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罗马的遗产
一、对古希腊文明的吸收
从公元前1世纪恺撒征服中欧直到5世纪末法兰克人最终在中欧建立王国的几百年间,穷兵黩武的罗马人改变中欧和西欧地区原有农业经济的形态和社会的结构,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Vlkerwanderung)以摧枯拉朽之势冲垮了庞大的罗马帝国。相比较而言,虽然在中欧历史的长河中罗马人在中欧驻足的时间可谓是弹指一挥间,但是却留下了非常宝贵的历史遗产。
罗马人在建立起一个横跨三大洲的帝国的同时,也为东西方古典文明的相互吸收和融合创造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尤其是希腊的古典文明被传到中欧和西欧地区,为其之后历史进程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有西方学者认为,罗马是个“模仿的民族”,因为罗马在各个方面都处于希腊的影响之下,而且古希腊人创建的文明在罗马人那里得到继承和发扬。也有西方学者甚至认为“罗马历史是西方历史的真正开端”,因为“由亚历山大带到东方的希腊文明未能持续太长的时间,由恺撒、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和奥古斯都带到西方的同样的文明,却成了西欧其后许多成就的起点”。
罗马人在其社会从氏族部落向帝国的演进过程中,接受希腊城邦制时期确立的法权思想,按照希腊人提出的“正义”(ius)和“自然法”(iusnaturale)的两个最基本的法理要素,把罗马人口耳相传的习惯法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有了欧洲最早的成文法(das schriftliche Recht),通过制定公开的诉讼程序,建立适合自身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1世纪以后,法律权威的凸显培养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他们对法律权威进行诠释,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后世留下了不朽的法学著作,他们在争辩和论述中确立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从2世纪中叶起,罗马法学家们积极的法律活动逐渐地被列入到罗马帝国的政体中,编辑法典、解释法律问题成为官方的法律行为,在罗马帝国内有了常设的法律顾问,设立了常设的法律咨询机构。3世纪的危机造成帝国社会的动荡,催生了罗马帝国专制君主制的确立,戴克里先皇帝(Gaius Aurelius Valerius Diocletianus,236或245—312,284—305年在位)采取强硬的措施进行一系列政治和行政改革,皇帝通过颁布谕令(constitutiones)提升皇权的权威。戴克里先要求罗马的法学家们依据皇帝的授意解释法律,组织法学家们把皇帝颁布的谕令汇集成册,出现了法典(codex)这种法律形式。这种“专制统治与法律以及世界范围的公民权思想的结合给欧洲的历史和思想以巨大的影响”。
民族大迁徙时期,日耳曼人用他们的习俗在西欧和中欧地区建立起自己的部落王国,这些部落王国虽然独立于罗马帝国的行政体制和法律体系之外,但是它们并没有完全的固步自封,而是有意识地吸收罗马帝国某些制度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形式就应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5世纪中叶,先后在罗马帝国境内建立日耳曼部落王国的国王们,授命罗马人用拉丁文编纂日耳曼人现行的习俗,作为王国的法律颁布,以使罗马人了解和遵守日耳曼人的习俗和传统,以此调解王国所在地区各民族之间的纠纷。迄今存留下来的那个时期的日耳曼人的法典有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Codex Euricianus,466—484)、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里克法典》(Edictum Theodorici,493—526)、法兰克人的《撒利克法典》(Lex Salica,507或511)等,以及还有在意大利北部建立的最后一个日耳曼人部落王国——伦巴底王国的《洛塔列法典》(Edictum Rothari,634)。在东哥特王国统治的地区内,还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典,一种是以规定赎金数目为惩罚方式,以陪审、亲属的义务、誓言为形式的源自于日耳曼人传统的日耳曼人的法律,一种是没有进行任何修改而保存下来的罗马法,前者适应于东哥特人,后者应用于被征服地区的罗马人。
