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年鉴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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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工作概览

2015年全国版权工作

2015年全国版权行政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2015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版权工作有关要求,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一)深入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一是认真开展“双打”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国家版权局印发《2015年全国新闻出版(版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部署打击侵权假冒重点工作。2015年“双打”工作期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案件1177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2件,捣毁盗版窝点380个,案件信息公开368件。国家版权局独立督办36起、联合督办4起侵犯著作权案件。

二是联合开展“剑网2015”专项行动。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第11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对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广告联盟、网络转载等进行专项整治,营造健康网络版权生态。专项行动中,全国各地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有效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二)科学强化版权重点监管

一是继续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二期工程第一阶段通过终验,第二阶段完成初验,召开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应用专题培训,版权执法监管技术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

二是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印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引导报刊单位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开展版权合作。

三是启动网络音乐服务商版权重点监管。印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对20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进行重点监管,促进音乐作品的合法、有序、广泛传播。2015年,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

四是启动网盘服务商版权重点监管。印发《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启动对8家主要网盘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其进行版权自查整改,完善版权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措施、加强用户管理。

五是继续加强网络视频版权重点监管。对20家大中型视频网站继续进行版权重点监管,进一步完善公示、约谈、警示制度,推动权利人方与网络服务商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适时公布版权重点预警影视作品。全年共公布七批计149件影视作品。

(三)大力健全版权执法体系

一是储备版权执法培训师资力量。开展全国版权执法培训师资选聘工作,探索从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选聘师资,初步建立全国版权执法培训师资库。

二是举办4期版权执法培训班,对全国各地800余名版权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软件正版化工作稳步推进

(一)推进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建设

国家版权局完善中央和省级机关单位软件正版化责任人数据库,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的函》,指导各省(区、市)建立市、县级机关单位责任人数据库,完善软件使用管理制度,推进责任落实到人。北京、天津、内蒙古、海南、新疆等省(区、市)出台了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议细则。

(二)开展软件正版化专项督促检查

国家版权局联合有关单位组织12个检查组,对12个省(区、市)的71家省级机关和24家中央单位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抽查,共抽查计算机1587台。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此外,国家版权局会同国资委联合检查10家中央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还组织了5个检查组,对各省(区、市)新闻出版企业集团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2015年,各省(区、市)共督查了3.35万家(次)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各级政府机关共采购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软件95.19万套,采购金额4.92亿元。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重要突破。中央企业和大中型金融机构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全国累计27001家企业通过检查验收实现软件正版化。2015年,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采购、升级和维护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软件金额共计18.14亿元。

(三)部署软件正版化专项自查和调研

国家版权局会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组织了5个调研组,深入了解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专项自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四)做好软件正版化宣传培训

国家版权局会同商务部、国管局、国资委等部门,举办6期大型软件正版化工作专题培训班,培训96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各地区、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组织编写了《软件正版化专刊》,策划制作了软件正版化宣传海报,并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软件正版化成果,增强软件正版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版权社会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一)完成我国首例作品著作权捐赠事宜

国家版权局为做好原文化部部长黄镇遗属捐赠其生前创作的长征画作著作权一事,按照《著作权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多方沟通协商,协助完成该捐赠的法律手续,为今后处理此类事项积累了经验。

(二)规范版权行政管理职能

一是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总局要求,对涉及版权的行政许可审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事项进行梳理,国家版权局制定了《版权管理司全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受理工作方案》,合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查环节,实现受理大厅一站式完成。

二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换届、年检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和指导。积极做好音著协、音集协换届工作的业务审核工作;支持和鼓励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规范其与权利人或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有序推进著作权登记工作

2015年,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大幅增长态势,总量达1641166件,比2014年增加429853件,同比增长35.49%。其中,作品登记1348200件,同比增长35.9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92360件,同比增长33.63%;著作权质权登记606件,涉及主债务金额287285万元,同比增长9.42%。

(四)扩大版权工作社会影响

国家版权局充分利用网络传播优势,积极拓展版权宣传渠道,扩大版权工作社会影响。

一是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重要平台,配合“剑网行动”等版权重点工作开展常态宣传。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开辟8个专版,专题展示版权行政执法、社会服务、产业发展、软件正版化等工作成果。

二是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继续完善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充分发挥其信息主渠道作用,全年发布信息1667条,首发信息51条,制作“剑网2015”、“4·26”版权宣传周、“第四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3个专题。2015年,国家版权局官网获“最具影响力政府网站”称号。“国家版权局”官方微博2015年累计发布信息260余条,粉丝达121万人,被评为政务微博十大新秀。“国家版权”官方微信累计推送150余条信息,成为版权对外宣传、政策阐释的重要阵地。“国家版权”入驻今日头条,累计发布85篇文章,阅读人次达56.5万,推荐人次超过220万。

三是以开展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举办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第四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等多种方式,引导版权宣传进校园、进传媒、进社会,把握版权正确宣传导向,提高版权社会影响力。

四、版权产业持续发展壮大

(一)加强版权示范创建工作

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暨版权交易经验交流会,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有力促进版权社会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考察、批准2市(东莞市、即墨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评选出34家全国版权示范单位、5家示范园区(基地)。不断促进版权在推动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综合竞争力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二)建立版权贸易基地、交易中心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版权局推动12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联合成立“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共同加强版权保护和运营,发挥各自特色,整合优势资源,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推动版权产业进一步发展。

