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性社会”背景下中国的社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两次重大变迁:第一次社会结构变迁,以20世纪50年代逐渐形成的“总体性社会”为标志。在这种社会中,国家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垄断,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中心高度重叠,国家政权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被“有计划”地安排在固定的社会空间、机会位置,每个个体都是一种基于政治权力——服从的组织体系中发生交往互动,人们的社会生活(吃穿住行、生老病死等)都可在其中获得相应的支持与资源供给。单位制、人民公社制、户籍制度、阶级分类制度以及高度一元化的意识形态成为支撑这一总体性社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总体性社会”结构框架下,社会建设依附在国家政权体系下,形成了我国独特的社会建设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政治动员与社会运动相互结合
在计划体制时期,从社会建设的组织和动员机制来说,政治动员无疑是最强大、最有效的动员力量。当时每一项社会建设都是作为政治任务进行部署的,每一项具体的社会建设成就都被赋予强烈的政治意义。政治动员采用自上而下的路径进行,即政治号召、政府执行、单位配合、社会成员响应。在整个动员的过程中,社会力量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发挥支持或反对的作用。社会建设以政治为目标,与政治高度统一和融合,消除了社会整合与政治整合之间的紧张状态,使得国家、社会与个人高度统一,国家的整体效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例如50年代发起的“消灭血吸虫运动”、“除四害运动”、“扫盲运动”等都是采用领袖号召、全民参与的形式进行的,在短时期内均取得明显成效。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建设的这种特点是政府携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强大军事动员和政治动员能力及技巧对整个社会保持着强大的渗透力、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结果,并由此形成了政府渗透于社会各个层面的建设模式。
在总体性社会中,政治动员又是同社会运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社会运动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是一群人共同参与并推动某一目标或想法的活动。改革开放前,国家利用自己全国性的严密组织系统,将全国的人力物力资源动员起来,通过社会运动的形式,以达成某一国家目标。据统计,在1949年到1976年的27年间,全国性的社会运动有70余次,社会运动成为中国人社会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比较大的社会运动有1953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中央强大的动员力量下,到1955年3月,各地的农业合作社达到了60万个。1955年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社化问题》的报告发布后,合作化运动加快推进,到1956年底农户中96.3%都加入了合作社。农业合作组织不仅包括经济组织,还包括社会组织,例如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就是在此阶段发展起来的,后来在毛泽东的号召下,很快普及到了全国。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更是共产党在农村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理想的一种尝试。1958—1960年的“大跃进”运动、1959年开始的反右倾运动、以及1966年发起的“文化大革命”都是以社会运动的形式进行的。其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卫生、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阶级阶层划分等。因此,这一阶段的社会建设都是随着各种社会运动而潮起潮落,政治色彩比较鲜明。
(二)国家全方位垄断与控制社会资源
卡尔·波兰尼曾将人类的经济生产方式分为三种类型:“再分配经济”、“市场经济”和“互惠经济”。其中,再分配经济以政治的和行政的权力为基础,在这种制度下社会物品的生产和分配都处在集中和再分配的过程中,产品和生产盈余都要上交中央,中央将这些集中起来的财富和物资以及劳务按照法律、习惯、意识形态及掌握再分配权力的社会群体的决策进行再分配,生产者与消费者缺乏横向的联系。国家对资源的再分配导致了民众对国家的高度依赖。在国家对资源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中,民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依托于国家,具有明显平均主义特征的社会主义福利体系由此形成。
建国初期,我国效仿苏联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物资比较困乏的时期,为了集中力量建立起一个巩固的政权,国家几乎垄断了包括社会资源在内的所有资源,并享有对这些资源进行配置的最高权力。同时,社会资源达到了空前的集中,从而“使国家有效地控制了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私人生活、人口流动、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而且也是生活资料的发放者,乃至权力与威望的配置者。国家不仅掌控着所有社会资源,而且通过对资源的调配来掌控单位和个人的命运,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来直接担保,维护着各个单位组织长生不死。也就是说,各单位时刻享受着“软预算约束”制度所带来的保障,而其内部各项社会制度能否实施、如何实施以及能否持续下去,也都取决于国家政策和国家财力,个人通过对单位的依附,间接形成了对国家的依附。
