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海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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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海文集 第3卷

唐代官手工业的性质和作用载《教学与研究》,1955(8-9)。

官手工业,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存在了。远在西周,即已有政府经营手工业的记载;到汉代,中央官制中更有考工令、平准令、御府令、尚方令等,官手工业就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其后它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直存在到封建社会末期。因此,研究一下官手工业的性质,研究一下官手工业对中国社会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对封建社会中手工业发展的作用,是很有意义的。

但是,官手工业的性质和作用,在不同历史时期(譬如在封建社会初期、封建社会中期和封建社会末期)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正确了解这一问题,就必须把官手工业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有机地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必须具体地、历史地说明官手工业在当时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说明它在某一个具体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

很多史学家把唐代叫作中国封建社会的“分水岭”,在唐以前和唐以后,社会经济确实起了一些极为明显的变化。这个变化同样明显地表现在官手工业之中。因此我们选择唐代作为研究官手工业的重点。

唐代官手工业与当时封建经济的关系

在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超经济的强制。除封建所有制外,还存在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地主剥削农民的经济基础。农业是最重要的生产部门。手工业一般作为农村的副业与农业相结合。除此之外,也有离开农业而独立的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作坊。

官手工业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和生产部门,然而它却与上述各种所有制形式都有着直接的联系。

唐代,官手工业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同样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过,如马克思在讲到亚细亚的情况时所指出的,“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而这种土地所有权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关系同时就必然会当作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资本论》第三卷,1031~1032页。。正是在这种人身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官手工业才能在榨取农业、小手工业的无偿劳动和物质的条件上发展起来。我们可以从三方面来说明这一点:

第一,官手工业的原料,除有一部分是政府自己采办,另外有少数是由政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半强制性“和买”外,绝大部分是强迫农民“任所出州土以时而供送”的,如中尚署所需要的金木、齿革、羽毛,左尚署所需要的金帛、胶漆、材竹,右尚署所需要的绫绢、金铁、毛革,织染署练染所需要的各种染料,无一不是由各州“岁贡”而来。参见《唐六典》卷二十二《少府监》。《唐六典》户部所列各道贡赋中,属工业原料的有麻、蜡、漆、熟青、熟绿、丝、绵、胶、铁、芒硝、水银、各种皮革等二十二种。这些原料或半成品,大都要事先经过手工业者的开采和加工。因此,如果没有相当发达的手工业和农村家庭副业,尤其是如果没有政府与这些手工业者和小农的主从关系,官手工业的存在是不能设想的。

第二,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除了少数的官奴婢和刑徒外,其余全是征发来的民间的工匠和农民。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还要详细讲。可是从这里也就可以看出,官手工业是通过国家所把持的封建特权,在榨取农业、小手工业之下存在和发展的。

因此,官手工业生产得以进行是因为,一方面从小生产者那里抢掠来原料,另一方面又从小生产者那里抢掠来劳动力。开元二十二年(734)崔沔谈官家铸钱,“若税铜折役,则官冶可成”《册府元龟》卷五〇一。,最集中地表明了上述特点。

第三,官手工业不仅指直接由政府经营的手工业生产,而且还应包括虽由人民经营,但隶属于官手工业的(如亭户、灶户、坑冶户)以及民间兼应官差的(如贡户)手工业生产。我们以贡户为例。所谓贡户,大都本是小手工业者,有着特别高明的生产技术,但是在官家那里登记上了他们的名字。他们必须在指定的日期里,按官家所规定的产品和式样来进行生产,并在产品上记上自己的名字。《全唐诗》卷十一王建《织锦曲》:“大女身为织锦户,名在县家供进簿。长头起样呈作官,闻道官家中苦难。回花侧叶与人别,唯恐秋天丝线干。……合衣卧时参没后,停灯起在鸡鸣前。一匹千金亦不卖,限日未成官里怪。……”又白居易《新乐府》的《紫毫笔》:“紫毫笔,尖如锥兮利如刀。江南石上有老兔,吃竹饮泉生紫毫。宣城之人采为笔,千万毛中拣一毫。毫虽轻,功甚重,管勒工名充岁贡……”又元稹《织女词》注云:“予掾荆时,目击贡绫户有终老不嫁之女。”(《唐文粹》卷十二)从各种贡品之多看来,这种贡户是不在少数的。而为数不少的贡户之存在,同样说明了官手工业如何建筑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筑在对小手工业者残酷榨取的基础上。

由此可见,官手工业不仅不与封建生产关系相对立,而且正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反映,正是封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还不能到此为止。我们不仅要了解官手工业与整个封建经济的关系,而且还要了解官手工业在当时社会经济中占着何等地位。为此,我们必须较为详细地叙述一下当时社会经济的情况。

整个唐代,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尽管中唐以后,手工业和商业有着相当的发展,这一情况也仍然没有改变。这首先表现在,绢帛等实物还作为交换媒介而与钱币并用。在唐初,绢帛曾是很重要的交换媒介,甚至使用得比铜钱还广泛。中唐以后,虽然出现了“柜坊”和“飞钱”(俗称“便换”),也没有能完全排斥掉绢帛之作为货币的用途。关于这一点,可参见彭信威:《中西货币史》第四章第一节;加藤繁:《唐代绢帛之货币的用途》,载《食货》,第一卷第二期。

在农村,实物交换尤其普遍。直至穆宗长庆二年(822),还有这样的记载:“中书舍人韦处厚……云……山谷贫人,随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随时,市盐者或一斤麻,或一两丝,或蜡或漆,或鱼或鸡,琐细丛杂,皆因所便。”《唐会要》卷五十九。

在以前,政府向人民征租庸调,全是实物。建中年间(780—783)定两税法,曾规定一部分折征现钱。这引起了很多人的反对。在反对者的言论中,很可以看出当时经济的自然性质。如河南尹齐抗说:“百姓本出布帛,而税反配钱。……农人所有,唯布帛而已。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新唐书·食货志》。陆贽叙述两税以前的情况说:“谷帛者人之所为也,钱货者官之所为也。人之所为者,故租税取焉;官之所为者,故赋敛舍焉。……是以国朝著令……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缯纩布麻……”《陆宣公翰苑集》卷二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他批评两税之“但估资产为差,便以钱谷定税”是“不稽事理,不揆人功”。到宪宗时,杨於陵等就要求“天下两税榷盐酒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土所产物充税,并不征见钱”,以免农人“贱卖匹帛”《唐会要》卷八十四。。我们且不论实行两税是不是真的“不稽事理,不揆人功”,但这些意见中所表露出的当时自然经济的情况却是十分明显的。

自然经济的特征还表现在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以及地主的庄园手工业之盛行。大部分农民都兼营纺织副业,一方面,满足全家的衣着之需;另一方面,作为赋税交给国家。白居易《秦中吟·重赋》:“厚地植桑麻,所要济生民。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根据前引的《唐六典》的记载,全国十个道的贡赋,绝大部分是手工业产品,特别是丝织业和麻织业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天宝八年(749),政府收入除钱粟外,还有绢七百四十余万匹,绵一百八十五万余屯,布一千六百零五万端。参见《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七《邦计部》。这个庞大的数目绝大部分是由小农交纳的。元和十一年(816)京兆府有一个奏折上讲道:“小户本钱不足,任纳丝绵斛斗,须是本户,如非本户,辄合集买成匹段代纳者,所由决十五,枷项令众。”(《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八)家庭手工业之纺织业在整个农民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还可以从下面的诏令中看出来:


