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论(上下)(世界·大师·原典·文库(中文导读插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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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韩东晖 王彬彬

一、休谟:英国经验论的“逻辑终局”

对西方哲学史稍有了解的读者,一听到经验主义这个词,首先想到的就是英国经验主义,就像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尤其在黑格尔一代的德国人心中,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一样。当然,英国近代哲学并不能完全归之于经验主义,但英国的确有重视感觉、强调经验的悠久传统。按照通常排列的英国经验主义谱系,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可谓先驱,奠基人自然非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莫属,爱尔兰的乔治·贝克莱主教(George Berkeley,1685~1753)犀利深刻,独树一帜,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则是最后一位主要代表。他生活在启蒙时代,与法国的伏尔泰和卢梭是同时代人。他与贝克莱一样是从洛克的经验论出发的,不过他在经验论上比洛克和贝克莱更彻底,合乎逻辑地得出了怀疑主义的结论。罗素称他是英国经验论的“逻辑终局”,[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第19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康德则认为“自从有形而上学以来,对于这一科学的命运来说,它所遭受的没有什么能比休谟所给予的打击更为致命”。[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5~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经验的谦恭与温和的怀疑不仅是休谟思想的特色,而且是他的人生态度,甚至是英国哲学气质的写照。

休谟生于苏格兰首府爱丁堡,父母皆出自名门望族。休谟从小就被爱好文学的热情所支配,这种热情是他一生的主要情感。当他15岁离开爱丁堡大学时,除了哲学和一般学问的钻研外,他对任何东西都感到一种不可抑制的嫌恶。在深入研究他所喜爱的东西的过程中,他形成了完整的哲学体系——1739年他28岁的时候匿名出版了哲学巨著《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与贝克莱一样,休谟也是少年老成、大器早成的思想天才。

然而,休谟对他这本革命性著作出版后所受到的冷遇深感遗憾,他期待的是好评如潮,但听到的却只是一片反对声,遇到的只是漠视、嘲弄和不解。尽管初出茅庐就遭此惨败,天性愉快而乐观的休谟还是不久就恢复了常态。他首先把这种冷遇归咎于文字上的不成熟,因此他后来又于分别1748年和1751年出版了《人类理解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除了上述著作和大约写于1750年但死后才敢发表的《自然宗教对话录》以外,休谟实际上已金盆洗手,不再在哲学园地上耕耘了。其原因主要是他一生的支配性情感与其说是科学上的好奇心,用他自己的话倒不如说是“追求文名”(love of literary fame)。这一情感使休谟成为哲学家中的文学家。他的文笔在清新流畅之中融入了委婉缜密的精细分析,在舒卷自如的笔调之中流露出温文尔雅的俊逸风格,他思想深刻而绝无晦涩臃肿的毛病,复杂的思想经他娓娓道来则恰如剥茧抽丝,细腻可读。康德不无羡慕地说:“并不是所有人的文笔都能像休谟那样既漂亮又动人。”

当他在哲学上获得了自我满足之后,就开始在其他领域内追求他的文名了。首先是历史,他撰写的《大不列颠史》(History of Great Britain)等著作使他声名鹊起,当然也受到不少攻击。休谟在当时作为历史学家的名声要比他作为哲学家的名声大得多。其次是道德和政治,还包括经济学——在这一领域他也许可与他伟大的朋友经济学家和道德哲学家亚当·斯密媲美。

1775年春天,休谟得了肠胃病,这种病最终成了他的致命杀手。在临终前,他读到了亚当·斯密的名著《国富论》。1776年8月25日,这位不朽的思想家和他不朽的文名一起告别了不朽的18世纪。

二、《人性论》的核心理论

休谟的代表作就是这部《人性论》。从这部书我们可以看到17世纪那些伟大的理性主义形而上学体系的影响,如笛卡尔、莱布尼茨、斯宾诺莎和马勒布郎士等人的思想;其次是物理学家牛顿的影响,他采取了以实验来验证假说的方法,揭开了自然界神秘的面纱;第三则是英国经验主义者的影响,这些思想家总是带着怀疑的眼光去审视大陆理性主义者堂皇的体系,试图不带任何偏见地考察人类心智的能力和原则,以确立人类知识的限制和人类义务的基础;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是宗教之间的重大冲突和宗教论争,先是天主教和新教之间的矛盾,后来是有神论和自然神论者之间的对立,还有怀疑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

