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据法兼有限制和激励功能
证据法具有促进事实真相的发现即“求真”和维护社会普遍价值即“求善”的双重功能。然而,对于这两种功能,人们过去常常从证据规则的限制作用来理解。在《相关性和可采性》一文中,艾伦教授从五个方面论述了证据法的激励作用,即“证据法……为基本行为和诉讼行为创造了关键性激励因素”:一是可以激励人们以对社会有益的方式行事或“行善”,如修复危险情况或者提供医疗援助;二是鼓励提出特定的诉求,例如,为了鼓励被害人提出强奸指控,而排除强奸被害人先前性行为的证据;三是通过排除和解或辩诉交易的证据,鼓励争端和平解决,鼓励私人和解而不是鼓励正式诉讼;四是特免权规则保护并鼓励诸如婚姻、律师与委托人、心理诊疗师与患者等重要的社会关系,例如,允许配偶作证互相反对可能会破坏婚姻;五是规制专家、科技证据的使用。很明显,证据法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审判本身。
在《排除规则的困难》一文中,艾伦教授分析了“美国排除规则”的一个传统却错误的观点,即用排除证据作为一种惩罚去强制人们遵守某些法律标准。然而,这种努力失败了。他认为,“主要行为”和“诉讼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许多排除规则都对主要行为具有激励作用,甚至可以说,所有证据规则都包含激励作用,如提供医疗协助的规则和特免权规则,显然旨在影响主要行为。甚至品性证据规则,由于其不纠缠于一个人的过去,也可以激励人们改进和悔过。其他如最佳证据规则,可以激励合同被签署并按最佳证据规则来保存,文件被创建并按业务档案例外规则来保存,等等。这种行为减少了长期交易成本包括诉讼成本。
在《司法证明的性质》一文中,艾伦教授指出:特免权规则确实阻碍陪审团了解相关信息,大部分特免权规则旨在为某些其他价值而牺牲对真相的探寻。然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最好被理解为促进而不是限制了信息的提供,因为该特免权旨在鼓励委托人对律师的充分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