不多涉及各种文学形式,其散文曾经深刻地影响了德意志韵律学的发展。但是,他的主要兴趣在于研究语言理论和文学理论。他自认为是语言、诗节和正字法的改革家,是真正的德意志语言纯净者。大约于1642年,蔡森在汉堡建立了一个“德意志行会”,一年后将其改名为“德意志情感同志会”,旨在保卫德意志语言免受外国词汇侵蚀的过程中,培养德意志情感。在很长的时期内,蔡森拒绝加入“收获学会”,认为纯净德意志语言的主要工作不仅仅是“清除”,更重要的是“补正、确正”。为此,他努力地拼创符合德国人情感的单词,用以替换外来词汇。例如用Ableitung替换Derivation、用Beifügung换Apposition、用Emporkmmling换Parvenü、用Farbgebung换Kolorit、用Gesichtskreis换Panorama、用Kreislauf换Zirkulation、用Leidenschaft换Passion、用Nachruf换Nekrolog、用Rechtschreibung换Orthographie、用Sinngedicht换Epigramm、用Vollmacht换Plenipotenz以及用wahlspruch换Devise等等,等等。1649年初,蔡森拜访了路德维希一世侯爵,就此加入了“收获学会”。1653年,在雷根斯堡帝国议会上,蔡森得到皇帝费迪南德三世亲自授予的贵族头衔,并于1667年得到皇帝利奥波德一世的批准,上升为宫廷行宫伯爵。比较而言,“德意志情感同志会”组织松散,活动不多,曾被认为不是真实存在的、是蔡森虚构的学会。
纽伦堡的“佩格尼茨鲜花团”(Pegnesische Blumenorden)成立于1644年。佩格尼茨是一条流经纽伦堡城的河流。“佩格尼茨鲜花团”是德国唯一存在至今的语言和文学团体,其发起人是格奥尔格·腓利普·哈斯多夫(Georg Philipp Harsdrffer,1607—1658)和约翰·克莱伊(Johann Klaj,1616—1656)。哈斯多夫是诗人、作家、翻译家和文艺理论研究者,1641年加入“收获学会”,取谐名“玩家”(Spielende)。同时,他还是“德意志情感同志团”的成员,谐名是“艺术玩家”(Kunstspielende)。与冯·蔡森一样,除了大量的作品以外,哈斯多夫也拼创了许多德语词汇,借以取代外来词。例如以Aufzug代Akt、以Briefwechsel代Korrespondenz、以Prismenfernglas代Teleskop、以Zweikampf代Duell等等。克莱伊曾热心地学习神学,本想当神学家,后来写出许多牧道诗歌,成了著名的“牧道诗人”。晚年终于如愿成为牧师。以“收获学会”和“糠秕协会”为参照,“鲜花团”的宗旨是“彰显上帝的荣耀和德意志的荣誉,维护和改善德意志的语言和诗艺”。与此相适应,这个学会同时是语言维护团体和文学维护团体。会员自称佩格尼茨牧羊人。两位创始人去世以后,在著名诗人西格蒙德·冯·比尔肯(Sigmund von Birken,1626—1681)的领导下,“鲜花团”发展到历史上的最高峰。一方面,在60至70年代,“鲜花团”的成员创作或影响创作了大量的教牧诗歌,宣扬福音思想,教化普通民众;另一方面,它还收纳女性会员,第一次主持出现了从女性视角写作的小说和诗歌。比较而言,“佩格尼茨鲜花团”在纯净德语的同时,更加注重文学的道德教化作用。
维德尔的“易北河天鹅团”(Elbschwanenorden)成立于1660年,发起人是荷尔施泰因的诗人兼牧师约翰·冯·李斯特(Johann von Rist,1607—1667)。维德尔城位于易北河下游,靠近汉堡,当时附属于丹麦。与约翰·克莱伊一样,李斯特也曾学习神学,想当神学家,后来写出许多教化诗歌,成了著名的教会诗人。晚年复为牧师。1645年,李斯特加入了“佩格尼茨鲜花团”,谐名是“钦布利恩的达夫尼斯”(Daphnis aus Cimbrien)。1647年,他又加入了“收获学会”,诨名为“益壮老人”(Rüstige)。1653年,李斯特也在雷根斯堡帝国议会上得到皇帝费迪南德三世亲自授予的贵族头衔。比较而言,“易北河天鹅团”的主要成员更多出身于城市市民家庭,其中城市牧师子弟的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与后来类似的语言学会相比,17世纪的语言学会更着重于语言工作,着重于整理德语词汇和语法,清理和规范外来词,编纂德语字典和语法手册等等,其目标是使高地德语在欧洲语言中获得地位和声誉。然而,路德的圣经翻译和语言学会的活动尽管超越了领地方言界限和日常交流的范围,但是,德意志的语言还没有像欧洲其他国家如英国、法国等等的语言那样具有统一性。