1.方法论:实验方法、怀疑主义、自然主义。在《人性论》中,休谟的策略都是把牛顿式的实验方法融入英国经验主义对人类心智的力量和原则的探究之中,其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关于人性的真正的实验科学。这种科学试图提供一块试金石,以检验理性主义形而上学各种武断的假设。在《人性论》的引言中,年青气盛的休谟甚至宣称“提出一个建立在几乎是全新的基础上的完整的科学体系,而这个基础也正是一切科学唯一稳固的基础。”但在《人性论》第一卷第四部分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武器——怀疑主义。休谟先是用它来攻击敌人,然后再解除其武装使之与自己和平共处。怀疑主义的论断在逻辑上是无法回答的,但相对于统治我们日常生活的自然情感和信念而言,它们就失去效力了。因此,怀疑主义可以用来揶揄神学家们,或者使他们相互争吵,并可以用作任何一种独断论的解毒剂。同时,它们对常识、数学、道德和实验科学是没有威胁的,这是由自然情感和信念来保证的。基于常识和情感的自然主义把这位怀疑论者身上的刺拔掉了,使他与经验科学家相和谐。

2.认识论:“显微镜”、“剃刀”和“叉子”。《人性论》以一种近乎独断论和先天知识的手法开篇:“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perception)可以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种,这两种我将称之为印象(impression)和观念(idea)。”前者是强烈而生动的,而后者是比较不强烈而生动的。任何彻底的二分法总是值得怀疑的,这次也不例外。

休谟的经验论思想也许可以归结为两个命题:(1)我们的所有观念均源于感觉印象和内在情感,也就是说,我们甚至无法设想不同于我们经验的任何事物。(2)事实无法由推理先天地得到,而必须从经验中发现或由经验推断出来。从这两个命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形而上学体系所告诉我们的关于上帝存在、世界本原以及其他超验事物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就算有意义,也无法被证明为真。

为了证明他的观点,休谟使用了三个工具——“显微镜”、“剃刀”和“叉子”。

“显微镜”是分析和还原,它的作用是:如要检验和理解一个观念,首先应把它还原为组成它的简单观念,如果此后还有模糊不清的,则唤起它由以起源的印象。这相当于用具体的事例来澄清一般的概念问题或特殊的哲学问题。

“剃刀”与“显微镜”相关,是一把锋利的手术刀。如果一个名词唤起了一个观念,而这个观念却无法被分析成能够产生印象的简单部分,那么这个名词就是无意义的。如果要理解一个语词或表达式,我们必须知道如何把它们与我们碰到的或可能碰到的具体事例联系在一起。可以说,休谟之所以能够在哲学上取得许多重要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他的剃刀术。

休谟的“叉子”把知识的对象分成了两种类型:“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由此产生了两种知识:逻辑知识和经验知识。他认为这两种知识就是可发现的全部真理的领域。它与传统意义上必然真理与偶然真理的区分相对应,与稍早莱布尼茨提出的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以及后来的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则更为接近。

首先,某些真理依赖于我们的观念。它们说明了我们观念间的关系,观念不变,关系亦不变。这种观念间的关系是知识和科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如几何、代数、算术诸学科。其次,另外一种真理并不依赖于有关的观念,而决定于事实的情况;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因为它本身不含有任何矛盾。观念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发现,一种是直观(intuition),另一种是证明(demonstration)。事实的知识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发现,一是观察,一是推断(inference)。休谟着重考察的是经验推断的性质,他认为这种推断总是要依赖于因果关系。如果我观察到A而由此推断出B,那么只是因为我相信A和B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从这种理论出发,休谟可以解释4个问题。(1)推理就是从印象A到生动的观念B的推论;(2)与当下的印象A相联系的生动的观念B产生了B的信念;(3)使我们决意从观念A向观念B转移、或从印象A向观念B转移的情感倾向,就是必然联系观念的起源;(4)既然使我们“决意”去这样做的原因仅仅是过去的观念结合的不断重复,而不是任何推理,那么这个原因就是习惯。习惯联想就是因重复而造成的观念结合。在休谟看来,所谓“设想(conceive)”、“知道”或“相信”不过是拥有观念而已,即拥有恒常结合的观念或生动而稳定的观念;而观念仅仅是印象的复制品,我们无法设想、知道或相信印象的事物。因此,我们没有关于心灵的印象,心灵只是“一束知觉”——印象或观念。对我们的身体来说也是如此。所以“心灵实体”和“肉体实体”根本就是毫无意义的形而上学的呓语,而且,贝克莱为上帝保留的超越的实体地位也十分可疑了。

