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夸大损失程度骗保应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2000年9月,容某为自己的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2001年7月4日,容某所雇司机驾车外出时与他人车辆相撞。事后容某持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容某负全部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记载容某应赔偿总计9万元。保险公司发现材料有可疑之处,就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发现容某涂改、伪造了大部分证明。交通部门证明容某实际上应负次要责任。容某总计只应负担3万元的损失。容某涉嫌保险诈骗被提起公诉。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如果应赔偿,应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夸大损失程度骗保的案件。
夸大损失程度索赔是一种保险诈骗行为,可能会不同程度地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后果。
对于夸大损失程度骗保,1995年《保险法》出台前,草案修改稿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等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吸收有些委员的意见,决定对此种情况区别对待,保险人仅能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虚假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现行《保险法》第2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等夸大损失程度骗保,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等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是保险人核赔的重要根据之一。被保险人等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等伪造、变造有关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保险诈骗行为。如果要求保险人对诈骗虚报部分予以赔偿,显然有悖公平正义之一般法理。
除此之外,《保险法》第28条第4款又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被保险人等夸大损失程度骗保,已经取得保险金的,应当退回;导致保险人因处理骗保而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在夸大损失程度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确遭受了一定损失。对于未虚报的损失,如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仍应予以赔付。因为对于这部分损失,投保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费作为对价。如果允许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则会造成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被保险人等仅对其诈骗虚报部分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未虚报的损失,被保险人等并无过错,故不构成保险人免责的理由。
以上所述为夸大损失程度骗保的民事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38条还规定,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我国《刑法》第198条又将夸大损失程度骗保数额较大的,规定为保险诈骗罪的一种情形,并相应规定了拘役、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本案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容某,本来总计只应负担3万元的损失,却通过伪造、变造证据的方法,企图骗使保险公司以9万元损失来计赔,其行为显然属于夸大损失程度骗保。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6万元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容某未虚报的3万元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据相应理赔规则予以赔偿。此外,容某诈骗保险金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的规定,亦构成保险诈骗犯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