二、巴洛克文学的德意志特征
三十年战争结束的时候,巴洛克文学正流行于西欧各国。所谓巴洛克,意即奇形怪状的珍珠。这个名称正适合描述经历残酷战争之后的、“畸形”德国的文学界:不圆不规则,但毕竟是珍珠。分裂而软弱的德意志帝国、专制而虚荣的德意志邦国、保守而依附诸侯的城市,以及仅仅发挥家族首领作用的皇帝、扮演德意志国王角色的邦君等等,这一切使痛惜并珍爱德意志的诗人、作家和学者借鉴中世纪文学的隐喻、寓意、象征和梦幻等手法,使用华丽纤巧的词藻和雕琢繁复的形式,努力表现祖国的“不规则”和深重的苦难,表现个人内心的痛惜、焦虑和矛盾。与在西欧其他地区相比,在德意志,巴洛克文学不仅持续了更长的时间,从17世纪一直持续到18世纪中期,不仅更加突出其宗教神秘主义的想望,而且具有强烈的排斥外国文化影响的民族性特征。
德国巴洛克诗歌之父是马丁·奥皮茨(Martin Opitz,1597—1639)。奥皮茨出身在波兰西部小城的一个屠夫家庭,毕业于海德贝格大学哲学与法学专业,早年做过家庭教师,一度在德国威森堡中学教授哲学与美学,后来效劳于诸侯宫廷。1625年,在访问维也纳期间,由于一首献给奥地利卡尔大公的《挽歌》(Trauergedicht) ,奥皮茨得到皇帝费迪南德二世亲手戴上的诗人桂冠,并于1628年由皇帝提升为贵族。1629年,奥皮茨加入“收获学会”,谐名是“桂冠诗人”(der Gekrnte)。1639年,在但泽,41岁的奥皮茨死于黑死疫。
马丁·奥皮茨是多产作家,代表作是《德国诗论》(Buch von derdeutschen Poeterey,1624)。《诗论》中,奥皮茨首先要求德意志诗歌使用纯正的德意志语言,反对在德语诗歌中出现外来语和粗字俚俗,提倡词藻文雅优美,表达婉转含蓄,诗体精巧瑰丽,从而充分展现了德国的巴洛克文学风格。其次,他认为诗歌形式和韵律节调非常重要,借鉴古希腊罗马诗歌的艺术规范,并学习意大利、法国十四行诗的成就,他制定了高地德语诗歌的创作原则,用德意志词语中的扬音节和抑音节抑扬交替,取代过去借用外来语的长音节和短音节的腔调变换,并试着将扬音节与单词的重音节协调一致,从而开创了德语诗歌格律节韵的新形式。此外,奥皮茨还特别强调诗体悲剧和诗体喜剧的区别,即悲剧的主人公只能是地位高贵的人,而喜剧的主角可以是农民或市民等普通人,两者不能颠倒。这本来是古典戏剧的创作原则,奥皮茨对此进行强调,一方面进一步突出了德国巴洛克文学的贵族性,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加强了这项原则在德国文学创作中的导向性作用,直到18世纪下期哥特赫尔德·E.莱辛(Gotthold E.Lessing,1729—1781)和弗里德里希·冯·席勒(Friedrich von Schiller,1759—1805)等人打破了这种文学创作中的等级区分。奥皮茨的目标是使德意志诗歌进入欧洲最高水平之列。
三十年战争期间及结束后初期,德国巴洛克诗歌还没有完全接受奥皮茨的诗韵规则,外国的和中世纪的诗体形式仍然占主流。代表人物可推安德里亚斯·格吕非乌斯(Andreas Gryphius,1616—1664)。格吕非乌斯出身于西里西亚一个路德派牧师家庭,在莱顿大学受过神学训练,担任过家庭教师。他的诗作主要采取十四行诗体,形式和内容都非常庄严。由于在不长的48年的人生中有30年是在战争中度过的,所以他的诗歌贴切地表达了战争时期德意志人的内心感受。不安和恐惧,坚守信仰和渴望和平,面对疾病、死亡和灾难的无助,以及在罪恶环境下心灵受到的腐蚀和损伤,这一切用诗的言辞表达出来,使人更加感到震撼。如在《祖国之泪》(Trnen des Vaterl and es,1636)中,格吕非乌斯描述道:“可是我还没有谈到比死亡更可怕的事,比瘟疫、大火、饥饿更可怕的事:许多人的灵魂宝物已经被人抢夺。”虽然他的诗歌深含巴洛克文学普遍怀有的“虚浮”格调,但是,对于战争心态的深切哀吟和悲诉则真切地表达了当时德国的民声民情。除了大量的十四行诗以外,格吕非乌斯还在戏剧创作上获得成就:他是第一部德国历史悲剧的作者,并有两部喜剧代表了那个时代德国喜剧的主流模式。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德国喜剧的主流是歌颂男女之间真挚的爱情,讽刺和嘲笑某些社会上层人物滥说外语、附庸风雅和假装斯文的无耻现象,并揭露和批判某些学者和教士不学无术、心灵空虚的可叹现实。1662年,格吕非乌斯加入了“收获学会”,谐名为“未死的人”(der Unsterbliche)。