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工商业比重占有很大份额。1949年私营工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不包括手工业)中的比重占63.3%,到1952年下降为39%。1950年私营商业在批发方面占71.6%,在零售方面高达85.3%。1952年全国城乡手工业工人和手工业独立劳动者达1930万人,产值73.1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0.6%。从1953年开始,国家通过“一化、三改造”运动,“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初步形成。此后,随着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左”的指导思想的不断加剧,更是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的异己物和不稳定因素,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形式。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前的1975年,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在工业总产值中,国家所有制占83.2%,集体所有制占16.8%;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家所有制占56.8%,集体所有制占43.0%,个体所有制占0.2%,非公有制经济基本消失。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微观经济主体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国家完成了对经济资源的全面掌控。
在社会生活领域,国家通过无所不包的再分配制度,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源。例如当时我国政府在“生”的方面实施鼓励生育和补偿生育的政策,在“老”的方面实行养老保险和“五保户”供养政策,在“病”的方面开展公费医疗、合作医疗,在“死”的方面也给予丧葬和抚恤救助。此外,政府在“教育”方面承包了从托幼机构到子弟小学再到高等教育的全程教育,还有住房价格补贴、班车服务、救灾救济以及各种生活福利,等等。这种福利政策尤其在城镇单位得到了全面体现,而在农村,保障项目虽然不多,但国家规定农村收益分配采用按劳分配与按人口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收入分配中即含有福利的份额,而且这些政策的受益者众多,如城镇的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几乎使所有城市居民受惠其中,农村合作医疗也曾惠及95%以上的农村人口。
(三)以政治整合替代社会整合
总体性社会否认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区分的合法性,个人只有与一个共同的权威联系聚集在一起,而不是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群体中建立直接的互动关系。整个社会的结构由过去“国家—民间精英或社会中间组织—民众”的三层结构变成“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其重要特点是利用政府的力量,把各种社会组织纳入整个国家体系之中,并承担部分政府的职能。对此康晓光等人用“行政吸纳社会”来指称。所谓的“行政”,既指“政府”或“国家”,也指“政府”或“国家”的行为。“社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而是指“公共领域”、“法团主义”所指称的那种社会。“吸纳”意味着政府通过自己的一系列努力使得“法团主义”之类的社会领域结构无法出现。而“行政吸纳社会”的主要方式是“控制”和“功能替代”。“行政吸纳社会”强调的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更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对立,而是国家与社会的融合。在其中,国家采取“社会的方式”进入社会,但是进入社会的国家已经不同于“纯粹的国家”,而“社会的方式”又打上“国家”的烙印。
解放后,为了改变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毛泽东认为,“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当时,除了在全国城乡建立了各级党和政府的政权机构外,国家在城市通过单位制、在农村通过人民公社制度把各种人群重新组织起来,纳入整个国家政权体系的控制之下。单位和公社作为当时我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建设任务的具体操作者,在当时同时承担着两个重要角色。这两个角色使单位和公社成为当时贯通国家与个人的重要桥梁。
“合作化运动”发展到1958年以后,一种比“高级社”更集中的组织“人民公社”出现,被毛泽东认为是实现共产主义的最好形式。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不仅负责指挥全社的农业生产,还对“工、农、商、学、兵”实行统一管理,以传统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生活方式开始被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生活方式取代。集政治、经济和社区组织于一体的公社政治体系,其实质是行政权力支配一切。农民在准军事化体制框架内,缺少机会与空间。随着党组织、政权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组织在农村基层社区的普遍建立,传统社会的落后社会组织被铲除;通过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及其他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政治中心与边陲社会被打通,原先分散的社区被吸纳到一个政治系统中。
在城市,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和控制不是直接面对一个个单独的社会成员,更多的是在这种独特的单位现象的基础上,通过单位来完成的。随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推行,全部的城市居民基本被组织在各种单位中。如果说传统的封建社会是各宗族组织的集合体,资本主义社会是各独立个人的集合体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可视为各单位的集合体。美国记者弗克斯·巴特菲尔德认为:“中国的单位提供着从摇篮到坟墓的人生所需……单位作为一个健全的体系,不仅发挥着社会和经济功能,而且发挥着社会治安的功能。”“正因为中国人的基本人生需要依赖单位,故而单位对个人具有强大的控制力。”1948—1953年是单位制的酝酿探索时期,这一“雏形”真正定型则是在1956年“一五”计划基本完成时。这样,到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这种以政治整合替代社会整合的总体性社会模式基本形成。
(四)社会结构相对封闭与凝滞
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结构明显分化为城乡两大社会群体和城市内部干部、知识分子和工人群体。这种分化不仅是职业与阶层的差异,更是一种身份等级的差异。社会成员间有限的分化不是所谓的自致性分化,而是带有很强的先赋性色彩。对个人位置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职业、地域、所属组织或群体,而主要是身份。个人位置在各方面高度整合,身份的差异与收入、声望、权力上的差异同构。“这种阶级身份在农村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在城市分为革命干部、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高级职员、城市贫民、店员、资产阶级、工商业兼地主、小业主、手工业主、摊贩等。”这种身份体系,使各个阶层的人拥有不同的参政权利、声誉地位及活动自由度,尤其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上大学、就业、提干等方面紧密挂钩。很多机会是不向政治出身不好的阶层开放的。