3.自然主义: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休谟提出的实际上是一个基本的人性原则:因果推断是由于习惯(custom)而发生的——“因果的必然联系是我们在因果之间进行推断的基础。我们推断的基础就是发生于习惯性的结合的推移过程。因此,它们是一回事。”[英]休谟:《人性论》,19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传统哲学中有关世界的“必然真理”、“绝对真理”其实不过是习惯的联想而已。在这里,我们固然可以说,休谟贬抑了理性的作用,但不能说这是非理性的。因为“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理性是情感的奴隶”固然是一个结论或原则,但更是一个经验事实;因为习惯固然是人生的伟大指南,但并不意味着理性不是一种人性和指南,而毋宁说休谟在这里是指出了人的理性能力的局限,并为之划界——一方面使不作超验的使用,不去探究那些终极的、无限的东西,另一方面在习惯和自然情感的基础上,谦恭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休谟认为,数学和经验推理都是自然的,因为它们都遵循自然的心灵的决定作用;而且,他发现如果把自己限定在“日常生活(common life)”之中的话,他既可以保持怀疑主义态度,也可以去感知、记忆、计算和推论,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凭借自然的推理就可以解决。因为“自然凭借一种绝对而不可控制的必然性,不但决定我们要呼吸和感觉,而且也决定我们要进行判断。”[英]休谟《人性论》,20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这种怀疑论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温和的非独断性,二是拒绝超越常识。它允许丰富的理智生活,允许在此基础上建立关于人的科学。如果形而上学能够包含对其“崇高”观念的经验研究的话,那也是自然的。因为好奇心是人类的自然动机,好奇心的满足也会带来自然的愉快。因此,要想使我们得到有益的一个结论,怀疑的力量是必须的;但还要进一步相信,除了自然本能的强大力量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使我们摆脱这种怀疑的力量。

4.道德哲学:理性与情感;是与应当。休谟的道德理论是其人性理论的重要部分,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论点:(1)理性自身无法解决道德问题;(2)道德情感决定道德问题;(3)道德情感仅仅为快乐的或有用的东西所驱动。在理性与激情的关系上,休谟说出了一句石破天惊的著名断语:“理性是,而且只应当是情感的奴隶。”还可以补充一句:“心里的激情,欲念的搅扰,爱憎的激荡,都足以把它(理性哲学)的结论消散了,都足以使深奥的哲学家成为一个凡夫俗子。”

另一方面,休谟还提出一条关于伦理判断的原则:从“是”中无法推出“应当”(No ought is from an is.)。休谟说在他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作者都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开始的,然后或者确证了上帝的存在,或者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他大吃一惊地发现,作者由“是”或“不是”转换为“应当”或“不应当”,例如从“上帝是造物主”转换为“我们应当服从上帝”。既然这个“应当”或“不应当”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说明,虽然这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说明。

三、《人性论》论题谱系

《人性论》分为三卷,分别探讨三大主题:知觉、情感和道德。

1.知觉一元论。在第一卷“论知觉”的第一章,休谟论述了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唯一可靠的经验就是知觉。如前所述,知觉分为印象和观念。印象指的是“进入心灵时最强最猛的那些知觉”,包括了初次出现于灵魂中的一切感觉(sensations)、情感(passions)和情绪(emotions)。印象的特点是十分强烈和生动,而观念则较为微弱,观念指的是“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象。”休谟在定义印象和观念时,没有通过感觉和思维的来源差别来区分它们,而是认为“两者的差别在于:当它们刺激心灵,进入我们的思想或意识中时,它们的强烈程度和生动程度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感觉是外物刺激我们的感官而形成的,而思维是心灵(或灵魂、大脑)自身作用的结果。为什么休谟不直接以来源的不同区分印象和观念呢?为什么不说印象来源于心灵之外,而观念来源于心灵自身呢?我们知道,洛克正是把观念的来源分为感觉和反省,感觉把外界物质的性质传达给心灵;而反省则是心灵自身的活动,内在的感觉。