(开元)二十八年十月戊辰诏曰:如闻徐泗之间,丝蚕不熟。虽庸课已纳,虑百姓艰辛,今年地租特宜放免。《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


在地主的庄园中,除庄宅和田地之外,大多还包括果园、菜园、店铺、茶园、盐畦、车坊等。有的庄园不仅有“家机”织造“䌷绢”,而且还有银匠打造银器。《太平广记》卷一百七十二“赵和条”,记地主赵和所开的家产清单,有“稻若干斛,庄客某甲等纳到者;䌷绢若干匹,家机所出者;钱若干贯,东邻赎契者;银器若干件,匠某锻成者”。绝大部分地主还往往截水造碾硙,这是利用水力发动的碾米制粉手工业。碾硙之多,甚至影响到农田的灌溉。大历初,郑渠、白渠二水就有“贵家豪戚”的“私碾百余所”,以致“农夫所得,十夺六七”《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七。。在大文学家王维的庄园中,甚至专设两人负责制作供自己扫地之用的扫帚。参见冯贽:《云仙杂记》卷八。

自然经济的特征还表现在政府的收入中。在实行两税法以前,政府收入来源主要是租庸调、户税、地税地税,指以设立义仓为名而征取的税。。两税法虽然规定“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但商税在政府整个收入中始终只占极小的比例。德宗接受了赵赞的建议,“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税十之一”,也只是用以“赡常平本钱”。而且接着就因为“军用迫蹴”, “亦随而耗竭”《新唐书·食货志》。

官手工业在唐代有着十分巨大的规模,这也正说明了当时的自然经济的性质。如我们所知道的,以后,在商品生产更加发达的明代和清代,官手工业就日趋衰落了。

唐代官手工业之建基于自然经济之上,不仅表现在上面所列举的官手工业的原料直接取自民间,并且是多种多样到几乎包罗万象,而且还表现在官手工业为获得劳动力而实行的徭役制度上。列宁早曾指出:徭役制度盛行的必要前提之一是“自然经济的统治”《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61页。

最明显不过地表示出官手工业的自然经济性质的是官手工业的产品。官手工业产品的种类是很多的。从维护封建统治所必需的军士用的武器,到统治者为满足其奢淫生活及维持等级尊严所需的服用玩好,直至平日吃喝的菜蔬和酒,都由官手工业源源供给。仅金器就有“销金、拍金、镀金、织金、砑金、披金、泥金、镂金、撚金、口金、圈金、贴金、嵌金、裹金”等十四种。参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官手工业内部分工十分细密,如少府监织染署就包含二十五作。其中织衽之作有布、绵、、纱、绫、罗、锦、绮、、褐等十项,组绶之作有组、绶、绦、绳、缨等五项,䌷线之作有䌷、线、弦、网等四项,练染之作有青、绛、黄、白、皂、紫等六项。参见《唐六典》卷二十二。政府甚至对一些不很重要的手工业生产部门也专门委任官吏来经营,以满足统治者消费的需要,例如毡、毯和酒的生产,就有毡坊使、毯坊使、酒坊使专门管理。《事物纪原》卷四:“《宋会要》曰:唐有毡坊、毯坊使,五代合为一使……又曰:唐有酒坊使,宋朝初加内字,后去之。”这多种多样的产品,除一小部分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盐和农具)作为商品出卖,以及另一部分留作对外交换(这种交换大多是通过“贡”与“赐”的形式来进行的)之用外,其余都是由政府或统治者直接消费,而不是当作商品投到市场上去的。

可见,官手工业“从采取各种原料起到最后制成消费品止”,都很少与市场发生联系,而这正是自然经济的最重要的特征。因此,尽管官手工业有那么庞大的组织、细密的分工、巨量的精美产品,但它不仅不瓦解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反而正好是建基于自然经济之上,并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当然,绝不能把封建制度下的自然经济的统治理解为绝对没有商品生产,没有交换,理解为纯粹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斯大林同志指出,商品生产在封建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封建制度服务过。参见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事实上,整个唐代的商品生产、商品货币关系是有很大发展的,特别在城市中尤其如此。

唐代的城市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种类的手工业作坊,如织锦坊、纸坊、毯坊、染坊、酒坊、糖坊、铜坊、金银作等。这些作坊,进行着商品生产。在定州出现了拥有“绫机五百张”的大型手工业作坊。《太平广记》卷二百四十三“何明远条”:“唐定州何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资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虽然这只是个别的而且是极不详尽的记载,然而定州正是丝织业很发达的地方,因此,出现这种大型丝织业手工作坊是并不奇怪的。

各地已出现了以精美见称而名闻全国的手工业特产,如扬州的铜镜、四川的绫锦、襄州的漆器、大邑的瓷器、宣城的纸笔等。这说明某些产品的市场已超越了地方性的限制而向更大范围发展。扬州的丝织品更远输海外。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唐以后,商业也真正繁荣起来,某些地主也开始从事商业。《太平广记》卷一百二十八“尼妙寂条”记有一个经常役使“群佣苦作”的地主申兰,“或农或商”,“或畜货于武昌”。

当时商业繁荣的情况,如《通典》卷七所记:


至(开元)十三年……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


《旧唐书》卷九十四《崔融传》:


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


随着水路交通的发达,出现了“操驾之工数百”李肇:《国史补》卷下。的大航船。至于装载八九千石的货船,更是普遍。

扬州城中“商贾如织”,当时的扬州不仅是国内贸易的中心,同时也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城市。参见全汉昇:《唐宋时代扬州经济景况的繁荣与衰落》,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一本。

上面已经讲到整个唐代还是存在着实物交换。然而随着商品生产及商业的发展,货币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大,出现了类似汇票性质的“飞钱”,甚至出现了类似存款取款的金融关系的萌芽。《太平广记》卷十六“张老条”、卷十七“卢李二生条”、卷二十三“张李二公条”等,都记载当时可凭某种信物支取款项。在高宗、武宗时代,已有面额一贯和十贯的名为“钞”的纸币。参见秦璟:《唐代货币之一考究》,载《中国经济》,一卷二期。货币流通量之增加也反映在政府收入之中。唐中叶以前,政府岁入以谷粟布帛等为主,钱币只占4%~5%;安史乱后,政府整个收入减少了,其中钱币收入的绝对量反而增多,如天宝八年(749)收入钱数为二百余万贯,到宝应元年(762)为四百万贯,大历十四年(779)便达一千二百万贯。参见全汉昇:《唐宋政府岁入与货币经济的关系》,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十本上册。

