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司法三段论
第二章 司法三段论的一般原理
如果缺少了演绎推理,法律就行将死亡。—— [英]Samuel
经典的三段论推理模式在今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德]普维庭
三段论演绎逻辑是正当化的程序,也是法律实证过程的验证。——段匡
案例:
1.“提供发票案”:原告张某是一个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擅长房屋粉刷。某日,其与被告公司签订修缮房屋的合同,帮助被告做油漆和粉刷墙面的工作。在工作一个月后,房屋修缮完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但是,被告提出,原告必须提供发票,否则无法入账。因为原告无法提供发票,所以,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报酬。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2.“无权处分钢琴案”:王某出国前,将自家的钢琴委托给邻居李某保管,并告之以他将于两年后回国。但两年后,王某并未按时回来。李某因嫌钢琴占用空间过多,正好某音乐学院的学生丁某愿意出一定价格购买该钢琴,又与王某联系未果,李某便私自出售了该钢琴。半年后王某回国,发现钢琴已被丁某占有,便向李某索讨钢琴,李某将卖得价款返还给王某,王某认为卖价过低,要求李某另外赔偿5万元,并向丁某主张返还钢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3.“拍得瑕疵名画案”:某古董收藏公司董事长刘某素爱收藏名画。某日,他在外地出差时,通过报纸看到有一幅齐白石的名画《虾》将于4月1日在其公司所在城市的盛典拍卖行拍卖,随即给公司鉴定部经理肖某发去短信:“请帮我于4月1日到盛典拍卖行代为竞拍齐白石的名画《虾》”,并以个人名义支付了保证金。肖某根据短信以1000万元价格拍得该画。刘某返回公司后,发现该画右侧底部已有毁损。对此瑕疵,虽然拍卖公司在拍卖当天曾经作过公开说明,但肖某在拍卖行介绍瑕疵情况时并未到场,事后也没有详细了解该情况。在肖某将该画买来后,刘某认为其不值1000万元,并提出这是公司的购买行为,而非其个人的购买行为,并从公司账户中支付了该笔购买款。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并未授权肖某竞买,因此,这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购买行为。为此,收藏公司向法院起诉拍卖公司,要求宣告该合同无效,并请求刘某归还从本公司账户中支付的1000万元价款。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请求。
4.“侵占违章建筑案”:某市居民张某居住在某小区的一楼,他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就在其房屋旁边私自建造了一个15平方米的房间。2010年5月,他将该房间出租给外地来该市做生意的李某,每月租金2000元。李某租用该房两个月后,未支付租金。后来,李某得知,政府要处罚该违章建筑行为,并在3个月后将要全部拆除该建筑物。在张某向李某追讨租金的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李某不仅拒绝支付租金,而且也拒绝搬出。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搬出该房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立即搬出,停止侵权。