但是休谟敏锐地看到了洛克学说的漏洞。说感觉来源于心灵之外,则必将导致心物二元论,而在休谟看来,心物二元论中的心灵实体和物质实体都是虚构出来的,没有经验根据。因此,心物二元论与经验论的原则相冲突。说观念可以由反省获得,又容易被指责为天赋观念论,比如莱布尼茨就是这样反驳洛克的。

因此,休谟比洛克更彻底地坚持了经验论原则。他把经验严格限制在知觉之内,不讨论知觉之外是否有外物存在的问题。休谟认为感觉印象“是由我们所不知的原因开始产生于心中”。因此,他无法以来源的不同区分印象和观念。而休谟所谓的知觉“进入心灵”,不过是为了方便读者理解的一种说法。因为,在休谟看来,真正存在的只是一束连续的知觉,没有必要区分心灵和外物。休谟的彻底经验论最终导致了知觉一元论。

2.人性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我们的全部简单观念在初出现时都是来自简单印象,这种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相应,而且为简单观念所精确地复现。这一原则与唯理主义的天赋观念说是相冲突的。按照休谟的思路,考察观念就要看它是从何种印象得来的,如果找不到这种印象,那么这个观念就是完全没有意义的。休谟特别举到了一个反例,可以证明简单观念并非总是从相应的印象得来的,但是它不构成对经验原则的反驳,因为经验原则允许一些反例。

第二个原则:想象可以自由地移植和改变它的观念。这里,想象是指观念的呈现。

第三个原则,也被称为联想原则。观念之间有类似、时空接近或因果关系容易被心灵关联起来。哲学上的关系有七种:类似关系、同一关系、时空临近、数量或数目关系、程度关系、相反关系和因果关系。只有类似、时空临近和因果关系是自然的关系,会影响我们的心灵活动。休谟认为联想原则是他的伟大发明。

第四个原则:相似的心理过程容易混淆。

3.否定抽象观念。抽象观念或一般观念是否存在的问题,与共相是否实在的问题相关。贝克莱经过细致的考察否认心灵中有抽象观念的存在,指出抽象观念只是一种虚构,真正存在的只有特殊观念。休谟认同贝克莱的思想,他论证道我们不能在印象中把线和有长度的线分开,观念上也无法做到。因此我们想象一条线总是想象一条有长度的线,也就是一条特殊的线。因此,抽象观念本身就是特殊的,不论它们在表象作用上变得如何一般。心中的意象只是一个特殊对象的意象,虽然在我们的推理中应用意象时好像它具有普遍性似的。特殊事物通过相似性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类,与特殊观念相对应。休谟认为抽象观念所表达的与特殊观念没有什么不同,都是想到了特殊对象。我们由于生活的需要,给某一类相似的特殊观念命名,就形成了所谓的一般观念。这个名词与一些特殊观念相联系。简言之,休谟在抽象观念的问题上采取了唯名论的立场:他认为抽象观念只是一些名词,它们和一些特殊名词建立起联想关系,在必要时可以唤起其中的一个特殊观念。这种联想的倾向性可以形成习惯。总之,休谟否定了抽象观念的存在,不论是在心灵之中的存在还是在心灵之外的。

4.时空观念与存在观念。第一卷第二章考察了时间和空间观念。休谟否认广延的无限可分性。他指出物理点是有广延的,有广延即可分。因此不可分的物理点这个概念是自相矛盾的。另外广延也不是由数学点所构成,因为数学点是无广延的色斑,所以没有广延就没有部分,没有内外之分,没有边界。所以两个数学点靠近会渗透,多个点就会渗透在一起,无法形成大的东西。