最足以表明唐代商品生产发展情况的是,在唐代城市手工业者的行会组织发展起来了。每行有特定的行规,有自己的行会语言,推举“行头”“行头”,或叫“行首”“长老”。。行头要规定产品价格,主持对官府纳税和其他交涉事件。参见全汉昇:《中国行会制度史》。行会在这个时候发展起来不是没有原因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指出:中世纪的行会就像当时农村土地公社(马克)似的,是由经济上深刻的自然性质产生的。行会的产生,一方面表示商品生产还较为微弱,小商品生产者还经不起竞争,还惧怕竞争,因此才不得不借助行会来限制竞争;另一方面也正表示,在自然经济的统治下,商品生产有了某些发展,使得市场扩大了,于是小商品生产者日夜惧怕的竞争终于不可避免地日益剧烈起来,这竞争“破坏了小工业者实际的垄断地位所造成的家长制的幸福”。而他们为了“要求保持这种垄断地位”,才必然地出现了行会的组织。

所有这一些,对官手工业不是毫无影响的。我们已经说过,官手工业是建筑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的,尽管上述一些商品生产活跃的情况并未改变自然经济的统治,然而也不能忽视地对官手工业起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使得官手工业中的劳动力性质起了某些重要的变化。这一点,我们在下面就要谈到。

唐代官手工业的封建性质

不是所有的有着劳动分工与协作的手工业生产都属于资本主义的形态。马克思说:“在古代世界,在中世纪,在近代殖民地,间或也有极大规模的协作,但都是以直接的支配服从关系,特别是以奴隶关系作为基础。资本主义的形态,却自始就是以自由工资劳动者为前提。”《资本论》第一卷,400~401页。列宁也指出,在俄国除了纯粹资本主义式的手工工场外,还有一种奠基在农奴的或暂时负有义务的农民的劳动上面的手工工场。这种手工工场与资本主义工厂是截然不同的。参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从马克思和列宁对各种不同性质的协作与手工工场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决定手工工场性质的是:(1)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2)与此相关联的劳动者的性质。

关于第一方面,我们在上一节中已经有了大致的说明。手工业生产与农业生产不同,生产资料主要不是土地,而是手工业装备和原料,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货币。可是这一些在官手工业中完全不具有资本主义的固定资本、流通资本的意义。前面已经说过,这一些无非是国家以封建特权从小农和小手工业者那里榨取来的剩余劳动而已。因此,官手工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作为封建制度上层建筑的国家。从这一方面可断定,唐代官手工业的性质是封建的。

可是,为了全面论证官手工业的封建的性质,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来考察一下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的性质,因为在唐代,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有着十分复杂的情况。

唐代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大概有这几种:

第一,官奴婢和刑徒。他们都是罪犯,一般罪犯在服刑期间“则皆配居作”, “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唐六典》卷六。。犯了反逆罪的,其全家男女、奴婢就都要“没官”而为官奴婢,“有技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终身服役。官奴婢和刑徒无任何劳动报酬,只是由政府供给衣服和粮食,有病时“太常给其医药”《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条”。

与官奴婢相类似的是番户和杂户。他们与官奴婢的不同只是在于官奴婢“长役无番”,而他们却可以轮番服役,“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悉皆一月,十六以上当番,请纳资者听之”《唐六典》卷六。。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再遇赦宥,才可成为“良人”。

这些人不论是在役或在家,如果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唐律疏义·捕亡》。,是没有任何自由的。很明显,这些劳动者被奴役的程度虽有若干不同,但基本上都还是与奴隶无多大区别的农奴。然而这一部分人在整个官手工业中不占重要地位。

第二,短番匠。政府把全国的专业工匠都组织起来,“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新唐书·百官志》。。被组织起来的工匠,政府选择其中“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每年到官手工业中去服役二十日。这些工匠没有任何报酬,甚至“粮用皆自赍持”《唐大诏令集》卷七十二《乾符二年南郊赦》:“每念疲人,尤多横役……材石人工,并配百姓,至于粮用,皆自赍持。”《全唐文》卷一百五十三戴胄《谏修洛阳宫表》:“一人从役,举家被废,入军者督其戎仗,从役者责其糇粮。”《唐文粹》卷十六《采玉行》:“官府征白丁,言采蓝溪玉。绝岭夜无人,深榛雨中宿。独妇饷粮还,哀哀舍南哭。”。他们若在上番时逃亡,也是“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唐律疏义·捕亡》。。这些劳动者是如列宁所说的“暂时负有义务”的徭役制度下的手工业者。

第三,和雇匠。即由政府募雇一些匠人,给予一定的报酬。与此相类的还有明资匠。

除了上述三种基本的工匠外,在官手工业中工作的,还有不少军人(“官健”)《唐会要》卷三十《诸宫杂记》, 《全唐文》卷九十二《昭宗改元天祐赦文》, 《太平广记》卷八十四“会昌狂士条”,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载。,他们接近第一类。还有一种“巧儿”或“绫匠”,他们身份上较自由,有专门技术,同时还有私蓄注2,接近第三类。另外,还有一种长上匠。很多人把他们看作一种既不同于官奴婢与刑徒,也不同于短番匠与和雇匠的匠人。其实,长上匠只是长期在官手工业中工作,至于他们的性质则是各种各样的。有“官户长上者”,他们的性质与官奴婢差不多,只是发的粮食稍多一些。参见《唐六典》卷六《刑部》注。有“本司招补”的“长上募士”《唐会要》卷六十五《卫尉寺》。和“太常自访”的“长上散乐”《唐六典》卷十四。,这些人虽不是工匠,但身份和待遇是与和雇匠一样的。有“诸州匠人长上者”,他们的待遇是“州率其资纳之,随以酬雇”《唐六典》卷二十三。或“州县率资钱以酬雇”《新唐书》。,即与和雇匠一样领得报酬,可以看出他们的性质与和雇匠一样。因此,为了把问题简单化,我们暂且抛开官健、巧儿、长上匠等不管,而集中分析上述三种基本类型。

注2 《唐会要》卷五十一记,贞元三年(787),皇帝“命玉工为带坠,有一误堕地坏焉。工者六人,私以钱数万市玉以补坏者”。

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在整个唐代自始至终都是同时存在的,但他们在官手工业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却不是自始至终都一样。一般说来,在开元、天宝(713—755)以前,是以短番匠为主;开元、天宝以后,和雇匠有了更大的发展。