德国巴洛克小说的代表是汉斯·冯·格里美尔斯豪森(Hans von Grimmelshausen,1621—1676)。格里美尔斯豪森出身于黑森地区的一个没落贵族家庭,幼年丧父,祖父是信奉新教的面包师和旅店老板,没有受到正规的学校教育,也没有像其他文人那样做过家庭教师和在贵族宫廷中效劳。1634年和1635年,少年格里美尔斯豪森两次经历发生在身边的重大战役,两次被战火催逼逃难他乡。1639年,18岁的格里美尔斯豪森进了皇帝的天主教军队,上过战场,当过书记员,并改变了信仰。战争结束后,以其原有的贵族身份,他的大部分时间都用来经营家族地产和管理城堡。大约在1665—1667年间,格里美尔斯豪森开了一家旅店,并开始其写作生涯。他的主要作品是长篇小说《痴儿西木历险记》(Der abenteuerliche Simplicisimus,1669)。小说中,他以现实主义小说的写作手法,详细地描述了三十年战争期间德意志人的种种苦难,描述了战后德国社会令人痛心的种种现象。作为巴洛克小说的代表作,《痴儿》通过描述一个年轻人在战争中的冒险经历和出于对现实感到虚空、悲观的情绪而在宗教领域里寻求精神安慰的过程,突显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后德国学者关于国家统一、政治制度、宗教宽容等前沿思想。如作者借书中人物尤彼得的口说:
我要唤醒一位德国英雄,他将用锐利的剑锋来完成一切事业;处死所有的恶人,保存并提拔那些虔诚的人们。……他将从一座城市到另一座城市,走遍国土上的每一座城市,把它们付之于和平的治理。从全德国的每一座城市里挑选出两名最聪明、最有学问的人,由他们组成一个议会,使各个城市之间永远和好联合。农奴制连同一切关税、税收、地租、债据、捐税在全德国都要废除,要使百姓们不再遭受苦役、哨役、战时特别税、捐款、战争,或者任何其他负担的痛苦。要让他们生活得比在神仙世界里更加幸福。……我将更多地祝福德意志这片土地。我将摈弃希腊语,而只讲德语;一句话,我要表明自己具有十足的德意志意识,最后我还要让德意志人——正像我曾经让罗马人——统治全世界。……然后就将像奥古斯都大帝时代那样,在全世界各族人民当中出现永恒持久的和平。
从整体上说,巴洛克文学主要是天主教信徒的创作活动。身为新教徒的奥皮茨是因为其在德国诗歌领域的领军地位而得到天主教贵族文化界的接受,而格里美尔斯豪森则是在军队服役期间改变了信仰。其他在德国文化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诗人、作家,如约翰·米沙埃尔·莫舍罗什(Johann Michael Moscherosch,1601—1669)、弗里德里希·冯·罗高(Friedrich von Logau,1604—1655)等,无论其本身是不是天主教徒,其作品大多都有明确的天主教文化特征。这是他们在抨击德国上层人物在各方面盲目模仿外国、讽刺上流社会精神空虚并虚伪和愚蠢的同时,仍然极端注重作品的外在形式,不惜用堆砌词藻、繁复修饰的方式来表达严肃内容和完整结构的主要原因。
三、帝国观念与国家政治学说
早在三十年战争爆发前夕,一批德意志学者就在欧洲人文主义运动的思想背景下分析和思考德国的存在形式及其包括历史、神圣和法律等方面的统治基础。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存在使这批学者提出了含有欧洲帝国烙印的、在国家政治学说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思想观念。政治思想家约翰尼斯·阿图秀斯和自然法学家萨姆艾尔·冯·普芬多夫应该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
J.阿图秀斯(Johannes Althusius,1563—1638)出身于狄顿豪森的一个农民家庭,毕业于巴塞尔大学法学专业,曾在拿骚一所加尔文派中学任教,主要教授自然法学,同时是拿骚伯爵宫廷的法律顾问,后来任埃姆登市政法律顾问,至终。
阿图秀斯的主要著作是《政治学概论》(Politica Methodice Digesta)。1603年的第一版是他在拿骚加尔文中学的授课稿;在1610年的第二版中,他删去了关于法学的内容,篇幅减小;1614年第三次出版的《政治学概论》含有大量的、作者本人的行政工作经验,并明确地与法学、神学和哲学著作区分开来,成为国家政治学专著。