在第二章的最后,休谟分析了“存在观念和外界存在的观念”,试图揭示出“存在”这个词意味着什么。休谟的知觉一元论导致他对存在的界定也很特别:他承认知觉的存在,并且认为外在对象是否存在是不可知的。由于我们会将存在赋予我们头脑中任何一个的印象和观念,因此存在观念只能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它是由一个独立的印象而来,这个独立印象和每一个观念或印象都是联结在一起的;另一种情况是存在观念不是一个独立的观念,它是和每一个印象或观念同一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从来没有发现过和每一个观念或印象都是联结在一起的独立印象。因为如果它是一个独立印象的话,那么我们一定可以把它从它所伴随的印象或观念中分离出来。这就是说存在观念只可能是第二种情况:它和它所伴随的印象或观念是同一的。因此,休谟认为观念的存在不会给观念增加任何东西,即存在不是一种性质。休谟认为有关存在的推理同样可以用来说明“外界存在”的观念。因此,休谟只承认心灵中的印象和观念的存在,认为外界对象的性质是通过它们所引起那些知觉被我们认识的。看起来休谟有关存在的观点继承了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观点,将存在等同于被感知。但他也说明,一般人的自然思维不区分对象和知觉,他们相信他们知觉到的就是外界对象。这一论述体现出他的哲学维护常识、尊重普通人的观点的特点。

5.因果关系与习惯性联想。在第三章,休谟首先区分了两种知识,一是数学知识,另一个是物理学知识。数学知识是观念间的关系,物理学知识是可以由经验证实的知识,除此之外没有知识。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来源于观察和归纳,所以认识事物间的因果关系非常重要。休谟仔细地考察了因果关系,怀疑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休谟认为前后相继的两个观念的“恒常结合”会使我们产生的一种习惯性的联想,并把在前的观念称为“原因”、在后的观念称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本质。其实原因和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是原因具有一种“能力”或者“性质”造成了结果。

休谟的对因果关系的考察是这样的:因果关系追问不下去,转而追问因果推理,先搞清楚因果推理的过程。要考察因果关系,必须先考察因果判断。休谟的解释在发生学意义上是有道理的。习惯是自然形成的,自然形成的就是合理的,是人生的指南。习惯的根源和动物本能的根源一样,都来自于自然。因果问题涉及自然齐一律,即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按照休谟的理论,太阳明天会升起,这是证明了的概然推断,是自然上的必然性,而非逻辑上的必然性。它已经形成了牢固的习惯,不容怀疑,或者说没有人会真正的反对。

在联想原则的三种关系中,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具有主动性、随意性,而因果关系是稳定的、基于习惯的。接近关系和类似关系的作用比由因果关系来的作用小得多,但是它们都有一种共同的作用,那就是增加任何信念和任何概念的活泼性。

习惯性联想所产生的是信念作用于我们的情感,并进而影响行动。信念的定义是:和现前一个印象关联着的或联结着的一个生动的观念。信念是真实的心灵感受,对生活更加重要,对情感和行为上的影响更大。在这里休谟提出了人性科学中的一个一般原理:当任何印象呈现于我们的时候,它不但把心灵转移到和那个印象关联的那样一些观念,并且也把印象的一部分强力和活泼性传给观念。信念对观念确实没有增加什么,它只是改变了我们想像它的方式,使观念变得比较强烈而生动。形成信念是人的自然本性,它有利于我们的生存,比如逃避预感到的危险。

休谟在考察观念的常用的方法是看我们如何在经验中学习相应的语词的。比如,要考察因果观念,就要看我们是如何使用“因果关系”、“必然性”这样的语词的。在休谟那里,语词对应于观念,观念则来自于相应的印象。但是这种对应关系过于简单,问题出在“一切观念来自于印象”这个人性论的第一原则。

6.心灵是一束知觉。在第四章,休谟否定了心灵实体的存在。他认为心灵只不过是一束知觉,它们结合在一起,不具有完全的同一性。实体观念是一种虚构,比如一个桃子的观念,不过是特殊的滋味、颜色、形状、大小和密度而已。

自我是一种不可感知的东西,没有知觉就没有自我。因为凡是差异的事物都是可以区分的,而凡是可以区分的事物都是可以被想象所分离的,所以知觉可以互相分别、互相分离,因此可以被认为是独立存在的。

休谟总结了他的理论哲学主旨和理论特点。自然倾向指导我们的日常生活,而哲学思辨只会带来问题和困惑。像日常生活中的其他人一样去生活。哲学的作用:可以帮助我们驱除迷信。哲学的用途不是要改造生活。即使哲学犯了错也不会影响日常生活的信念。而迷信会影响日常生活。休谟对哲学作用的界定类似于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作用是治疗,消除错误,没有任何问题留给哲学来解决。休谟揭示出了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稳定的信念。信念本身具有自然的合理性,虽然缺乏逻辑的、理性的论证,但是在人的本性中有其根基。