《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唐六典》卷七记载:“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府将作监。”有的史学家据此就以为,在唐代一开始就存在着一种“纳资课代役”的制度,即应番工匠不愿上番的,只要每日交绢三尺,就可免役。政府就拿这些绢去“和雇”工匠到官手工业中去工作。因此,似乎和雇匠在唐初就已很普遍了。其实完全不是这样。在唐初,应番工匠是不能随随便便纳资不上番的。上面已经说过,政府规定,“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一律每年要上番工作二十日,并规定“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但全国材力强壮的工匠到底是很多的,政府不一定个个都用得上,而且,还有更多材力不很强壮、技能也并不工巧的工匠。此外,由于临时的或特殊的需要,有时也会和雇一些匠人,因此本来要上番的工匠现在也暂时用不到了。对这些人,政府是不肯放过吸吮他们的机会的,因此才有了“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的办法。上面所引的《唐六典》的材料明明写着,只是在“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时,政府才“征资(即收钱)市轻货”,并且下面还规定“其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下面还有两个材料可以证明这一点:“内中尚巧匠无作则纳资”《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 “诸色当番人应送资课者,当郡具申尚书省勾覆,如身至上处,勿更抑令纳资,致使往来辛苦”《全唐文》卷二十四《改年为载推恩制》。。因此,和雇匠在开元、天宝以前虽然已经存在《旧唐书》卷四《高宗本纪》:“(永徽五年)筑京师罗郭,和雇京北百姓四万一千人,板筑二十日而罢。”《唐会要》卷三十“洛阳宫条”:“上元二年,高宗将还西京……(韦)机奏曰,臣曹司旧式,差丁采木,皆有雇直。”,但大都是做一些临时性和简单的劳动,主要的还是短番匠。玄宗时少府、将作两监共有工匠34850人参见《唐六典》卷七。,而据《新唐书·百官志》载,少府监有短番匠5029人,将作监有短番匠12744人,从数量上看,占了绝大多数。

只是到开元、天宝以后,和雇匠的使用才一天天多起来。皇帝在诏令中一再强调,要“和雇人夫充役”,不得“差徭”百姓。关于这方面的材料是很多的,仅《唐大诏令集》一书中有关的就有下列各篇:卷二《顺宗即位赦》,卷五《改元天复赦》,卷二十九《太和七年册皇太子德音》,卷六十九《广德二年南郊赦》。也只是在开元、天宝以后,才真正有了根据“诸色丁匠”自己情愿而“纳资课代役”的办法,不过所纳的钱是每月每人两千文,比每日交绢三尺要贵得多了。《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七:“(大历)八年正月诏,诸色丁匠如有请愿纳资课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纳钱二千文。”

那么,这种在中唐以后发展起来的和雇匠到底是什么性质呢?它与当时存在于民间手工业及农业中的雇佣劳动有什么不同呢?

第一,政府用来“和雇”匠人的钱,大致有两个来源:一是税收(两税钱、苗税钱、青苗钱等);一是“所纳丁庸之直”,亦即“番上不至者”所纳的钱。因此,对政府来讲,或者是要人(直接役使工匠),或者是要钱(由工匠“纳资课代役”),然后再拿钱雇人。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实质都是在封建生产关系基础上对直接劳动者的封建特权的体现。

第二,在两个皇帝的赦文里《全唐文》卷八十二《宣宗大中改元南郊赦文》; 《唐大诏令集》卷二《中宗即位赦文》。,都指出“和雇诸色人役”,要“先依时价给钱”,在另一个赦文里指出,“和市和雇,并须先给价钱”《唐大诏令集》卷六十九《德宗贞元元年南郊大赦天下制》。。“依时价给钱”与“先给价钱”作为皇帝的“德音”,正可想见平时被“和雇”的匠人所得到的工价一般是低于时价,而且时常是少给或欠给的。有一条材料表明,甚至有名为和雇而不给价钱的:


唐杨务廉……上章奏开陕州三门,凿山烧石,岩侧施栈道,牵船,河流湍急,所顾夫并未与价值。《太平广记》卷二百六十八“杨务廉条”。


即使给了钱,这些被“和雇”的人,仍然要负担路费及其他各种费用,而自己所赔的钱比起所拿到的工价来还要多得多,即所谓“私出资费,数又倍之”《唐会要》卷八十九“疏凿利人条”。

可见,这些被“和雇”的人,不仅不能因为政府给钱而得到什么好处,反而要自己赔上不少“资费”。也可见这些被“和雇”的人,不是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无产者,而是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以本身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者。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被“和雇”的人不是自由的劳动力的出卖者,他们之去应雇只是对于封建特权的一种义务。《新唐书·食货志》载:“(贞元中)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文。”《唐会要》上也记着,政府虽然出“每人月给八千钱,粮食在外”的价钱,然内园丁“犹僦募不占”,结果是由“府司集事”,即仍由政府用行政命令去征集。参见《唐会要》卷八十九“疏凿利人条”。有些被“和雇”的人就是原来的短番匠,服役期满,被政府硬留下来:“顷年以来,疲于徭役,关中之人,劳弊尤甚,杂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全唐文》卷一四〇魏徵《十渐疏》。正因如此,所以很多地方都指出“和雇”如何“烦扰”百姓。《旧唐书》记:“太宗贤妃徐氏……上疏谏曰……假使和雇取人,不无烦扰之弊……”《旧唐书》卷五十一《贤妃徐氏传》。显庆元年(656),中书令来济也说:“近者为山东役丁,年别有数万人,将为烦扰,欲取其庸直,在京雇人充役,复恐非宜。”《唐会要》卷五十二“忠谏条”。既然和雇“不无烦扰之弊”,则如果不是依靠着封建特权,就将会一个人也雇不到,这是十分明显的事了。

因此,所谓“和雇”,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在封建隶属关系下的强制性募集,虽然带上了货币支付的形式,却并不能改变它的封建奴役的实质。

白寿彝和王毓铨两先生把这种“和雇”叫作工役制,并且引用列宁的说法,把它看作“劳役制的直接残余,同时也是到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白寿彝、王毓铨:《说秦汉到明末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载《历史研究》, 1954(5)。

唐代的和雇匠的确符合列宁所说的工役制的特征。根据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的意见,在工役制之下,“劳动价格普通比在资本主义雇佣之下要低到两倍以上”,而更重要的,工役雇佣“总是以被雇佣者之对于雇主的人格依赖为前提,总是以 ‘超经济的强制’之多少保存为前提”。

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工役制都是“到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列宁在该书中之所以说改革以后存在于俄国农村中的工役制是“到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那是因为当时的地主经济中不仅存在着工役制度,同时还存在着资本主义制度,而且“这两种制度实际上是极其多样化和奇妙地交错着:在许多地主领地上,这两种制度结合在一起,应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工作”。由于各种条件,资本主义排挤着工役制。实际上,列宁不仅指出资本主义排挤工役制之不可避免性以及这种排挤之进步性,而且还一再强调指出这两种制度是“如此不同的和甚至完全相反的经济制度”,强调指出:“劳役经济的……经济特征差不多完全适用于工役制(唯一的例外就是:在工役制度的形式之一中,劳役制度的条件之一消失了,即是,在零工雇佣时,我们看到劳动的报酬不是实物而是货币)。”最后,他还清楚地指出:“工役制差不多从有俄罗斯人时就存在着(土地占有者还在 ‘俄罗斯真理’时代就已经奴役奴仆了),把墨守成规的技术永远维持下去,只在改革后的时代才迅速地让位给资本主义。”因此,我们可以把唐代存在于官手工业中的和雇看作一种“工役制”,但却不能把这看作“到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其之所以不能,不仅因为在唐代,不论手工业或农业中还没有任何资本主义经济,而且还因为,其一,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国家绝不可能把自己的官手工业改为资本主义的经营;其二,被“和雇”的工匠既然没有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既然他们实际上还是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及私有经济,以本身劳动为基础的小手工业者,那他们就绝不会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而出卖。我们只应该把这种制度看作与劳役经济的经济特征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一种制度。

