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章 小前提——法律事实

对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构成了司法三段论中价值判断的核心内容。[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51~6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德]卡尔·恩吉施

法律争议仅仅产生于特定的事实之中。James A.Holland &Julian S.Webb, Learning Legal Rul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103.—— [美]Holland

确定小前提——换言之,发现事实经常很困难,发现事实并不是一个逻辑过程。[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5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美]波斯纳

案例:

1.“租房纠纷案”:甲租赁乙的房屋1年,约定甲于2008年12月底前搬出,但在合同终止前,双方因为言语不和多次发生争吵,在甲搬出前两天,双方发生口角,承租人甲将房门用脚踹坏,乙要求甲修复,甲拒绝修复。两天后,甲未按期退房,且将房门锁上出差到外地。乙便请搬家公司将房门打开并将甲的东西搬到了门外。甲回来后,以财物丢失为由要求乙赔偿,乙反诉甲损害房门且未按期搬出构成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餐馆服务员伤人案”:某餐馆服务员张某,因为在给顾客上菜的过程中不及时,遭顾客李某训斥。张某不服,两人发生争执,李某出言不逊,张某大怒,将手中的菜碟砸向李某,李某躲避,使得正在餐厅用餐的陈某受伤。张某仍然不肯罢休,当李某仓皇跑出餐厅时,张某扔出一菜碟,砸中了餐厅外路过的行人丁某,致使其受伤。后丁某、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服务员张某和顾客李某以及餐厅赔偿他们受到的损害。另外,在该餐厅中,顾客王某一家正在办喜事,但因为餐厅中发生的打斗事件,导致其婚宴不能够顺利进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讨要工钱案”:原告是一个进城务工的农民,他在某建筑工地做工一年,在年终时因未拿到工钱而向被告(包工头)讨要工钱,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便跑到被告办公的楼房房顶上,向周围的人大声喊叫,“如果不给工钱,我要跳楼”。被告听到喊声后出来,不但没有立即制止原告的行为,反而说,“你跳吧,反正我没有工钱给”。后来,原告从楼上跳下摔成重伤,共花去医疗费三十余万元。原告在法院起诉,不仅要求被告支付工钱,而且要求支付其因跳楼摔伤造成的损害。该案在讨论中,涉及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问题。大多数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仅仅适用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而此案属于违反因在先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而只能依据该法第6条第1款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