7.理性是情感的奴隶。从古希腊的哲学研究开始,人们就发现情感不如理性可靠,因此将其置于次要地位。休谟认为,一直以来“理性的永恒性、不变性和它的神圣来源,已经被人们渲染得淋漓尽致;情感的盲目性,变幻性和欺骗性,也同样受到了极度的强调。”因此,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会强调理性高于情感,主张让理性支配人的行为而不是情感。休谟认为这是长久以来的偏见,因为真正决定人的行为的恰恰是情感而不是理性:“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

在第二卷“论情感”中,休谟对情感的探讨是为探讨道德做准备的,因为情感是我们行动的动机。休谟认为人们趋乐避苦,快乐和痛苦是驱动我们行动的力量。他区分了平静的情感和强烈的情感,平静的情感包括道德感、美感等,而强烈的情感则包括爱与恨、骄傲与谦卑、悲伤与快乐。道德感因其平静,被有些哲学家认为是源自于理性的,在休谟看来,他们混淆了平静的情感和理性。同样地,道德只有作用于情感才能影响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平静的情感还是强烈的情感都是属于印象的,所以比一般的观念都要强烈和生动。另外休谟还区分了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直接情感包括:厌恶、欲望、喜悦、悲伤、希望、恐惧、绝望等,而间接的情感指的是:谦卑、骄傲、爱、恨、嫉妒、怜悯、慷慨等。间接情感的产生同样以联想原则为基础,由于相似性,我们的心灵从一种反省印象或情感过渡到另一种反省印象或情感过渡。

8.骄傲与谦卑、爱与恨。在第二卷的开始,为了探讨情感,休谟又再一次探讨了观念和印象的定义和关系。这些段落历来为研究者所重视。休谟首先探讨了骄傲和谦卑以及它们的对象。认为能够引起这两种情感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骄傲的对象与自我有关,比如自己的美丽花园或者有才华的孩子。另外,骄傲是令人愉悦的。同样的,谦卑也和自我有关,不过是一种不快的感情。休谟论述了动物的骄傲和谦卑,认为它们身上发生情感的原因和过程与人类是十分类似的,相当于再一次论证了人只是一种特殊的动物。

第二章所谈到爱与恨。与骄傲和谦卑不同,爱与恨的对象是别人。之所以爱某人,是由于他或她身上的某种属性,比如机智、幽默、美丽、知识渊博、品德高尚等。恨一个人则是因为一些相反的属性。休谟还发现,爱与恨往往还伴随着其他情感,比如爱一个人就希望所爱之人幸福,害怕他或她不幸。恨一个人就希望他或她不幸,而不希望他或她幸福。而骄傲和谦卑就没有伴随其他情感。爱与恨在情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们总是和慈善和愤怒一起出现。休谟还做了一些“实验”佐证他的结论,这就是他所说的在人性科学中引入实验的尝试。与自然科学中的实地实验有所不同,休谟仅仅是设想或回忆各种不同的情形,或者查看历史记录,描述下情感的变化和发展。由于休谟所举的例子都是自然的、正常的、合情合理的,所以比较能让人信服。此外论述的情感还有怜悯、恶意与妒忌。恶意类似于恨的结果,正如怜悯类似于爱的结果一样。在论述妒忌时,休谟特别强调妒忌的对象往往不是自己不成比例的他人,而是与自己接近的人。

在第三章,休谟关于自由意志的讨论建立在对因果关系的说明上。必然性意味着恒常结合和习惯性的联想。因为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行为动机总是恒常结合在一起,所以我们就能够从其中一个推断出另一个。

9.同情是我们进行道德判断的基础。在第三卷道德哲学中,休谟所做的工作也是揭示事物之间的联系,描述和解释道德现象,而不是为人类建立道德规范。休谟继承了沙夫茨伯利(Shaftesbury,1671~1713)和哈奇森(Hutcheson, 1694~1746)的“道德感”理论以及由此理论生发而成的情感主义伦理学。沙夫茨伯利是最早提出道德感(moral sense)概念的哲学家,这一概念后来在哈奇森那里得到系统的阐述。哈奇森和休谟之间有着大量的书信来往,他极大地影响了休谟的伦理学思想。苏格兰启蒙运动在道德领域的另一个代表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年)。亚当·斯密是哈奇森的学生,同时也是休谟的好友,他和休谟的伦理学都十分强调“同情”(sympathy)概念。休谟认为同情是我们进行道德判断的基础。别人的快乐和痛苦都会引起我内心相应的情感反应。同情也是一种自然倾向,会受到联想原则的影响,比如我更同情和我相似的人,以及和我临近的人。同情原则是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础。