西方的历史学家们对保存较完好的《撒利克法典》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法国著名学者基佐认为,《撒利克法典》是一部打有罗马烙印的日耳曼人的法规,它表明了从日耳曼人社会状况变成罗马社会状况这一过程,同时也表明了这两种社会的衰微及融合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可以这样说,罗马法的原则通过日耳曼人的部落王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传承,尽管这种传承并不如大地产制这样明显,但与大地产制一样,同样可以被看作是罗马因素,与日耳曼因素融合在一起,在法兰克王国中产生出一个新的制度。
二、基督教的延续
罗马帝国留给西欧的另一个遗产是基督教(Christentum)。公元前1世纪中叶前后,罗马人攻占耶路撒冷,将其置于罗马人的统治之下,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罗马人对犹太人(Juden)的强征暴敛引起当地居民强烈的反抗,犹太教(Judentum)内部也因与罗马统治者的关系分裂出不同的教派,一些不满犹太教祭祀集团的中下层社会的民众组成艾赛尼派(Essener)。这一教派通过传播自己的教义号召人民反对罗马人的盘剥和统治,反对犹太祭祀集团屈服罗马人的统治,故而遭到罗马统治者和犹太教上层祭司团的镇压和排斥。1世纪上半叶,艾赛尼派的宗教首领耶稣(Jesus von Nazaret,4v.Chr.—30或31v.Chr.)和他的随从在耶路撒冷被犹太教上层祭司团俘获,他们都以异端的罪名被处以钉上十字架的处罚。这一残暴的处罚在社会中下层民众中激起强烈的反响,更多的人成为耶稣的追随者,艾赛尼派也逐渐演变成信奉基督(Christus)的基督教派。基督教派把基督奉为“救世主”,在传播教义的过程中产生的4部《福音书》(Evangelium),将基督神化,从而吸引众多的信徒。1世纪中叶,具有罗马公民身份的犹太教信徒保罗(Paulus von Tarsus,10?—67)在参与迫害基督徒的过程中了解并接受了基督教派的宗教思想,转而自称是基督的使徒,在地中海各地传教(Mission),并且在传教的过程中创立基本的教义理论,确定基本的宗教仪式,创建最初的组织机构——教会(Kirche),基督教从犹太教中游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宗教。
罗马帝国3世纪危机时期,罗马皇帝戴克里先为了消除多帝并治而造成帝国内部的分裂,借助罗马的神教重树皇帝的绝对权威,然而罗马神教的民族狭隘性与帝国内多民族的社会结构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受到多方抵制。戴克里先皇帝采取强硬的手段排斥基督教和其他宗教,基督教的信徒遭受迫害和镇压。但基督教本身所具有的普世性,尤其是其教义的可解读性和可诠释性,一经传播就被帝国内各个民族和部族的人们接受,甚至早在2世纪时罗马帝国上层社会中就已经不乏基督教的信徒。2世纪后期,上层社会中的基督徒有意识地把基督教的教义趋向于罗马帝国的政治统治,在诠释教义时声称基督徒应遵循耶稣的教诲自愿地为帝国缴纳赋税。被誉为拉丁第一教父的泰尔图利安(Quintus Septimius Florens Tertulianus,150—230)就竭力说明基督徒是罗马帝国的支持者,基督教是帝国安定的保证。306年,君士坦丁(Flavius Valerius Constantinus,272或285—337,306—337年在位)依靠罗马以及其他部族的贵族确立在帝国西部的统治地位,313年在米兰颁布宽容基督教的《米兰敕令》(Edikt von Mailand),宣布允许民众自由信奉各种宗教,帝国不仅归还基督徒和教会在戴克里先时期被没收或抢劫的财产,而且还给予丰厚的馈赠,免除担任神职人员的各种赋税和劳役,这就为基督教更为广泛的传播提供了政治和经济的保障。