这样,我们就可以回到这一节一开始所提出的问题上去。尽管在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从初唐到晚唐有过一些重要的变化——从以短番匠为主变为以和雇匠为主,但唐代官手工业的性质却并未起什么本质变化,仍然是十足的封建经济。

最后,为了把问题交代全面,还需要简单说一下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从以短番匠为主转变到以和雇匠为主的原因以及这种转变的作用问题。虽然上面我们说过不应该把这种转变的意义过分夸大,这种转变并未改变官手工业之封建性质,但也不应该认为这种转变是偶然发生的和毫无意义的。正好相反,这种转变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对整个社会生产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必须把这一转变与当时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与官手工业中的劳动者从以短番匠为主变为以和雇匠为主同时,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也有着一系列的变化:在土地所有制形式上,是均田制的最终破坏和庄园制的确立;在赋税制度上,是租庸调的废除和两税法的实行;在兵制上,是募兵制代替府兵制。一句话,是封建经济进入了更成熟的阶段,小农和小手工业者对地主、对国家的人身隶属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削弱。在封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商品生产、商品货币关系有了如第一节所说那样的发展。这样,一方面,原来每年有二十日徭役义务的小手工业者,现在可以“纳资课代役”而不必亲自上番了;另一方面,政府对它所役使的工匠开始萌生货币支付的形式。前者表明小手工业者对国家的人身隶属关系的削弱,后者则正是受了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影响,而总的原因都是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说官手工业中的劳动力性质的转变,对社会生产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并不是因为被“和雇”的工匠能拿到一些工值,而是因为原来要上番的工匠可以“纳资课代役”(当然这两个方面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它的作用,是可以与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农业中以生产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所起的进步作用相类比的(虽然二者并不完全一样,例如手工业者到官手工业中去上番的时间,比起农业中的劳役地租来,无论如何要少得多。因此“纳资课代役”所具有的意义,比起农业中以生产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所具有的意义来,无疑也要小得多)。一方面,生产者可以有更大的活动范围为自己工作,可以有更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另一方面,对政府讲,“为地主(按:在这里是为国家)而做的劳动所引起的苛扰性的,视徭役劳动的管理方法而多少不等地发生扰乱作用的中断”《资本论》第三卷,1037~1038页。虽不是消灭了,至少也是减少了。而且,由于“和雇”的是较熟练的劳动力,生产效能自然要较以前为高,如天宝十一年(752),由于采纳了韦伦“厚价募工”铸钱的建议,就收到了“役用减而鼓铸多”《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的效果。这反过来又成为刺激统治者减少人民徭役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还应该估计到,工匠由于上番下番而跋涉数百数千里的劳苦也减少了,而实际上这种花在路上的时间甚至比服役时间更长一些。

因此,应该把“和雇”看作比短番较进步一些的制度。

唐代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的作用

评价官手工业对整个社会生产的作用,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如一开始我们已提到的,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的作用,在各个时期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绝不能对官手工业的作用做抽象的、一成不变的评价,我们只有在分析了某一具体历史时期官手工业所处的社会经济全貌及其特点的前提下,再据此而进一步分析官手工业对当时社会生产的作用,才是可能的和有意义的。

在分析唐代官手工业的作用之前,我们想先对上面已提到的《说秦汉到明末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一文中有关这方面的意见加以讨论,因为这还是第一次较全面系统地论述官手工业的论文。其中提出了不少可贵的意见,但也有些意见还是值得商榷的,例如对官手工业的作用的论述,就有很多不甚妥善的地方。

第一,在评价官手工业的作用时,上述论文没有依据对各个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加以具体分析的原则,而是笼统论证“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力的束缚”,笼统地下结论说:“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力所可能起的推动作用,是很有限度的……在相反的方面,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力的束缚是没有限度的,它阻碍封建社会生产力之质的变化,阻碍社会经济体系向新的历史阶段的转化。”《历史研究》,1954(5)。论文中列举了从秦到明各个朝代的材料,去证明适合从秦到明各个朝代的、关于“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力的束缚”的一般结论。虽然也指出了“官手工业的这种反动性质是越到后来越显著的”《历史研究》,1954(5)。,但这显然只是在肯定上述结论的前提下的补充,就是说,不论在何时,官手工业总是“阻碍封建社会生产力之质的变化,阻碍社会经济体系向新的历史阶段的转化”的,不过这种阻碍作用的程度是“越到后来越显著”罢了!

我们的意见与此相反,我们认为,官手工业在历史上不仅有过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也有过按其主要方面来说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譬如下面即将谈到的唐代官手工业的情况就是如此。

第二,我们认为,上述论文中对官手工业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几个方面的论述也是不正确的。

的确,官手工业存在着束缚社会生产力的一面,但这一面只有到封建社会末期,只是到封建社会内部的商品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并且已“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才成为主导的一面,即末期的封建社会愈往前发展,商品经济愈发展,自然经济愈趋于解体,则官手工业之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反动作用也愈明显和突出,而官手工业本身也就愈趋于衰落。

要详细论述这一点,不仅超过了本文题目所规定的范围,而且在这里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只是简单指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官手工业之存在,使国内市场之创立过程更加缓慢,更加困难,这包括:(1)官手工业对一些重要生产部门的垄断与控制,使“单个独立工业部门的数目之增加”的过程受到限制,亦即社会分工的增长过程受到限制,而“社会分工的……递进的增长,正是资本主义国内市场创立过程中的基本契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2)官手工业对某些重要生产部门的垄断与控制,以及通过政府对小手工业者和小农的榨取,使得有些本来投到市场上的产品现在直接被消费了(例如在明朝,政府对金银、香蜡、药物等的“采办”和对丝织品及瓷器的所谓“织造”“烧造”就是这样),这就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消费品和原料的市场。而这二者正是在封建社会末期才具有了头等的意义。另一方面,在封建社会末期,当时社会经济中既已出现了大型手工业作坊甚至手工工场,则官手工业之大生产的优越性便完全丧失了,而由于在官手工业中农奴制的保存,官手工业的劳动生产率比民间手工业更为低下,技术落后。因此,官手工业在生产力上不再起着带动民间手工业前进的作用,剩下来的仅仅是对小手工业者和小农的徭役与掠夺,而这种徭役与掠夺对封建社会末期的小手工业者和小农来说,特别不可容忍。关于这,我们借用列宁的一段话来说明,虽然他指的是乌拉尔的矿业的情况,但用来说明中国的官手工业也是十分恰切的:“农奴法一时曾经是乌拉尔高度繁荣的基础,是它不仅在俄国而且部分地也在欧洲的统治的基础。……但是同一农奴法,在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时代虽能帮助乌拉尔上升得如此之高,而在欧洲资本主义繁荣时代却成为乌拉尔衰落的原因。”《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白寿彝、王毓铨二先生在论文中所讲的关于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力的束缚的表现,与上述的完全不同,他们认为,官手工业之束缚社会生产力,一方面表现在,“官手工业中,人力物力的浪费是巨大的”;另一方面,“历代统治集团为了保证他们对手工业劳动力的使用,便利用古老的传统,凭着国家的权力,把手工业劳动力固定起来。办法有三个:一是控制劳动力的编制,一是加强手工业者和农业的结合,第三是巩固手工业技术的世代传袭”《历史研究》,1954(5)。

