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级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目前国内个别省市在某些鉴定项目上已制订地方性标准/规范在指导当地鉴定工作,其他地区在相关评定中可能借用或参照使用。以上海为例,2008年,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沪司鉴办[2008]1号),供实践中参考,试图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原则性要求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该标准在4.4.2条款中,对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1)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2)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3)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4)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
(5)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
几年试用下来,本标准较好地规范了上海市的“三期”鉴定工作,纠正了评定的无序状态。在目前业内相关“三期”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乏的时候,对所承接的某些外地省市案件,在征得委托方与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上海市的司法鉴定机构也使用本标准开展鉴定工作,实际应用效果也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