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五章 连接——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结合

案件事实被作为小前提而被涵摄到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上,最终得出一个结论。Franz Bydlinski,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Auf.l 2, Wien/New York, Springer-Verlag,1991, S.41.1982,—— [德]Bydlinski

一个三段论不管表面上看起来多么具有逻辑性,实际上它不过是其大小前提及大小前提的逻辑关系而已。[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5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美]史蒂文·J ·伯顿

具体的事实及其涵摄问题的存在使得一条法律规范的含义空间只能通过与这一事实相结合才能被评价和精确化。[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3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德]齐佩利乌斯

法律不可能对某一个案件的整体进行单独规定,任何案件总是被涵摄于某一条抽象规则之下。[德]萨维尼:《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胡晓静校,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德]萨维尼

案例:

1.“热水烫伤案”: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受害人张某出门遛狗,途径某小区一栋楼时,突然被楼上倒出的一盆开水泼到脸上和身上,造成其严重烫伤,因为天黑,且没有路灯,受害人张某看不清楚热水是从何处倒下。张某在受害后,立即拨打110报案,公安赶到现场,也无法查出行为人。后来,受害人张某以该楼的全体业主为被告,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该案诉至法院之后,围绕着该案是否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展开了讨论。

2.“工程承包纠纷案”:甲(发包方)乙(承包方)双方订立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乙垫资建造工程。待该工程完成之后,经验收合格,方予以结算工程款项。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500万元的前期投入,但乙方需要支付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在结算时,双方关于甲投入的前期资金的性质发生纠纷。甲认为属于借贷关系,而乙方则认为属于工程预付款,因而其不应支付利息,即乙认为,关于支付利息的条款是无效的。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3.“侵害眺望权案”:原告从被告甲(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一套住宅,在购房合同中被告甲明确许诺,该住宅是海景房,能够眺望大海,并且该住宅购置价款明显高于该地区的普通商品房的房价。但是交付之后,原告发现该住宅楼临海方向,共同被告乙(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施工建造另一栋建筑,并且在完工之后高度要高于其购买的住宅,将影响他的通风采光并将遮挡其眺望海景。被告乙具有合法的建筑规划和许可。《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依据该条规定,侵害相邻关系必须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因此,其不构成侵害相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