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契约论》的行文框架和逻辑结构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卢梭在结束语中表明其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主旨是为建立人民民主主权奠定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48章,篇幅简短,增加了阅读和理解的难度,但是每章主题突出,卷章之间过渡自然,逻辑性强。
卢梭从人性本善和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出发,描述了原始状态及其必然瓦解之后,人们为了自我保存而以某种形式联合起来,希望回答生存在社会制度下的人类通过什么途径,实现政治社会中的自由。但是卢梭的问题并不是“什么是最佳的政治秩序”,而是“什么能使一个政治社会具有合法性”。他否定了因强力、父权、战争和自然优势而形成的统治合法性,得出“合法的政治权威只能通过约定产生”的结论。他指出,这种约定即全体个人将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毫无保留地奉献给整个集体而形成一个公共人格,即主权者或共和国这样一种结合形式,旨在实现“人们在力量或智慧上可能不平等,但社会与法律权利上必须一律平等”。
于是他继续探讨主权的性质、边界、表现及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论述主权者表达意志(公意)的工具——法律和立法者的应然状态,一方面论述主权者实施行为的力量及其代理——行政和政府的性质和类型。接下来,卢梭郑重得出了一个结论,政府的创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契约有且仅有一项,即最初结合成为主权者的契约,这样论述的目的是为了将政府与主权者予以区分,防止政府篡夺主权权力,从而说明政府和行政官吏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主人,而是人民任命的,人民既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卢梭强调,如果政府篡夺了人民的主权,破坏了社会契约,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用暴力推翻它。
在主权形式层面,卢梭认为民主制主权,即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国家是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而在讨论政府形式时,卢梭认为君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民主制政府中的某一种并不优越于另一种,君主制、贵族制并不比民主制具有更少的合法性。他试图表明他的政治权利原理学说能与所有的政府形式相协调。甚至,他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制作为一种政府管理形式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他所推崇的是有混合性质的选举贵族(精英)制,原因在于其能避免民主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即贵族制下的政府是一个与人民主权不同的人格体,政府号令人们的权力完全是来自它对行使主权者职能的人民的服从。它与一个完全的民主制秩序相比,需要较少的和较低标准的社会美德和公共精神。
对于如何维护主权者的权威,卢梭指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毁灭、不可代表,它只能栖居在定期集会的人民那里。他以罗马政府为例,介绍了举行人民大会的方式和不同情形下投票程序问题。他进一步指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人民大会)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宣告终止,行政权中断”,因为在这样的集会上,现行政府形式的存续,以及那些当政的人对行政权力是否应继续行使,都被纳入提问的范围。而卢梭也承认,建立在直接民主基础上的人民主权只在小的国家具有现实可能性。因此他仍然延续什么是合法政体而非最佳政体的论题,宣称只对可设想的范围内的“人类的实际情况”所遵守的法律进行考虑,意在保证其建立的合法性标准具有可行性。
最后,卢梭跳出主权的制度框架,探讨了如何巩固国家主权和体制、避免人民受到自身腐化危害的途径,阐述了几种不同于主权者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高于主权者的制度设计,即保民官制、紧急状态独裁制、监察官制和公民宗教,并强调宗教不仅能够而且应当作为一个合法的组成部分纳入政治共同体,以维护社会契约、公意和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