诚然,在“官手工业中,人力物力的浪费是巨大的”,这种“人力物力的浪费”对劳动者来讲,无疑是一种痛苦不堪的遭遇,可是这种集中大量人力物力的巨大生产,以及在这种大生产中对劳动者的残酷剥削,对社会生产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如果脱离了当时具体社会的经济条件,同样是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我们知道,奴隶社会高度发展的手工业,正是奴隶主使用了大量奴隶劳动,并对这些奴隶进行残酷剥削的结果。对直接劳动者——奴隶说来,这无疑是一种痛苦不堪的生活,但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大大地发展起来。恩格斯说:“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与手工业间某种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才使古代世界底繁荣,希腊底文化成为可能……我们绝不应忘记,我们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和知识上的发展,都是以奴隶制度为其先决条件,在这一制度下,奴役制既是如此必需的要素,也是公认的要素。”《反杜林论》。同样,大的封建经济优越于逐渐受封建主奴役的自由小农经济的地方,也正在于大地产和对广大农奴的剥削,使得封建领地内部在农业方面和手工业方面都有可能进行相当程度的分工,并使生产力在这一基础上获得提高。马克思指出:“简单的协作,也可以生出伟大的结果来。这可以由古代亚细亚人,埃及人,伊特拉斯康人等等的巨大建筑物来说明。”《资本论》第一卷,399页。接着,他引用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琼斯的话说:“在过去时代,这些亚细亚国家,在供给行政上军事上的支出以后,尚有剩余的生活资料,可以用在美观的和实用的土木工程上。……亚洲各帝国的非农民劳动者,除个人的肉体力,只有很少的东西可以用在工作上,但他们的人数,就是他们的力量。那种令人惊异不置的遗迹所以能够发生,就因为该帝国的君主和教主,对于这大群人有指挥的权力。这种种事业有成功的可能,就因为劳动者依以生活的资料,集中在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同上书,399~400页。

官手工业也是这样,我们且举俄国的例子。大家知道,彼得大帝曾经大量培植农奴制的手工工场,这种手工工场的资本部分由国家提供,部分是封建贵族的财产,而这种大规模生产的基本特点是,它建立在农奴劳动的基础之上。这种农奴制手工工场,在俄国之工业发展上具有很大的意义。参见科兹洛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61~63页。可是难道我们能说,在这种手工工场中,对农奴劳动的使用没有巨大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吗?

可见,脱离具体社会的经济条件,抽象地谈“官手工业中,人力物力的浪费是巨大的”,并不能一定表明“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力的束缚”。

白寿彝、王毓铨二先生的论文中所说的“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力的束缚”的另一表现,是“历代统治集团为了保证他们对手工业劳动力的使用……把手工业劳动力固定起来”。

办法之一就是“控制劳动力的编制”。“这不只使现役的手工业劳动者在官手工业中操作,并且使全国的手工业劳动者都成为官手工业的后备军。这样的编制实在是手工业劳动者的枷锁,它可以随时搅乱他们的日常生活,妨碍他们的正常发展。”《历史研究》,1954(5)。这样说是正确的,可是须得加上一项重要的补充:“控制劳动力的编制”,并不是问题的本身,应该指出劳役制度来。劳役制度必须“控制劳动力的编制”。脱离了劳役制度,“这样的编制实在是手工业劳动者的枷锁”的结论就会是不可理解的。

办法之二是“加强手工业者和农业的结合”。上述论文中举出了很多国家分配土地给手工业者以及手工业者交纳地税的材料,来说明“历代皇族统治集团用国家权力把手工业者和农业的结合固定下来,这一方面是用 ‘最低廉’的办法使手工业者取得生活资料,又一方面也就把手工业者束缚在土地上”《历史研究》,1954(5)。。这里,论文的作者显然是把封建国家与手工业者的关系和封建地主与小农的关系混同了起来。列宁曾经说过,地主经常分给农民一块份地,“其目的不是给农民‘保证’生活资料,而是给地主 ‘保证’劳动人手”。“这种经济(按:指劳役经济)所必需的,是使直接生产者被分与一般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不仅如此,还必需使直接生产者束缚于土地,因为否则地主便没有保证获得劳动人手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固然,马克思说过在亚洲,国家是最高的地主,但它们之间毕竟是有区别的。如列宁所指出的,地主为获得劳动人手,便非分给农民一块土地,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可。但国家却可以凭借着封建特权来保证官手工业的劳动人手。当然,这种封建特权同样是建筑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可是它既经产生,便超出了这个狭隘范围,例如政府虽常常分给手工业者和商人一些土地,但也常常少分或不分(唐代就是如此,《新唐书·食货志》:“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可是我们却看见,国家仍然凭借着封建特权征发手工业者到官手工业中去服役。

可是,离开了保证劳动人手的目的,国家分给土地,“把手工业者和农业的结合固定下来”,又是为了什么呢?为什么国家要用“‘最低廉’的办法使手工业者取得生活资料,又一方面也就把手工业者束缚在土地上”呢?这些岂不是都变成毫无意义的了么?

其实,在封建社会中,国家对手工业者虽常常少分或根本不分给土地,但有时也终于不免要分给一些,手工业者也总是或多或少有一些土地,只是说明当时的手工业经常是与农业相联系,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还不明显而已。“工业与农业之完全分离,只有大机器工业才能引起。”《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白寿彝、王毓铨二先生的论文中谈到统治集团“把手工业劳动力固定起来”的办法之三是“巩固手工业技术的世代传袭”《历史研究》,1954(5)。。并且指出,“这种传习,根绝了技术上的竞争,是妨碍生产技术的发展的”《历史研究》,1954(5)。,因此,这也表明了“官手工业对社会生产力的束缚”。关于这点,我们的意见是:(1)“手工业技术的世代传袭”,是在市场扩大、竞争加剧的条件下,小生产者为了保持他们的垄断地位而出现的一种现象,它与官手工业并无关系,官手工业并不曾“巩固”这种“技术的世代传袭”(顺便说一下,“技术的世代传袭”的说法是不够明确的,列宁的更确切的说法是“小工业者倾向于掩藏其技术的发明与改良,向别人隐蔽其有利的业务”《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好相反,我们下面将会拿唐代的例子来说明,在封建社会中期,由于官手工业的技术比民间手工业的高,它倒是经常通过各种形式把较高的生产技术传播到民间去。(2)“手工业技术的世代传袭”表示小商品生产者惧怕竞争,然而却终究不能“根绝”技术上的竞争,商品生产的规律打破了小商品生产者的主观要求,使分化、竞争日益尖锐与深刻。