概括地说,阿图秀斯在《政治学概论》中主要阐述了三种观点。(1)国家由单纯的个人社会和混合的公共社会共同构成。所谓单纯的个人社会,“是指一种由某几个人根据一份特殊的商定而结成的生活团体和共生共活的组织形式”,这种社会形成的途径是通过那份“特殊的商定”,这是将要共同生活的各方(不是双方)相互达成的默契。据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有责任承担任何有利于公益和公益所必需的事务。所谓混合的公共社会,是由“无数个单纯的个人社会为了确定秩序而结合在一起”的、“人们自发地,也完全是出于自由意志而组成的政治集体”,这种社会形成的途径是通过“单纯的个人社会的自由意志”。因为国家就像人的身躯,具有灵魂、首脑、四肢和细胞等各个部分,一经产生,每个部分就会统一协调,具有生命力。所以单纯的个人社会,如家庭,是国家的细胞,而混合的公共社会,如省县区,是国家的肢体;细胞构成肢体,肢体显现国家。(2)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家主权的观念由法国政治思想家让·波丹(Jean Bodin,1530—1596年)提出。波丹认为,国家就像家庭,国王就像家长,就像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力至高无上一样,君主在国家中的权力也是至高无上。阿图秀斯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君主是国家的首脑,是国家的一个肢体;拥有国家最高权力的不能是肢体,只能是整体。人民构成国家的整体。君主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主权,他所掌握的是君主职权;虽然君主职权是国家的最高职权,但不等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高于君主职权;前者与国家共存亡,后者只是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共兴衰。(3)民选官是国家秩序的保证人。所谓民选官(Ephor)是拥有国家最高决定权的人,他们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有一定的人数、任职时间和誓言的限制,负责监察国家首脑和高级官员,保证国家法律的实行和公民利益的实现。就此,可以明确地说,阿图秀斯的观点不符合当时欧洲学术界的思想主流,因为他完全站在德国的立场上阐发议论。
至17世纪前期,德国落后于西欧其他国家的现实已经引起学者们多角度的关注,特别是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存在,被普遍地认为是将德国建成诸如法国、英国和西班牙那样的民族国家的障碍所在。在阿图秀斯时期,历史已经表明,德国既不能像英国、法国那样通过军事武力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也没有机会像西班牙那样通过联姻或其他和平手段使帝国等级联合起来。马克西米连一世、卡尔五世等皇帝励精图治的结果就是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三十年战争爆发前期,有相当一部分德国学者主张“国家二元主权论”,主张国家主权既属于君主又属于拥戴君主的人民或等级,从而赋予神圣罗马帝国以联邦国家的特征。如魏玛的帝国政论家多米尼库斯·阿鲁迈(Dominicus Arumaeus,1579—1637)、英戈施塔特大学法学教授克里斯托夫·贝索尔德(Christoph Besold,1577—1638)以及萨克森法学家本尼狄克特·卡普佐夫(Benedikt Carpzov,1595—1666)等等。与他们的观点稍有不同,阿图秀斯坚持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构成了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显然,他的观点悖逆于以国王为核心形成民族国家的历史主流。阿图秀斯是第一位以德意志帝国法权为前提、以自然法学和新教神学理论为基础将德意志联邦国家纳入近代国家理论之中的人。