除此之外还有比较原则。快乐和不快乐的感觉之产生符合比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产生道德判断。更重要的是通则,或一般规则(general rules),指的是心灵遵循因果关系的自然倾向。比如,有时虽然人为之德不能继续给我们带来利益(利益为一种自然的约束力),但是我们仍然对之表示赞许。

10.德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第三卷第一章总体论述德与恶。休谟认为,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中得来的。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真伪在于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和不符合。但是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不存在符合或不符合,所以它们没有真伪,不是理性的对象。休谟区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他发现事实判断都是由“是”来连接的命题,而价值判断都是由“应当”来连接的命题。事实判断是由理性做出的,而价值判断则依赖于情感。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因为理性不能产生任何动机,所以它不会阻止来自情感的冲动。

虽然一切行为都有其情感上的动机,但并不是所有情感都导致行动。各种不同的动机相互竞争,最后力量最大的那个促成了我们的行动。由于情感是一个自然的心理事实,虽然情感是行为的原因,它也不应当成为批判的对象,或者是宽恕的对象。

第二章休谟探讨了正义与非正义。正义并非自然的,而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的措施或设计。在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问题上,休谟认为财产安全的习俗的动机只能是私利。因为如果没有正义,社会就会解体,每个人都会陷入野蛮和孤立无援的状态。在正义的体系中,我们认为遵守正义是善,违反正义是恶。我们对公共利益的同情导致了我们的道德区分。这种同情心是可以培养的,只要我们反思正义体系的益处。在论述许诺的约束力时,休谟指出人们遵守许诺不是自然的,因为在人类确立许诺之前,许诺是不理解的,即使可以理解,它也不具有约束力。在政府起源的问题上,休谟不赞同社会契约论,认为忠顺这种义务不能还原到遵守承诺这条自然法则。

在第三章,休谟谈到了自然的德和恶的起源。他认为首要的自然之德是仁爱,仁爱包括了慈善和人道,友谊和感激,自然感情和公共精神,或发端于对他人的温柔同情和对我们人类种族的慷慨关怀的东西。其他的自然之德有:骄傲和自尊,适度的骄傲对日常生活是有益的,它使我们对自己的事业和计划充满信心。休谟认为反对了把自然才能与德性区分开来的做法,认为它们在最重要的条件方面都是一致的,它们都同样是心理性质,同样产生快乐,并且自然都有获得他人的爱和尊重的倾向。人们之所以重视自然才能,在于这些才能使具有它们的人获得重要性和势力。在第三卷的结论中,休谟提到德性大部分都有促进社会福利的倾向,或者有促进具有这些德性的人的福利的倾向。心灵的有用的性质之所以是善良,乃是由于它们的效用。虽然人类的大部分发明都容易变化,但是作为正义的基础的那种利益是最大的利益,是适合于一切时间和地点的。因此,正义的规则和人性的原则一样稳定不变,它们是建立在原始本能之上的。

让我们用休谟的一段名言来结束本书的导读:

“由此看来,自然似乎指示给我们说,……你可以尽量爱好科学,但是你必须让你的科学成为人的科学,必须使它对于行为和社会有直接关系。它又说,奥妙的思想和深刻的研究,我是禁止的,如其不然,那我将严厉地惩罚你,我将说它们给你带来沉思的忧郁,将使它们把你陷在迷离恍惚的境地,将使你的自命的发明在发表出去以后受到人们的冷淡的待遇。你如果愿意做哲学家,尽管做好了,但是你在你的全部哲学思维中,仍然要做一个人。”[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四、参考书目

1.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edited by L.A.Selby-Bigge, 2nd ed. revised by P. H. Nidditch,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5.

2.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

3.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

4.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

5.周晓亮:《休谟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

2012年9月

韩东晖,男,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哲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其研究领域为近代西方哲学和分析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