这就是我们对白寿彝、王毓铨二先生论文中关于官手工业作用之估价的一些意见。现在我们且回到本题,说一下根据我们的看法,对唐代官手工业的作用究应如何估价的问题。

唐代整个社会经济的情况是:封建社会刚开始走入繁荣时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还没有达到十分尖锐的地步,生产关系仍然起着“生产力的主要推进者的作用”,生产力在封建生产关系中还有广阔发展的余地;同时,如上所述,虽然商品生产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个社会仍然由自然经济统治。在这个情况下,一方面,徭役制度尽管对小生产者是个沉重而难堪的负担,可是它之存在,在当时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没有这个,封建经济便不能存在,当然也就更谈不上繁荣。另一方面,手工业生产还没有提出冲击封建制度的问题,而是在为封建制度服务的基础上取得发展与繁荣的问题。在确立了这个前提之后,我们便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唐代官手工业的作用:

第一,官手工业不仅建基于封建生产关系之上,它不仅单纯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反映,而且它还反过来巩固着封建制度,支持着封建帝国的昌盛。在当时,它是封建经济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首先,在财政上,一方面政府直接经营着某些手工业生产,这些部门所得的收益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如矿冶,据《唐书·地理志》的记载,全国有金矿十八,银矿三十三,铜矿六十三,铁矿一百一十三,锡矿十三。这些矿冶,除了有时“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外,一般都是直接由中央的盐铁使经营,“以供国用”。宣宗时,“天下岁率银一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斤”《新唐书·食货志》。。又如盐,“唐有盐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隶度支”《新唐书·食货志》。。大历末,每年盐利“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新唐书·食货志》。。《通典》所记盐利收入数字更大:“自兵兴,上元以后,天下出盐,各置盐司,节级权利,每岁所入,九百余万贯文。”《通典》卷十《食货》“盐铁篇”注。虽然其中除政府直接经营的盐池、盐场的收入外,还包括很大一部分盐税收入,但从这里仍可看出官手工业对封建政权的财政所起的作用是何等重要。另一方面,财政所需的钱币的铸造,也都是来自官手工业。天宝时,“天下炉九十九……每炉岁铸钱三千三百缗,役丁匠三十,费铜二万一千二百斤,镴三千七百斤,锡五百斤,每千钱费钱七百五十,天下岁铸三十二万七千缗”《新唐书·食货志》。。政府对铸钱量和成本进行严格的计算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它保证了社会对货币的需要,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其次,官手工业之很重要一部分是制造军器的,中央政府专门设有“军器监”,任务是“掌缮造用(按:此字疑 ‘甲’之误)弩,以时纳于武库”《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志》。,下设有甲坊、弩坊两署。除中央政府外,各地方也都设有造军器的作坊,《唐大诏令集》记:“诸处本置作坊,只合制造干戈兵甲及进献供需,昨徐方用军,诸道多无兵器,内库般送,填塞道途,如闻作坊,唯使杂伎,弓甲之匠十无一人,打筑即唯务精新,器甲则总忘修整……”《唐大诏令集》卷七十二《乾符二年南郊赦》。这一方面固然说明,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下,为适应统治者腐化生活的需要,某些军事工业变成了供应奢侈生活用品的作坊,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官手工业有很大部分是进行军器生产的,因此它与军事也有密切的关系,而封建社会中的军队则正是维护封建制度的必不可少的支柱。

最后,政府对灌溉、治水及交通工程的经营,也是十分重视的。关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在最常见的书中(如《旧唐书》之《食货志》《良吏传》,《册府元龟·牧守部》“兴利条”,《唐会要》等)找到几十条材料,证明政府常因征使几万到几十万的“丁夫”或“工役”,修治了水利,灌溉了田地,使“公私深以为利”,甚至赢得百姓“刻石水滨,以纪其绩”的声誉。政府还规定:“凡天下造舟之梁四,石柱之梁四,木柱之梁三,巨梁十有一,皆国工修之,其余皆所管州县随时营葺。”《唐六典》卷七。

以上材料说明:不论是在财政方面、军事方面还是在公共事务方面,官手工业都对封建政权起着巩固、支持的作用,而在当时说来,巩固和稳定的封建政权曾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备的要素。

第二,官手工业中的生产力、生产技术,在当时显然要比民间手工业的高。这一方面是由于官手工业是大生产,存在着十分细密的劳动分工。这种劳动分工对提高生产力的意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做了十分透彻的说明。参见《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篇第十一、十二章。“在手工生产的基础上,除了以分工的形式,是不能有其他的技术进步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技术传习制度,即所谓“教作者传家技”的办法。列宁说:“生产过程分为由各种专门匠师所执行的几种细节工作。这种专门家的养成,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学习,因而学徒制是工场手工业的自然伴随者。”(《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传习的年限,根据技术的复杂程度而不同:“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辂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矟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帽之工,九月。”对传习的情况,要经过考试来鉴定,“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新唐书·百官志》。。虽然大生产的优越性由于使用徭役劳动而有很大的限制,但官手工业的生产技术高于民间手工业仍然是十分明显的事(这我们在下面马上就会看到)。关于这,潘克拉托娃同志正确地指出:“在一定的历史情况下,使用强迫劳动的大生产对发展国家的生产力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学习译丛》,1954(2)。

官手工业的较高的生产力和生产技术,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影响着民间手工业,从而对民间手工业的生产技术起了推进作用。

官手工业生产力影响民间手工业的一种形式是,由官府征集各地工匠,有意识地加以训练,并将新产品推广至各地。下面是关于这方面的例子:“(文宗)太和二年闰三月,京兆府奏准内出样造水车讫,时郑、白渠既役,又命江南征造水军(按:此字疑 ‘车’之误)匠,帝于禁中亲指准,乃分赐畿内诸县,令依样制造,以广溉种。”《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七《河渠二》。

我们知道,在唐代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农具是由官手工业制造的,因此官府能造出新式样的水车来,完全不是偶然的。

官手工业生产力影响民间手工业的另一种形式就是,官手工业的某些产品或生产技术逐渐往外流传。《旧唐书·五行志》有一段记载:


中宗女安乐公主,有尚方织成毛裙,合百鸟花,正看为一色,旁看为一色,日中为一色,影中为一色,百鸟之状,并见裙中。……又令尚方取百兽毛为鞯面,视之各见本兽形。……自安乐公主作毛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


安乐公主的毛裙是“尚方织成”的,可是随着从安乐公主处传到“百官之家”,这织毛裙的精巧技术也就必然会逐渐从“尚方”传到民间。

又如在绢帛上印花的技术,有所谓“夹缬”和“缬”的注3,起初也是宫廷所用之法,以后逐渐成为唐代盛行的工艺美术。

注3 傅芸子《正仓院考古记》“论夹缬屏风条”:“夹缬,一作夹颉……法以二板镂同样图案花纹,夹帛染之,并可施以二三重染色,染毕解板,花纹相对,左右均整,色彩宜人。”同书“论缬屏风条”:“所谓缬,系以蜜蜡于布上描成文样,浸染料中,及蜡脱落,留其文样,再蒸而精之乃成。更有施二三重染者,尤形丽巧。”