解放初期,我国进行了一次全国规模的阶级成分划定运动,即依据划成分的这一年各家庭家长的财产占有状况、收入来源等若干参数划定各家长的阶级成分,家长的阶级成分也便成为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出身”。从1949年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三年,对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主要依据经济状况和政治立场。1950年8月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1954—1956年,比照《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并参考个人职业划定了城市社会成员的阶级成分。到1956年,全国公民依据不同的阶级成分大体上被划分为八个等级:国家干部;工人;贫下中农(包括雇农);上中农、中农;职员;小业主;资本家;地、富、反、坏。不同阶级成分的人在入社、就业、招工、招干、入党、参军、晋升乃至求学等方面,所拥有的机会是不均等的。
1956年年底“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基本被消灭,标志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中国社会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与所有制的变革一样,社会阶级、阶层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新的社会阶级结构,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作了明确的阐述:官僚买办阶级已经在中国大陆消灭,地主阶级也已经消灭,富农阶级正在消灭中,这些剥削阶级的成员正在被改造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民族资产阶级分子正处于由剥削阶级变为劳动者的过程中;广大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已经变成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者;工人阶级成为领导阶级,知识分子已经改变了原有的面貌组成一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队伍。这样,新中国就形成了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等几支基本力量所构成的新型社会结构,即“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结构。但在实际社会领域,随着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发动,我国对阶级的划分从主要以经济标准改变为政治意识形态标准,甚至在一段时间出现了主要以家庭出身为标准的“血统论”。
在社会流动方面,个人的政治身份决定了其社会生活的来源及其生活的富裕程度。首先是城乡的户籍身份差别,其次城乡内部又有阶级身份的差别,这一系列的差别基本由个人的出身所决定,在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控制下形成,也靠强有力的行政控制来维持。如果没有外部条件的改变,这种固定化和先赋性的身份特征很难使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向上层流动。阻碍社会流动的最主要因素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形成有一个过程,从1953年4月政务院发出《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到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日渐形成的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移制度固定下来。《条例》对现行户籍制度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条款是《条例》的第10条第2款,即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是户口迁移控制政策的两项基本制度。该《条例》成为全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从此,中国公民的迁移自由权力实际上不存在了,户口从此有了城市户口、农村户口的区别,农民从此不再能够随心所欲地进城定居。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又强化了对户口迁移工作的严格管理。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进行管理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最终完全确立。
在“总体性社会”结构框架下,改革开放前我国虽然没有社会建设的提法,但社会建设的实践一直都在进行中,只不过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建设是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结合在一起。应该说,在短缺经济的条件下,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建设模式有其优越性,可以依靠国家强大的政治动员力量和中央集权的计划体制,最大程度上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在短时间内解决老百姓迫切需要的生活和生产问题。但在“总体性社会”结构框架下,这种社会建设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造成国家动员能力极强而民间社会极弱,社会生活的运转只能依赖行政系统;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国家直接面对原子化的民众,其间缺少缓冲地带;不仅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很弱,甚至社会本身的存在空间都被挤压得十分狭小;等级身份制盛行,结构僵硬;缺少自下而上的沟通机制,民众的意见凝聚和表达缺少必要的制度渠道。更为严重的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一整套社会体制对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推进造成了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