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的启动
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主要是由《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进行规定,而这两大法律目前仅规定了司法机关(侦查机关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司法机关,但本书为叙述方便,将司法机关作广义理解,即本书的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权启动鉴定,其他当事人仅仅有启动的申请权。如《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由侦查机关启动,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启动,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启动。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的鉴定启动由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而法官认为应当对行为人精神状态或智力水平进行鉴定的,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但是,在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由哪个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双方协商确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法院应当准许,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协商或者虽然进行协商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然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启动与其他类别鉴定的启动还存在一定的不同,其鉴定程序的启动更困扰诉讼各方当事人,各方对其“动机”迥异,态度也十分谨慎。首先,从功利主义因素来看,侦查机关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最终才收集到相应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那么就意味着嫌疑人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其就有可能逃避刑事追诉,侦查机关先前的工作就会付诸东流。其次,从被害人因素来看,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方,其对犯罪行为人有更强的追诉愿望,往往希望加害人能够被“血债血偿”、“以牙还牙”,得到应有的报应。如果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逃脱处罚,被害人显然无法接受,而最终可能实施针对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等的各种上访、闹诉行为。再者,从社会公众方面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新闻舆论力量的兴起,社会公众对一些案件,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关注度日益增强,往往会形成一定的舆论倾向。当然,正当、合法的舆论监督固然能够保障司法的公开、透明、公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但是,过度的、不恰当的,尤其是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的社会舆论监督,不仅不能够发挥舆论的应有作用,反而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阻碍。如果社会公众受到诱导或是出于对司法公信力的不信任等原因,往往认为鉴定是暗箱操作的结果;同时,司法机关也担心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精神病,不知如何向被害人、向公众“交代”。因此,对于一些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恶性案件,司法机关往往不太愿意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最后,从犯罪嫌疑人角度来看,由于担心一旦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贴上“精神病”的标签,会对将来生活、家庭等造成困扰,部分对象也不愿意接受法医精神病鉴定。可喜的是,刑事案件上这种不太愿意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情形目前已有明显的好转。
法医精神病鉴定启动存在的问题在新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中,也显得尤为必要。因为在强制医疗实施中,如果不启动鉴定程序,就可能使得不应当被强制医疗的行为人被强制医疗,而应当强制医疗的行为人没有被强制医疗,这不仅损害国家司法权威,也对当事人权利造成极大侵犯。此外,司法机关,尤其是作为法律唯一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以及地位中立的法院,其不但有追诉犯罪的义务,更有保障公众安全的责任。但是,强制医疗的对象仅限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精神病人,仅能采取非自愿住院等其他措施,而不能采取强制医疗,以防该制度被滥用。对此,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及时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在上述各阶段也可申请司法机关启动相关鉴定程序。对于司法机关不启动鉴定程序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司法机关在充分审查案件具体情况下,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对于应当鉴定的,责令下一级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对于无须鉴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目前已存在诉前调解委员会制度,或出于立案前证据展示需要,作为利益攸关方,双方当事人也应当具有自行启动鉴定的权利,通过律师等途径启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事宜(该鉴定可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相反,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启动鉴定的特定情形外,履行居中审判职能的法院不得随意启动鉴定,但可以提醒当事人存在需要鉴定的可能。
与两大诉讼程序下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不同,在非自愿住院争议情形中,患者或其监护人可以自行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障碍医学鉴定。但是,该自行启动并委托鉴定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①精神病障碍患者具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形;②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③已经由两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过再次诊断;④患者或其监护人对再次诊断结论依然有异议;⑤接受委托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机构与鉴定人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