官手工业生产力影响民间手工业的又一种形式是,一些原来在官手工业中工作的匠人,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了官手工业,投入民间手工业作坊工作,这样,官手工业中的生产技术自然也就随之带到了民间。《全唐诗》引《卢氏杂说》云:“卢氏子失第,徒步出都城,逆旅寒甚,有一人续至,附火,吟云云,卢愕然以为白乐天诗,问姓名,曰姓李,世织绫锦,前属东都官锦坊,近以薄技投本行,诗云:学织缭绫功未多,乱投机杼错抛梭。莫教官锦行家见,把此文章笑杀他。”《全唐诗》卷二十八《织锦人》。这虽是个别的例子,但在皇帝的诏命中经常有停作坊放工匠的记载,这些离开了官手工业的工匠,不难设想也会与上述例子一样,把生产技术带到民间。

官手工业生产力影响民间手工业的再一种形式,就是贡户。在第一节中我们已经谈过了贡户的情况,这里没有必要再加重复,应该特别说明的是,贡户正是官手工业与民间手工业之间最好的桥梁。一方面,他要按官家所规定的式样来生产,他有着特殊的技术;另一方面,他毕竟生活在民间,因之不可避免地会把这种技术带到民间去。关于这,白居易的名著《新乐府》之一《缭绫》有十分精彩的描写,我们且抄一大段在下面:


缭绫缭绫何所似,不似罗绢与纨绮,应似天台山上月明前,四十五尺瀑布泉。中有文章又奇绝,地铺白烟花簇雪。织者何人衣者谁,越溪寒女汉宫姬。去年中使宣口敕,天上取样人间织。织为云外秋雁行,染作江南春草色。广裁衫袖长制裙,金斗熨波刀翦纹。异彩奇文相隐映,转侧看花花不定。……《白香山集》。


虽然我们看到贡户为保守生产技术的秘密而有“终老不嫁之女”元稹《织女词》注云:“予掾荆时,目击贡绫户有终老不嫁之女。”(《唐文粹》卷十二),但上面说过,这种保守生产技术秘密的做法正是表明小商品生产者由于市场狭小,害怕竞争,并力图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的一种措施。因此,说贡户为官手工业保守生产技术的秘密是说不通的,因为官手工业并不存在市场与竞争的问题。相反,我们倒是更有理由推论说,贡户除了为官手工业工作外,还同时兼营着某些商品生产。奴隶反对奴隶主,农奴反对农奴主,是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他们斗争的方式是逃亡、武装暴动,也有怠工、破坏工具。因此,这种保守秘密,就绝不能从这种阶级矛盾上找到说明。唯一能说明的就只有,这些贡户除了担负徭役外,还在进行一部分商品生产。

第三,我们也应估计到,毕竟是不能把徭役制度理想化的。我们说官手工业及与此相连的劳役制度在当时是必要的与合理的,但我们并不歌颂和欣赏这种制度,正好相反,大量材料为我们指出,小生产者如何在这种徭役制度下悲惨地生活着,官手工业和徭役制度如何夺去了小生产者几乎所有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甚至夺去了他们的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官手工业所役使的工人,数量很多,仅中央少府、将作两监,在玄宗时就有工匠共三万四千八百五十人,临时“和雇”的工匠还不算在内。除这两处以外,在内廷及别的机构中还有不少匠人,如“贵妃院织锦刺绣之工”就有七百人。参见《旧唐书·后妃传》。唐中叶以后,直接的役使逐渐为“和雇”所代替,然而上面我们已经说过,这仍然是一种基本上与徭役制度无多大区别的制度。

除了中央机构外,各地方还存在着更多的官手工业机构。上面说的军器作坊是一个例子。另外,《唐大诏令集》记有开元二年(714)七月的一个命令,令“两京及诸州旧有官织锦坊悉停”《唐大诏令集》卷一〇八《禁奢侈服用敕》。。《全唐文》记有代宗时的一个命令,是因为“扬、洪、宣等三州作坊……征夫役工,损费尤甚”,故“亦宜并停”《全唐文》卷四十七《停扬洪宣三州作坊诏》。。同书《禁断织造淫巧诏》中,记有“在外所织造大张锦、硬软锦……等,并宜禁断”。这些都说明各地官手工业作坊是相当普遍的。这些地方官手工业中的工匠,从上面所说的“征夫役工”看来,当然也是各地征发的小手工业者。

这些工匠的工作条件是很恶劣的。去应役时,“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全唐文》卷一百五十五马周《陈时政疏》。。正式工作时就更加悲惨,武后时监察御史张廷珪讲到工匠工作情形时说道:“通计工匠,率多贫窭,朝驱募役,劳筋苦骨,箪食瓢饮,晨炊星饭,饥渴所致,疲疫交集。”《唐会要》卷四十七。有一次造三阳宫,“夫匠疲劳死者十五六”《全唐文》卷一百七十三。

另外,官手工业垄断了某些产品的生产,或者是由政府对某些产品加以统一收购。《册府元龟》卷五〇一《钱币三》载开元十七年(729)诏:“所有采铜锡铅,官为市取。”上面我们已经说过,政府对某些手工业生产部门之垄断,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然而对小生产者来说,这显然是十分不利的。这不仅减少了商品生产的某些部门,而且有时候,政府还勒令原来的小商品生产者成为专门替官手工业工作的劳动者。例如:“(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恐所在坑户不免失业,各委本州府长吏劝课,令其采铜助官中铸作。”《旧唐书·食货志》。比这个更甚的是,政府为了专利,把百姓经营的某些手工业没收归政府经营,如茶场就是这样。本来,茶的生产是民间一种相当主要的手工业,“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四。。随着种茶及制茶业的发展,甚至很多“异色财物”, “唯有茶山可销受。盖以茶熟之际,四远商人,皆将锦绣缯缬,金钗银钏,入山交易,妇人稚子,尽衣华服,吏见不问,人见不惊”转引自王仲荦:《从茶叶经济发展的历史看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特征》。。开元以后,北方饮茶习惯也渐渐普遍了,因此,江淮的茶便大量销至北方,“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封氏闻见记》卷六。,甚至出现了“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男女佣功者杂处”《太平广记》卷三十七。的大茶园。但文宗太和时,“王涯判二使,置榷茶使,徙民茶树于官场,焚其旧积者”,结果“天下大怨”《新唐书·食货志》。,连当时的官僚也说:“岂有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摘茶叶于官场中造,有同儿戏,不近人情。”《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四《邦计部》“山泽条”。

因此,不能一般地、抽象地论述封建社会官手工业的作用。对唐代,从以上的叙述逻辑得出的结论是:为官手工业所需的徭役制度,对小生产者是一种沉重而难堪的负担,但对当时整个封建经济而言,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需的。这种官手工业是封建经济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在大批使用徭役劳动的基础上,官手工业的生产力和生产技术有着相当快的发展,这种较高的生产力与生产技术,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地流传到民间手工业中去,带动民间手工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当然,我们并未忘记,官手工业中若干精巧技术也来自民间,如“教作者传家技”,家技当然是民间的。但只有政府以强大权力,集中了民间所有最精巧的技艺,并在大生产中,使许多服役或被奴役的工匠取得互相观摩和学习的机会,才能使精巧的技艺有进一步的提高。这又是封建社会中期,在那种墨守成规、闭关自守的自然经济统治下,官手工业促进生产技术发展的作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