君士坦丁大帝宽容基督教,是要以此作为树立其统治权威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因而必须保证基督教在教义上的统一。325年,君士坦丁在今天土耳其境内的古城尼西亚亲自主持召开第一次有各地主教参加的基督教公会议(kumenisches Konzil),确立“三位一体”(Trinitt)为基本信经,即《尼西亚信经》(Bekenntnis von Nica)。为了控制教会,君士坦丁按照罗马帝国的行省建制划分教区(Bistum)和大主教区(Erzbistum),任命皇室信任的人为重要地区教会的主教(Bischof)和大主教(Erzbischof),帝国的社会上层越来越占据着教会的重要职务,比较典型的例证是米兰的大主教安布罗修斯(A mbrosius von Mailand,339—397)。在西罗马帝国境内,米兰大主教的宗教地位仅次于罗马的大主教,安布罗修斯的父亲是罗马军团驻特里尔的长官,他本人也曾经做过米兰行省的总督,374年在他还未受洗皈依基督教时就被任命为米兰的大主教。这些担任宗教职务的主教和大主教们行使着罗马行省总督的职权,他们还持有大量的土地财产。达马苏斯一世(Damasus I.,350—384,366—384年在位)入主罗马教会任教皇之后强调,驻节在罗马城的教会是由使徒彼得(Simon Petrus,?—67)建立的教会,彼得是耶稣的第一使徒,罗马教会的主教是彼得合法的继任者,因而罗马教会的主教具有绝对宗教地位。他授命把希腊语的《圣经》翻译为拉丁语,确认《尼西亚信经》的权威性,排斥持有异议的阿里乌派(Ariannismus)以及其他一些对教义持不同观点的教派为异端教派(Hresie),宣布将他们逐出罗马城。450年,罗马教会的主教利奥一世(Leo der Groe,400—461,440—461年在位)借助瓦伦蒂尼安三世(ValentinianⅢ.,419—455,425—455年在位)皇帝的支持,在西罗马帝国确立罗马教会绝对的宗教权威,罗马教会的主教被尊称为教皇(Papst)。
受到西罗马帝国排斥的阿里乌派在罗马帝国的东部站住了脚,高卢周边地区的日耳曼人却普遍都皈依了基督教的阿里乌派,日耳曼人的原始宗教则随着其皈依基督教而消失。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日耳曼人那里,甚至只要他们一接触正在崩溃的罗马世界帝国,一接触它刚刚采用、适应于它的经济、政治、精神状态的世界基督教,这种情况就发生了。”西哥特人是最早皈依基督教阿里乌派的日耳曼人。4世纪中叶左右,西哥特的第一位主教乌勒菲拉(W ulfila,311—383)用哥特语主持基督教的仪式、诵读《圣经》(Bibel),即使在阿里乌派被罗马皇帝斥之为异端之后,西哥特人依然信奉阿里乌派。在意大利建立部落王国的东哥特人以及在北非落脚的汪达尔人也都先后信奉基督教的阿里乌派。然而,在高卢地区建立王国的法兰克人则奉罗马教会为基督教的权威,这是罗马天主教得以在中世纪延续乃至发展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尽管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给了摇摇欲坠的罗马帝国致命的一击,但是基督教却作为罗马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法兰克人进入新的社会结构中。
基督教得以在罗马帝国晚期提升为官方允许的宗教并能步入中世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基督教神学理论家们用希腊古典哲学对基督教教义的理论化。4世纪中叶以后,基督教的教父们(Kirchenlehrer)先后用希腊古典哲学的知识和方法对基督教的教义进行理论诠释,其中最具代表的教父是安布罗修斯、哲罗姆(Hieronymus,342—420),尤其是希波的主教奥古斯丁(Augustinus von Hippo,354—420)。奥古斯丁用柏拉图的哲学方法论阐述基督教的原始教义,为基督教创建了一个完整的神学理论体系,他用13年的时间完成重要著作《上帝城》(De civiate Dei),构筑了他的“天国论”的理论基础。奥古斯丁把世界分为二元,即:天上的天国世界和地上的世俗世界;属于天上王国的是被上帝选中注定能得救的人,被上帝所弃的人则在尘世为虚妄的权势相互争斗。基督教的教会是上帝设在尘世拯救罪孽深重人们的机构,教会是上帝神圣的工具,应该承担世俗国家应该履行的职能。奥古斯丁认为罗马帝国灭亡的原因在于人的“原罪”,原罪的根源在于人滥用了自由意志,这就需要教会为其祈求上帝的神恩,用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给予天启,拯救那些处于罪孽深渊的人。奥古斯丁没有把入侵的日耳曼人看作是天国的敌人,他认为教会的任务是使这个新的君主皈依基督教。奥古斯丁的《上帝城》是进入中世纪以后法兰克王权以及后来的德意志皇权“君权神授”(Gottesgnadentum)神学政治理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