如果说J.阿图秀斯是在三十年战争一触即发的历史背景下阐述其人民主权的观念,那么普芬多夫关于国家自然法权的思想背景就是三十年战争及以后的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国家惨状。
萨姆艾尔·冯·普芬多夫(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出身于萨克森的一个路德派牧师家庭,先后在莱比锡大学和耶拿大学学习法学、哲学、神学、历史学及财政管理等专业,曾在哥本哈根为瑞典大使做家庭教师,并跟随大使到过海牙,在那里参与讨论自然法权理论,接触到西欧思想界名流。1661年,普法尔茨选帝侯专门为普芬多夫在海德贝格大学开设了自然法和国际法课程。任教七年后,普芬多夫又返回瑞典,不久成为瑞典王室史学大臣、枢密院议员和王国总秘书。晚年以同样的职位在柏林为勃兰登堡普鲁士宫廷效劳。他的代表作是用拉丁文写成的《自然法与国际法》(Dejure naturaeet gentium libriocto,1672)。
仅就国家政治思想而言,普芬多夫与阿图秀斯持有大致相似的观点。(1)普芬多夫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保障安全而通过两项公约建成。一项,人们相互约定,放弃个人的自然自由权利服从一个共同体,并约定该共同体的政府形式。另一项,统治者与人民约定:统治者担负维护共同安全的责任,人民承诺服从统治者的义务。统治者受自然法约束。一般情况下,人民无权反抗统治者,除非统治者极端地违背自然法。人类社会的两个基本自然法则,一是每个人都力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另一个是,不扰乱社会的安宁。因此,任何人对待他人,都不应当使他人感到自己受到侵犯,其具体原则包括不伤害他人人身、不褫夺他人财产、不违约、赔偿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等。(2)国家主权基于人类的尊严(dignatio) ,即人类的基本权利。(3)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既不具备亚里士多德所指称的国家形式,也不符合拥有主权的国家理论,而是“一个有点不规矩的政治实体,是一个怪物”(irregulare aliquodcorpuset monstro simile)。因为其主要政治观念形成于三十年战争与战后的恢复时期,整个德国处在从绝望到希望的过渡之中,所以普芬多夫的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角度对德国国家形式的思考在德国思想史上至少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个是德国统一的非帝国道路;另一个是德国启蒙运动的普遍理性法则。对此,下一章还将提到。
总之,三十年战争之后,关于德国国家的形式问题已经普遍地引起关注。根据法国、英国和西班牙及至俄国的百余年的发展情况,可以概括说,近代欧洲的国家概念特别包括三个要素,即国家意识、权力意志和政治强度。在德国,这三个要素在三十年战争后的帝国现实中已无从谈起,但全部包括在邦国的概念之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国家主权在人民”,还是“国家主权在君主”都悖逆于德国国情。如果赞同约翰尼斯·阿图秀斯及萨姆艾尔·普芬多夫所主张的国家主权在人民,那么作为帝国“执政主体”的帝国等级就有权力继续统治帝国。他们本身就是“人民”,他们的权利来自上帝,是天赋的。然而,正是帝国等级建成的邦国是德国统一的障碍。反过来看,如果赞同当时在欧洲占主流地位的、由法国波丹提出的国家主权在君主,那么作为政治“怪物”的帝国及其皇帝就有责任修复残破的德国;君权神授。然而,正是帝国、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蒙蔽了德意志王国,也正是皇帝、哈布斯堡王朝的皇帝使一场欧洲大战在德国的土地上摆开战场。显然,国家在当时的德国是不存在的,因为国家概念三要素的基本前提是内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