(三)开展版权产业相关调研

一是开展2013年度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调研,并发布调研数据。调查显示,2013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42725.93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7.27%,比2012年增加7051.78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20%。其中,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25325.83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4.31%,比2012年增加4727.64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23%。

二是开展国有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的调研工作,形成国有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管理调研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入

(一)积极参与国际多边版权事务

国家版权局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对华版权事务。参与《保护广播组织条约》《有关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限制和例外国际文书》和《保护民间文艺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磋商。完成WIPO在福建德化设立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结项工作。与WIPO合作举办“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音乐版权保护研讨会及电影和版权在文化和经济中的重要性高端圆桌会,并签署国家版权局与WIPO版权双边战略合作备忘录。参加WTO对华贸易政策审议和WTO对其他经济体贸易政策审议以及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积极应对有关版权事务。

(二)努力拓展版权双边交流合作

国家版权局积极做好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和中美战略经济对话(SED)工作项下版权应对工作,落实中美、中英、中日、中韩版权战略合作框架下的各项活动。推进和深化中英版权合作,促进中英高层领导互访,共同开展版权专题研究。参与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对话和相关工作,完成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在华联合举行中欧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积极参与中日韩、区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盟10+6)、中美投资协定和中欧投资协定等自贸区谈判,完成中韩、中澳自贸协定谈判。根据中韩、中日版权合作备忘录,举办2015年中韩著作权研讨会、中韩著作权工作组会谈及中日著作权工作组会谈。推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通过两岸著作权窗口和案件协处机制,协助台方处理多起版权侵权案件,完成2015年海峡两岸著作权交流活动及著作权工作组会谈。

(三)跟踪研究国际版权发展态势

依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成立的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了解国际版权发展情况,研究有关版权问题,为提高我国版权工作整体水平、有效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谈判提供智力支持。继续组织编写《国际版权动态》,就网络广播组织的法律地位、体育赛事著作权问题以及中澳、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版权条款、TPP版权条款等进行分析。对英国、美国、韩国、巴西、捷克、泰国等国家的版权保护状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

2015年全国著作权司法保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一、2015年著作权案件总体概况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含旧存)著作权民事案件共85件,审结82件,未结3件,审结率96.47%。其中提审改判2件,裁定提审3件,撤诉4件,裁定中止1件,再审驳回72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著作权案件仅占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数859件的10%,与2015年全国著作权案件占全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60%相比,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件数量占比较轻。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民事案件呈现出的主要特点

1.案件的广度和维度不断扩张。案件延伸呈现出立体全方位的态势。著作权主体多样化,既有单一的权利主体,又有两个或多个权利主体;著作权保护客体广泛化,既有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又有衍生出来的作品;侵权主体扩大化,既有个人侵权,又有单位侵权;案件空间不断扩展,既有现实社会的作品保护纠纷,又有虚拟空间的作品保护纠纷;案件类型全覆盖,既有传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类型,又有网络环境和数字化环境衍生的传统媒体新闻作品保护、直拍直播版权保护、影视作品保护等案件类型。

2.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仍然突出并出现新情况。此类案件除表现出传统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般性特征外,又出现一些新态势,如新商业模式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苹果公司与麦家、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

3.影视作品保护新问题层出不穷。此类案件除涉及传统的修改改编与原创作者的权利冲突之外,还出现了抄袭剽窃、合理使用、共有权利人侵权纠纷以及作品角色的衍生保护等问题,特别突出的是,出现对影视作品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问题。如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李晓军、李文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4.摄影作品侵权案件分布广泛。此类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较低,数量较多;由代理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的商业和批量维权痕迹明显,维权范围辐射全国,被告分布范围广;赔偿依据不规范,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数额少则百元,多则数千元。

5.网络环境下证据举证和证据采信困难。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产业发展迅速,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不断推出,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采信证据异常困难。

三、著作权审判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网络和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有些问题亟待解决,需要高度重视,加强调研和指导,出台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厘清审判思路,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

1.关于影视作品的保护问题。目前我国影视作品剧本涉嫌侵权的情况大量存在,如《芈月传》《何以笙箫默》《北京爱情故事》等;伴随着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发展及相关收视率提升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品牌效应,有关综艺节目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如《中国好声音》;又如影视作品中音乐作品以及后期制作、广告宣传、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2.数字环境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互联网时代,由于传统媒体版权意识薄弱,缺乏有效的维权机制,网络媒体侵害传统媒体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如存在大量未经许可,使用、转发微博微信上新闻及其他作品的情况。传统媒体要提高版权意识,明确权利归属,组织维权力量,借助法律手段,打击和制裁互联网作品侵权行为。

3.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人们对优秀国产动画片价值认识的不断加深,一些儿时经典的国产动画片被陆续翻拍成大电影,片中的人物形象经重新包装推向市场,开发衍生周边产品,但随之而来的是对动画人物形象权利归属的激烈争议,一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予以明确。如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大头儿子动画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的“葫芦娃”“蛇精”动画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4.网络环境下证据的采信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产业发展迅速,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不断推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被诉侵权人抗辩需要为其免责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则需要对当事人所提交的网络环境下产生的证据进行认证与采信,司法审判面临挑战。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对其中模糊不清的证据采信问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